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法定代表人能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法定代表人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素来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故在《劳动法》领域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控制人,其较于一般劳动者实际是处于强势地位,将其纳入《劳动法》中保护不符合《劳动法》的初衷,且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任职在我国《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中亦有所规定。
而且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中既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同时又作为劳动者出现,导致自己跟自己签合同的情形出现,容易出现法定代表人利用《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抽逃注资、牟取私利的情形。
故法定代表人不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时是公司行为,尽管他们属于公司的代表者或管理层,但管理也是一种劳动,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即使是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也可以成立劳动关系。
还有的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法定代表人可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笔者持肯定意见。
理由如下:1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属不同的主体,法定代表人虽然对外代表公司从事公司行为但不能将二者混同,亦不能以此否认二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2 .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标准不是该劳动者是不是法定代表人,而要根据该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身份。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身份,那么该法定代表人即可以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3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巳失效)(劳部发(1994)360 号)的规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在原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 号)对“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 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由此,除在国有公司和企业中,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时与公司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外,除此之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可以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4 .截至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中不存在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持否定性的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承认法定代表人可以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现实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都是劳动关系。
因为法定代表人多为公司高管、股东或者控制人,不能否定存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牟取私利或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故在确认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上除应坚持劳动关系认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依据。
虽然《劳动法》领域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院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
但是鉴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殊性,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义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报酬等的规定亦是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接受公司管理约束的参考,故在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上,考察法定代表人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显得尤为必要。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一般是代表公司从事公司行为和管理行为,如无劳动合同对其职责的具体约定,较难确认其劳动者身份。2 .参与、管理与公司有关的工作并接受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是否参与公司日常工作,管理或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业务同时接受公司有效的管理和约束是判断法定代表人劳动者身份的实质标准。
现实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不参与公司的日常工作。其公司的管理运作由职业经理人或者其他员工负责,此种情况下,即使该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能也不适宜简单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二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与到公司的日常工作事务,并受到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约束。
该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亦可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在实践中由于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部制度规定的约束,即使是控股股东也未必能摆脱公司的管理与约束。
第三种,在一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股东因缺少受企业有效管理和约束的现实基础,即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负责企业的日常事务,其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目前亦存在争议。
本案中,赵某不仅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双方往来的函件等证据中明显可以判断出赵某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受到公司较强的管理约束,并参与了公司的日常事务之中,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存在对于法定代表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持否定性的规定。确定双方能够成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核心在于判断其是否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但是鉴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殊性,在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进行实质审查、从严掌握,如审查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其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参与公司日常工作,管理或处理与公司有关业务的同时是否接受公司有效的管理和约束。
【案情】2013年9月,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聘请原告韦某驾驶其个人购买的车辆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王某未与原告签订书面聘用协议,某公司亦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王某从其个人账户按月支付原告工资。2018年8月,原告与王某签订解除聘用协议,并载明双方工资、养老保险、补贴等一切事务全结清。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的经济赔偿金99000元,仲裁委
法定代表人能否与另外一个单位有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建立遵照我们常说的三大标准进行判断,对于具有特殊身份的劳动者也不例外。劳动者既可以同时是股东,也可以担任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只要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的,即构成劳动关系。2、股东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劳动者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往往会给劳动关系的判断增加难度。但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该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不排斥劳动者基于股东身份
一、合伙人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吗 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提供劳务在劳动关系层面应如何界定,现行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认识。要厘清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什么,其核心要件包括哪些。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以其劳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补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
1、你好,你咨询的是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你入职时已经建立,是受劳动法规法律保护的。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但是有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3、没有劳动合同,你是可以收集其他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比如:胸
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
【基本案情】陆某系新加坡国籍,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但其持有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2009年2月,陆某入职南京某机械公司。2018年6月5日,双方签订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亚太区销售经理,月薪及住房补贴、商业保险补贴等。2019 年4 月30 日,南京某机械公司向陆某发出《合同到期终止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通知书》,告知陆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
案情 王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因公司未支付其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诉状中列明被告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原告本人,在该案中,王某既是本案的原告又是本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原告陈述后,又要代表被告答辩,形成“自己告自己”的诉讼表象。 分歧 针对该案,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起诉公司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应当允许王某代表被告建筑公司出庭应诉,无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不一定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在营业执照中。如果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提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现行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
一、外卖骑手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吗1、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只看二者签订的合同的名称,而应当结合实际用工关系。劳动者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当然好了,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
通常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后,首先双方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劳动维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1、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2、如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到社保局网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搜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4、搜集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民终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捷顺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死者李杰之妻、之子、之父三人。一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是美团网APP(以下简称美团外卖)网络经营许可证的持有者,美团外卖的经营由其关联公司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索要补偿
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形~~ 公司与劳动者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但却签订了劳务协议,那应当认定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今天一起来聊一聊吧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什么是劳务关系,什么是劳动关系?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呢?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只是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关系,即不存在行政隶属管理关系。 劳动关
公司找代理公司发工资及买社保,现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按劳动合同关系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 工资里面不应包含社会保险费,你可要求公司补缴,不过最多补缴两年
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而签劳务合同有效吗?无效,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