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进行审判监督,是大家的共识,不管从破产立法上,还是从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都没有否定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但我国目前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极不健全,对破产案件的监督也一直是审判监督的薄弱环节,存在法院在对破产案件相关事项的审判监督权上的行使无法可依的情况,也存在法院对当事人就破产案件中有关问题的申诉处理上感到十分无奈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如何建立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对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涵义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破产终结后不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且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定绝大部分属于一裁终局,但这并不意味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就不存在审判监督问题。审判监督分为广义上的审判监督和狭义上的审判监督。广义上的审判监督,是指党委、人大、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民主党派、法人、公民及人民法院自身等有权主体对法院审判案件工作的全面监督,包括来自社会力量的社会监督和来自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两个方面。狭义的审判监督是主要指人民法院的自我监督,是指各级法院对本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发现审判违法或不当的审判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其根本性能在于纠错。因监督而纠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因法院内部发现而纠错的,也有根据当事人上诉、申诉发现而纠错的,也有根据社会监督发现而纠错的。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两审终审原则的补充,其根本性能也在于纠错。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审判监督程序主要适用于普通诉讼程序的案件,对按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因此,对破产案件的审理进行审判监督仅指狭义上的审判监督,是在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自我监督,由人民法院根据自我发现、当事人上诉申诉和社会监督发现破产案件审理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的纠错。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特殊性,破产清算工作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组织实施,许多破产清算工作由破产管理人直接处理或债权人会议决议由破产管理人实施,法院并不事必躬亲,由管理人就清算工作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法院监督,因此,有必要将法院对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纳入破产审判监督范畴。
二、完善破产案件审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由于破产案件的审理绝不同于普通诉讼案件,也与其他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根本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上,其复杂性是其他民事案件所无法比拟的。破产案件的审理,从需要处理事务的内容上看,涉及债权债务的审查认定,资产的评估、拍卖、变现,抵押的确认、合同的履行和解除,职工的安置、劳动关系的处理、社会的稳定等凡是与企业相关的事务,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都有可能会涉及;从涉及利益的主体(我们称之为利益关系人)上看,破产案件涉及破产企业全体职工和全体债权人利益,还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利益,利益主体众多,且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相互关联,也相互冲突;从适用的法律上看,不仅要适用法律,还要适用政策,不仅要适用程序法,还要适用实体法,且适用的法律和政策从物权到债权、从人身关系到财产关系、从民法典到劳动法等,非常庞杂;从涉及的时间上看,破产案件事务的处理中,涉及破产企业从开办时起到破产终结时止的所有事务,有些事务跨度的时间上十年的屡见不鲜,甚至有的长达几十年,这些企业历史遗留下来的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则需要在破产审理中一并解决;从对所涉及利益主体的影响上看,企业一经进入破产程序,就已经面临退出市场、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的结局,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因此而出现部分甚至全部消灭的风险,职工从此而面临需要另谋职业甚至失业的风险,在这种风险来临的时刻,部分债权人与企业职工的心理在承受着煎熬和巨大的压力,在需要发泄和减压时,就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从程序终结的后果上看,破产程序一终结,则意味该破产企业的财产已经被依法拍卖、变卖用于分配偿债,不可能进行第二次破产程序,具有破产终结后不可逆转的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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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以房抵债”的债权审查问题在破产案件中争议较大,明确、统一这一类型问题的审查规则有助于管理人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以房抵债”是“以物抵债”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其含义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房屋)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尚不存在法律规则作为审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分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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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一项创新,它旨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点,在公平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得以高效、顺利地进行。 破产管理事务涉及多个专业领域,不仅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有时还需要具有特定资格的人员或组织执行相关事务,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所以在实务操作中,不管担任管理人职务的是哪一类社会中介机构,都会需要聘用其他专业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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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的,可以被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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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国家不断推进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律师代理各类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刑事案件中经常听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说:“中国是人情社会,律师业务再强也不如找关系”。这样的说法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在中国的法律不断健全、人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作用越来越大。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表现在:一、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心理落差很大,对于自己有没有犯罪?罪过的轻重没有客观的了解。在看守所里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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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是什么正当防卫是属于《刑法》中的概念,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对犯罪行为采取的防卫措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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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案件中,由于破产债务人占有、使用他人财产以及与他人发生的经济交往的情况的复杂性,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在其名义下管理的财产的权属也多种多样。因此,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管理的财产享有不同的权利。取回权就是其中的一种。对相对的权利人来说,是按取回权还是按一般债权实现其权利,权利人所得到的利益差距非常大。因此,需对取回权问题加以认真研究和明确,以利于指导司法实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取回权的概念。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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