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案件中的拦路虎
继承案件如婚姻案件一样,在许多法律人眼中,是比较容易上手的案件类型,只需要研读一部《继承法》和一个《意见》(注: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够了。
其实不然,笔者做过多起遗产继承案件,从法理到实操,每每都有更深刻的体会和领悟。
继承始于自然人(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若想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一般有两种途径:
一、各继承人没有纷争的情形下办理继承公证;
二、各继承人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提起继承诉讼。在这里,笔者列举一份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遗产证明。
3、死者生前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须详细写明死者的父母亲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是否在世以及死亡时间)、配偶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是否原配、离异或死亡日期)、子女情况(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或死亡日期),已死亡的人员可不写身份证号码。
4、其他证明文件,如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
有的公证机关罗列的材料更为繁索,让诸位继承人看了不禁头大,没有专业的知识及调查的权利,平常老百姓是很难将这些资料找全的,于是很多人便向律师求助。
笔者现仅对继承案件中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确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问题,结合笔者亲办案例,进行浅显评析。
做为被继承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即发生继承,不管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都需要确定法定继承人身份,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我国继承法中规定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找到继承人,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常会遇到当事人因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而无法主张权益的案例。
特别是被继承人子女众多,且分散各处,甚至多年不予来往的情况,要想全部找齐,何其难矣!
一、被继承人子女众多,分户多年。
案例1:死者赵某,逝于2013年元月,其膝下五名子女(除一人工作,其余均退休赋闲),依次为赵一,赵二,赵三,赵四,赵五,均系其与前妻钱某所生子女,钱某因病死后,赵某又于2000年3月与孙某(女,62岁)再婚,二人无共同子女。
赵某病逝后,留下100平米私房一套,存款10万元,另有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用计15万元。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死者再婚妻子孙某欲起诉赵某五名子女。
孙某委托其亲属办理,其亲属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起初认为此案简单,后发现因五名子女身份关系无法查清,致使此案无法推进下去,遂求助于本律师。
办案经过:律师接受委托后,逐一核查五子女身份,发现,死者再婚妻子孙某,仅能够提供的,便是五子女姓名和大概的年龄段,还有住址,但经律师核查,因年代久远,五子女已有两名子女住房拆迁,不知搬向何处。
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子女姓名,单位及住址等零星信息,首先去死者单位人事部门调查,希望通过死者生前填写的档案来查找子女信息,却惊讶地发现,死者因历史原因曾被打成“右派”,可能基于不牵连家人的心理,其档案中子女记载只有两位;
律师去区、省档案管查询,其厚厚的档案材料中亦没有家庭成员的详实记载;律师又通过派出所进行人口信息查询,却被告知死者是“空挂户”,其户籍信息中只有自己一个人,在此之前的户籍信息无处可寻;
而依子女姓名查询,却发现重名重姓者众多,一一排查亦没有对应的准确信息。律师怀疑其子女户籍上登记的姓名或许和日常生活中的称呼不一致,遂建议当事人去死者墓地,将其墓碑上子女的称谓摘抄下来,发现果真其有两个子女的名字和日常称谓不一致,遂又返去派出所、移动电信等部门多方排查,历时近一个月之久,终于将所有子女信息调查清楚。
并顺利将此案在人民法院立案。开庭时,作为被告的五名子女均到庭应诉,原告如释重负,最终此案得以顺利解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原告亲身体会到了此案的艰难之处,和律师所做的种种努力,再三感谢律师。
二、案件中涉及转继承关系的
案例2:被继承人花某于2015年5月病逝,其尚有一老母亲王某在世,配偶张某(二婚),与张某婚生女花女某,与前妻江某婚生子花男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总计四名:王某、张某、花女某、花男某。
2015年底,老母亲王某因意外死亡,2016年3月,花男某突然提起诉讼,意欲继承父亲花某的巨额遗产。
案件分析:律师经过了解,发现花某继承案中涉及到转继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由于花男某起诉时,其奶奶王某已死亡,故属于王某的遗产份额发生转继承,依法应当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而王某逝时尚有四名子女,花一、花三、花四、花五(注:花二即本案被继承人花某)。
故在本案提起诉讼时,被继承人花某的继承人实际变为七名:张某、花女某、花男某、花一、花三、花四、花五。而做为原告的花男某,因家庭纠纷素与其余六名继承人不来往,除了知道姓名,和大致的住址及单位,不能提供任何信息,同样,奶奶王某与其子女亦分户多年,花一、花三、花四、花五分散居住在各处,要想查证身份及调取身份关系证明,困难重重!
