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女士平常以经营家具店为主业,检察院指控尹某以三个公司名义共申请了22台POS机,利用上述pos机为持卡人刷卡套现金额1.8亿,同时尹某向持卡人收取刷卡手续费9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2009年12月16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行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尹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后,尹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证据只有尹某在侦查阶段供述22台Pos机都用来刷卡套现,并收取持卡人手续费。但是一审庭审阶段,尹某否认其利用pos机进行刷卡套现,主张家具店日常经营都是刷卡消费。
都是真实交易。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都是尹某店里的营业员,
有的证人作证说不清楚店里是否有套现业务,有的证人直接作证平时只是买家具的刷卡消费,没有虚假交易。
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仅有被告人尹某在公安机关
供述为依据,但后来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该供述予以否认。
证人的证言证实了尹某所经营家具店的部分销售情况及交易情况,在该二人证言中
没有证实尹某刷卡套现的事实。
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尹某所申领的22台POS机刷卡清单,虽能证明该22台POS机刷卡交易情况,但不能证实尹某是否存在刷卡套现以及刷卡套现的金额。
而且本案中缺少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的其他证据,特别是没有刷卡人的证言,没有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尹某有刷卡套现的行为;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发回重审后,人民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尹某实施了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xx非法经营案罪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尹某无罪。
嫖娼容易被警察抓,建议不要嫖娼。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嫖娼容易传染艾滋、乙肝、淋病等各种性传播疾病。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什么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审查认定规则一、审查口供的内容:1.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被告人的侦查人员是否是多人,讯问被告人是否个别进行等。2.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手印,是否有不少于2人的讯问人签名等。3.讯问
这种情形是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如果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证据能相互印证的,则事后抓嫖不需要当面对质;如果证据不充分的,需要询问违法行为人才查证的,则公安机关会依法组织当面的询问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开庭审理,马兵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公诉机关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人并非贷款业务负责人,不应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王某某无罪。 一、行通团队辩护律师:马兵,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马兵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百人团”成员,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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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案的。因为被告人的口供只是证据之一,具有重要作用,但只有这个证据还不够全面,还需要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才能定罪。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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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具备起诉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仅有手机号,无法立案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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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个月后是可以无罪释放的。 《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一般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证据规则原理,刑事诉讼中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2.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刑法之所以设置追诉时效制度并将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刑事法网之外,通说认为主要出于以下几种目的:一是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已经基本实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时效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已经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造并基本褪去了犯罪危险性,此时刑罚所欲实现的对行为人的再社会化等目的已经得到“现实”的实现,故无需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维系社会关系的稳定。随着追诉期限的经过,犯罪所造成的影响逐渐消退,破坏的社会秩序也渐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