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节选: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易XX委托王某某为易某某一家三口办理北京户口,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现王某某未按约定履行受托事项,易某某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解除权人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因易某某未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迳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现本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为易某某主张解除销售合同的诉讼请求送达王某某之日,因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向王某某送达起诉书等材料,故送达之日为公告期满之日即2018年9月23日。
故本院确认易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于2018年9月23日予以解除。
因王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受托事项,故其应向易某某退还25万元,故关于易某某要求王某某退还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于2018年9月23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易某某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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