办案经过:律师首先从六名继承人个人身份查起,此时首要想到的是户籍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调查中出现问题:其
一、花四没有单位,且其家庭住址不详,依据姓名检索,重名太多,无法排查;其
二、花五目前仅知道其似乎在郊区有住房。怎么办?律师在和当事人花男某聊天过程中得知一个线索,其继母张某在花某去世后因经济纠纷提起诉讼,似乎花四做过证人,因此经济纠纷与被继承人花某有关,律师得以从该案中调取到了花四的身份证明资料;而花五的信息,则通过去某区房产局调取房产信息而最终获得。
继承人个人信息获得后,如何找相关单位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则是继承案件中难点,本案中花一、花三、花四、花五均是被继承人花某的兄妹,且早已分户多年,再加上被继承人住址亦发生变迁,除了自家人,没有任何一个单位能够知其家底,知道其家中亲属先后病逝情况,也便没有任何一个单位能够出具这样的亲属关系证明。
律师同样是调取了被继承人花某及其母亲王某的墓碑信息,确定了身份关系后,得以使得本案顺利立案,并最终开庭审理,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因本案仅讨论实操中涉及到的调取继承人身份资料问题,涉及其它法律问题不在讨论之列。
三、孤寡老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案例3:方某系孤寡老人,一辈子未婚未孕,其于2019年元月去世,享年82岁,身后留下一处房产。方某生前共有兄弟姊妹七人,方某逝时健在兄妹只三人,其最小的弟弟早年死于车祸,死时父母均在,最大的长姐与家里断了联系,死亡信息无从查起。
而方某的父亲与母亲并不在一个户口薄上,父亲的户口信息并未注销,母亲的墓碑信息上也无父亲的信息。
方某的侄孙(注:其母亲系方某仍然健在的三个兄妹之一)向律师咨询继承事宜。
律师分析:本案中涉及到的身份关系证明,系律师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最为复杂的情况。这里面涉及到两个层面的证明:第一,证明方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证明方某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关系。第一个层面证明的难点在于,方某父母均已去世的信息无从查起,虽然其父母如若活在现在,已有120多岁的高龄,超出人类平均寿命很多,但法律相信的只有证据,方某父亲的户口信息并未注销,并无墓碑,而其母亲的墓碑信息中并无其父亲的信息,如何确定其父亲已亡,是一难点,律师戏言,不知道现在做一个墓碑是否还来得及。
而第二个层面的查证,则面临的障碍更多。除却七个兄弟姐妹个人身份信息,还要证明与被继承人方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兄弟姊妹的关系,一般是无法从户籍、档案等信息中查询到的,且其已逝长姐的信息亦无从查起。
以上三个案例,在继承案件中涉及需要调取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证明婚姻关系,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户籍部门,或社区人口登记信息查询;
查询个人信息,可以去户籍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用人单位、移动电信等通讯部门等;查询亲属关系,可以去单位人事部门、档案管查询,基于中国的殡葬传统,墓碑信息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另外还有多种当事人留痕的场所可以考虑,总之,做为一名专业的律师,应当想当事人所不能想,做当事人所不能做,竭尽全力甚至必要时另辟蹊径,才能为当事人谋求合法的最大化利益,才能对专业二字真正无愧于心!
