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一项创新,它旨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点,在公平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得以高效、顺利地进行。
破产管理事务涉及多个专业领域,不仅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有时还需要具有特定资格的人员或组织执行相关事务,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所以在实务操作中,不管担任管理人职务的是哪一类社会中介机构,都会需要聘用其他专业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协助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新破产法第二十八条对管理人聘用必要工作人员的事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其第四十一条规定,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这里所谓“必要的工作人员”,应当理解为包括两类人员:一是直接参与管理人团队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留任的原破产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等),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完成相关工作;
二是管理人聘用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如法律、审计、鉴定、评估、拍卖公司等。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对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具有普遍性,其从破产财产中支出的费用也相对较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如评估、拍卖等,对债权人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对于管理人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特定专业工作的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研究。
在旧破产法的执行过程中,由清算组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实践中,清算组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往往由政府有关部门指派的人员组成,考虑到他们往往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应有的客观、独立地位,所以,强调“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为防止清算组在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时损害债权人利益,往往由清算组提出聘请某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书面报告后,由人民法院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式,直接根据法院系统内部聘用鉴定、拍卖机构的程序和方法选择确定,之后再交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与该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以防止清算组可能发生的寻租等道德风险。
但在新破产法实施后,管理人执行破产清算管理工作的制度设计与过去的清算组制度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这就使我们有可能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方面探索能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制度安排。
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在落实相关监督措施,以防范管理人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管理人在选择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方面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
从新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的规定来看,在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问题上充分发挥管理人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作出的专业选择、判断作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意。
从实务操作层面看,新破产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权,也规定了管理人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由于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难以监督人民法院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因此,由管理人来选择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还可以在此方面更好地发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实践表明,由管理人通过招标、协商等方式择优选择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其约定的费用往往要低于人民法院直接选定而产生的费用。
考虑到在管理人聘用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中,拍卖机构的费用一般要高于审计、评估等机构的费用,因此,笔者结合相关操作实践,以聘用拍卖机构为例,说明管理人负责联系和组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时具有的优势。
一、由管理人来组织聘用拍卖机构,可以针对不同破产案件具体破产财产的情况,考虑不同拍卖机构的专业知识、专业销售渠道等专业优势,有针对性地选择出相关专业机构。
二、符合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管理人工作原则。因为拍卖不仅有公开竞价的功能,更重要的是管理人希望通过与拍卖机构的合作,利用拍卖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推广招商渠道,最有效、最充分地形成公平竞价,进而以理想的价格顺利而迅速地实现破产财产的变价。
三、有利于拍卖机构与管理人之间的工作配合。在拍卖方式的选定以及招商、展样、签约等拍卖过程中,均需要拍卖机构与管理人的合作和配合,如果管理人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仅为形式上的委托人,便很难做到此点。
笔者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必要就其中的股东债权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认定。这些案件具备如下全部或部分特点:1、债务人某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债务人绝大部分的股权,且该等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破产管理人所申报的债权占全部申报破产债权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2、该等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报的债权为向破产债务人提供的借款,或是其他垫付款等款项;3、债务人本身没有经营决策权,其生产和销
《破产企业法》第31条将“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规定为可撤销情形之一,但没有界定对“未到期债务”撤销权界限,为统一适用“未到期债务”的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2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安规中对工作人员的着装要求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工作服不能太长太过宽大,以防被机器绞住;工作服布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衣料制作;进入工作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作业接触高温物体,从事酸、碱作业,在易爆场所作业,必须穿着专用手套和防护工作服。
在破产案件中,由于破产债务人占有、使用他人财产以及与他人发生的经济交往的情况的复杂性,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在其名义下管理的财产的权属也多种多样。因此,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管理的财产享有不同的权利。取回权就是其中的一种。对相对的权利人来说,是按取回权还是按一般债权实现其权利,权利人所得到的利益差距非常大。因此,需对取回权问题加以认真研究和明确,以利于指导司法实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取回权的概念。取
破产程序中终结程序具体指什么 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①分配。是终结破产程序的主要形式。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团的变价情况,按照破产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依据平等分配的原则,制作破产财产分配表,经破产人会议同意和法院批准,进行分配。 ②强制和解。是指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强制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得到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
目前,许多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为缓解资金压力、最大程度自救,往往会与债权人达成“以租抵债”协议,将财产长期租予债权人,以租金抵偿所欠债务。现实中,除正常清偿债务需要外,还有部分破产企业基于不正当目的,与利益关系人串通,虚构债务并签订“以租抵债”协议,然后再进入破产程序,意图以“以租抵债”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极大损害了其他债权人权益。因而,在破产程序中,如何正确处理“以租抵债”问题,既关乎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至被宣告破产前,能否解除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 【陈玉光13510159946】阅读提示:《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措施应中止。实践中,债务人进入执行程序后,其法定代表人通常会被采取限高措施。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相关执行程序中止,是否包括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裁判要旨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企业只是进
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进行审判监督,是大家的共识,不管从破产立法上,还是从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都没有否定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但我国目前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极不健全,对破产案件的监督也一直是审判监督的薄弱环节,存在法院在对破产案件相关事项的审判监督权上的行使无法可依的情况,也存在法院对当事人就破产案件中有关问题的申诉处理上感到十分无奈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如何建立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进行一
1.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则“以房抵债”债权人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类债权得到清偿,管理人无权解除合同。2.如债权人占有房屋系基于以房抵债的合同关系,并非为生活、居住需要,则可以认定该债权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所保护的消费者购房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3.房地产企业在破产受理前与债权人签订以房抵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 债务纠纷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作为债务纠纷,就必然具备相对抗的主体双方,清算组作为债权人是主张债权的主体,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务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一、破产程序中担保抵押权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清算中有抵押担保的,企业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取回抵押物,然后将抵押物变现,用于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二、公司破产清算怎么
间接家属是什么意思呢?现在是依法办案,有这种事?
安规对工作人员的着装有以下要求: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着材质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带围巾,穿着长衣服、裙子;作业接触高温物体,从事酸、碱作业,在易爆场所作业,必须穿着专用的手套、防护工作服,接触带电设备工作,必须穿绝缘鞋。
估计是诈骗,等等再说。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
我国《刑法》第164条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如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对非国家工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司法解释有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与处罚标准如下:1、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六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二百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向非
一、新刑法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判刑标准1、新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