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共同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即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各保证人对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都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保证人内部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其内部约定的份额分担,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平均分担。
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无力偿还时,可以将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抵值的范围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风险提示: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
执行和解协议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有保证人担保保证的,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
《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1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2款)该条是在《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的基础上修改整合而成。其中,将原条文中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修改为“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就《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第26条
担保超过六个月,如果未超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仍要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
裁判要旨债权人以邮寄信函方式按照约定通讯地址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对于是否超过保证期间,应以该信函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寄出为准。即便债权人不能证明保证人收到信函,也不能因此否认债权人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债权人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是否已在保证期间内向投资公司主张了相应权利问题。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与投资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1999年9月30日至2002
原《担保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起草本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这时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即使保证人知道了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仍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提供保证,否则就属于保证人被欺诈
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在一般情况下,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以此作为法定免责的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但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履行还款责任的,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新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该法律关系应当受到保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道理也是如此,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
【裁判要旨】1.《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指的应是当事人明确约定在债务人客观上无力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故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明确约定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2.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由保证人偿还”,意思是指:只要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保证人即
多人担保怎么承担保证责任,如何划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
【案情简介】 黑龙江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杉林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6690万美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柏杉林公司未依约还款,国开行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柏杉林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等,并判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安岭集团)等承担保证责任。北京高院判决后,大兴安岭集团和国开行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大兴安岭集团主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要承担责任吗(一)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的,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应确认保证担保无效。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用途”的约定亦应属于保证合同的内容,对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了其中五笔贷款的用途,仍发放该贷款的,违反了约定,对保证人构成了欺诈。(二)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案涉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
卞某某诉许某、某木业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人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人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人真实意思,保证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18)苏民再291号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5日,卞松祥(债权人、甲方)与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峰木业公司)、许峰(二者为债务人、乙方),谢守富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1、连带保证人:连带担保人就是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连带责任就是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
保证责任未履行之前,保证人发生意外死亡的,继承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当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过,对于这点,具体可以按照实践中的做法:1、保证人死亡时还不用还款,那么其继承人无保证责任。我们知道保证义务从保证合同成立时产生,而保证责任从债务人不积极还款时产生,所以是否需要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责任是否已经发生。而在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又还没发生,那么保证人的继承人也就没有相应的保证义务。2
法律分析保证人死亡的,其保证责任应当以其遗产承担,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认定为危房的租赁合同无效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公报案例】以危房出租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利益为由确认无效,及分配责任承担问题本院再审庭审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二是物资供应站应否向饶某礼退还2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赔偿281万元;三是饶某礼应否赔偿物资供应站主张的损失8043314.89元。 关于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江西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于2007
法定共同债务的概念是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类型可以分为债权型的共同债务,合同型的共同债务以及家庭型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零
保证人没有具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的问题。只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责任划分。1、一般保证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2、连带保证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一、个体户如何承担民事责任1、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一人领取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2、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综合衡量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构成程度。用人单位应当就其认定劳动者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经营者,又是日常用工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在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形中,用人单位不仅是受损害的一方,也是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一方。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经营者,获得经营收益的同时也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