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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被告人供述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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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被告人供述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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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女士平常以经营家具店为主业,检察院指控尹某以三个公司名义共申请了22台POS机,利用上述pos机为持卡人刷卡套现金额1.8亿,同时尹某向持卡人收取刷卡手续费9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2009年12月16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行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尹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后,尹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证据只有尹某在侦查阶段供述22台Pos机都用来刷卡套现,并收取持卡人手续费。但是一审庭审阶段,尹某否认其利用pos机进行刷卡套现,主张家具店日常经营都是刷卡消费。

都是真实交易。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都是尹某店里的营业员,

有的证人作证说不清楚店里是否有套现业务,有的证人直接作证平时只是买家具的刷卡消费,没有虚假交易。

 

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仅有被告人尹某在公安机关

供述为依据,但后来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该供述予以否认。

证人的证言证实了尹某所经营家具店的部分销售情况及交易情况,在该二人证言中

没有证实尹某刷卡套现的事实。

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尹某所申领的22台POS机刷卡清单,虽能证明该22台POS机刷卡交易情况,但不能证实尹某是否存在刷卡套现以及刷卡套现的金额。

而且本案中缺少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的其他证据,特别是没有刷卡人的证言,没有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尹某有刷卡套现的行为;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发回重审后,人民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尹某实施了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xx非法经营案罪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尹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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