遗产继承需要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例如,户口本)、继承人的身份证件、不动产所有权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等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
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自关系的,如果是亲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经司法亲子鉴定的结果报告可以作为证明材料;另外子女还可以可以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出生证明原件,父母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亲属公证。现阶段,公安部门不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对于父母跟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上面的,公民可以直接提供户口簿原件用于证实亲属关系;对于父母跟本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面,户籍部门无法查询到亲属关系是有权不给予开具户籍证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
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1、需要,亲属关系证明可到原出生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开具。2、《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明确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等6类证明可直接去派出所开,并规范相关证明开具的流程,所需时间以及证明时效。3、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亲属关系证明(范本)XXX为我辖区居民,其亲属关系情况如下:XXX(身份证号: )与 YYY(身份证号: )是原配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子女()人 AAA(身份证号: ) 二人均再无其他子女。 XXX于 年 月 日去世,XXX 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Y
遗产继承应提供以下资料:死者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死者留下的房产证,遗产在香港境内,应当提供遗产税登记部门的财产清单;继承人的身份证、户籍、结婚证书;亲属关系证明;因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前往公证机关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一、遗产公证需提供哪些材料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先需要带的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证明,如:死亡人员销户后的人口信息表、医院的死亡证明;也可是人员法院的宣告死亡裁定书。二、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内容未处理的财产,还需要提供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明。如:房产证、存折、存单、股权、股票、保险金等能够证明被继承人的财产范围的证据材料。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等。四、亲属关系
户口不在一起,想证明是亲生父子关系,方法有: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是:子女和父、母一起做亲子鉴定,合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最权威的证明。 还可以子女的出生证明来证明:出生证明上一般都填写有父母、子女的姓名、年龄、性别等,而且是医院在子女出生的当时发给,证明力也较强。 如果当事人有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的,可以以此来证明当事人和父亲之间,存在父子关系;如果当事人出生年代较早,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亲属关系证明: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
不需要关系证明,但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然所立遗嘱会被推翻的。建议去专业机构咨询了解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 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信件与信封或邀
法律分析:开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通常有两个办法: 1.通过自己或者父、母、妹妹其中一个人的人事档案证明亲属关系。需要复印档案中的相关文件并加盖档案管理单位的印鉴。 2.到派出所开证明(派出所一般不会出具),派出所查阅户籍底档的相关记录,然后出具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遗产继承诉讼可以举证的方式有: 1.有遗嘱的,可以提供遗嘱; 2.想要代位继承的,需要证明自己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 3.不想要他人继承的,可以举证证明他人丧失继承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第1篇:亲属关系证明范例亲属关系证明兹证明:我处居民某某男(11010xxxxxxxxx8)1955年6月14日出生,根据其档案记载,与其亲属关系如下姨母:张某某女(1xxxxxxxxxxx0)1942年11月5日出生,系亲属关系上述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经办人_____________北京市xxxxxxxxx居委会年月日第2篇:亲属关系证明样式亲属关系证明兹证明我辖区(村/乡、镇)xxx(男/女,
法律分析亲属关系证明的开具方式为:当事人亲自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如果亲属去办理的,要先到村委或居委开相关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等。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簿上无法查询关系,而需要证明亲属关系是需要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资料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簿上,只能到户籍地公正机关办理亲属关系公正 由于不在一个户口上,派出所不能通过户籍系统查询到资料而无法证明其关系,这种情况是需要公民带上其户口簿原件,身份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户籍部门查询户籍底册并办理证明;正常需要基层户籍部门出具户籍证明证实
第1篇:亲属关系证明范例亲属关系证明兹证明:我处居民某某男(11010xxxxxxxxx8)1955年6月14日出生,根据其档案记载,与其亲属关系如下姨母:张某某女(1xxxxxxxxxxx0)1942年11月5日出生,系亲属关系上述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经办人_____________北京市xxxxxxxxx居委会年月日第2篇:亲属关系证明样式亲属关系证明兹证明我辖区(村/乡、镇)xxx(男/女,
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有哪些1、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以及所有要继承的人)和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申请人的户口薄,被继承人已注销户口和身份证的,需要当地的派出所出具原始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3、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所在单位没有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