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六盘水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提供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六盘水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提供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个回答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部门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条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法明确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防灾等内容,提出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指导原则 ;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报告? [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说明拟建项目和拟用地地块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的函)(纸质原件一份及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申请人自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 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第二十条 (一)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 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 ? [示范文本下载] 纸质原件一份及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规划部门:可网上下载或到市规划局政务窗口领取后填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 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第二十条 (一)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原件1份);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①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②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③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④国家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⑤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⑥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①个人身份证:公安机关;②营业执照:工商部门;③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住建部门;⑥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申请人自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 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第八条申请材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4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来函? [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 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第十六条 所需材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来函及附图、现场照片,附图应在盖有测绘单位资质印章、成果出图章的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上标注出拟出让地块范围线并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5 项目及周边场地实测地形图? [示范文本下载] 国土部门盖章的纸质原件一份及DWG格式电子版1份,压成压缩包后上传。

具体要求:①西安80坐标系和1985国家基准高程系;②实测现状地形图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和拟选址界点坐标、图中应绘制道路红线规划控制线;

③地形图测量范围应超出地块红线100米以上;④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 有测绘资质的机构编制 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 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第八条申请材料:(四)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拟选址范围1:500现状地形图、现场照片(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2.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 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第十六条 所需材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来函及附图、现场照片,附图应在盖有测绘单位资质印章、成果出图章的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上标注出拟出让地块范围线并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现场勘测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张丽,季馨,吴倩 当场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受理 张丽,季馨,吴倩 当场或2个工作日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勘测) 代圣恒、高雳军、瞿飞、罗翔宇、吴倩 7个工作日 核实地块位置、面积、性质和其他相关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测后形成初步意见,即同意或不同意。

审查 张金焰、马令琦、代圣恒、高雳军、瞿飞、罗翔宇、吴倩 5个工作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须真实、符合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 1、提出予以许可初步审查意见;2、提出不予许可初步审查意见。决定 张丽 2个工作日 按照审查环节的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下列情形之一: 1、予以同意;2、不予同意。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张丽,季馨,吴倩 4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下列证件的一种: 1、《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2、《不予许可决定书》。发证 张丽,季馨,吴倩 1个工作日 送达下列证件的一种: 1、《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不予许可决定书》。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规划局39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

地图见//j.map.baidu.com/M-90F

五、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法明确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防灾等内容,提出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指导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