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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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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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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

自然人,其中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二、刑法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点、疑难问题界定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特定款物的范围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03)1号)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3]8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4年7月9日起施行法研[2004]102号)

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种。因此,对于挪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著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2017年8月7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17]1号)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①。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财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法发〔2020〕7号)

(七)(第四款)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暴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共用途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或者他人使用,其实质是公款私用,以拟归还为前提;而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表现为违反专款专物专用的原则,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共用途,未能专款专物专用,其实质是公款公物公用。

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一般是挪用后被消耗或者生成、置换成仍归单位所有的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挪用特定款物建造宾馆、办公楼,挪用特定款物购买小汽车等。

因此,不论事后是否归还均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如国家工作人员陈某挪用特定款物案。陈某原系某市劳动局局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先后5次挪用其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用于救济的失业保险金共计200万元分别用于购买公车和建造办公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再如高某、喻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高某原系某村委会支部书记,喻某原系村委会主任,两人在负责村移民建镇工作期间,利用领取和发放移民资金的职务便利将代领的移民资金25万余元不及时发放给农户,而用于村集体开支,致使群众意见很大,引起群体上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喻某违反国家专款专用管理制度,将移民建镇资金用于村集体的其他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四、定罪量刑标准

(一)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

第八十六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二)定罪量刑对应表

挪用特定款物罪

   数额

数额+情节

经济损失

其他

 

第一档

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0.5万

元(实践

宜≥3万

元)

≥0.4万元(宜≥

2.4万元)且多次

挪用≥3次或造

成群众生产生活

困难

≥5万元

严重损害国家声

誉或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或其他致

使国家和人民群

众利益遭受重大

损害

 

第二档

3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

未规定

未规定

未规定

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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