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综合衡量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构成程度。
用人单位应当就其认定劳动者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经营者,又是日常用工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在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形中,用人单位不仅是受损害的一方,也是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一方。
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经营者,获得经营收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特殊法律关系,使得劳动者工作中过错的认定并不等于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一方面应当衡量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基本劳动纪律、职业操作规范以及行业惯例等方面予以判断;
另一方面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承担合理经营风险的因素,过错的认定应当从合法、合理、合情等方面综合判断,劳动者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一定损失的赔偿责任。
认定用人单位损失应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应纳入计算。如果该损失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弥补或者救济的,如商业保险等,那么应当将获得赔付后的金额作为实际发生损失。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还应当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损失大小、劳动报酬水平等因素综合衡量。
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法第九十条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33号)第四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之规定”。
劳动者违反法定义务解除劳动合同,必然会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损失,但该损失往往是“隐形”的,确定合理明确且双方知晓并认可的计算赔偿金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劳动者履行法定义务也使计算赔偿更具操作性。
若双方事先明确约定或者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和金额,与劳动者收入水平相较具有一定合理性,可以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33号)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会议纪要
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二)
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并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中因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劳动者追偿的,由于劳动者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行为产生的风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对用人单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故意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给用人单位造成侵害的,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二、2015.8重庆市高院劳动争议裁判观点集成
2、关于用人单位对因重大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工作人员有无追偿权的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未明确用人单位是否对其工作人员享有追偿权。
立法者倾向于肯定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享有追偿权,但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对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是否享有追偿权进行严格审查。
首先,追偿权作为一种权利,用人单位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享有追偿权的,应当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追偿权。
其次,合同中当事人对追偿权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仅对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授权范围的侵权行为享有追偿权。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
5.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予以支持。
劳动者应承担赔偿数额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且不得把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扩大由劳动者承担。
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浙高法民一〔2019〕1号
五、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单位或其他配合履职的劳动者有无过错等原因力比例、损失大小、劳动报酬水平、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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