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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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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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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案件中的拦路虎

继承案件如婚姻案件一样,在许多法律人眼中,是比较容易上手的案件类型,只需要研读一部《继承法》和一个《意见》(注: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够了。

其实不然,笔者做过多起遗产继承案件,从法理到实操,每每都有更深刻的体会和领悟。

继承始于自然人(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若想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一般有两种途径:

一、各继承人没有纷争的情形下办理继承公证;

二、各继承人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提起继承诉讼。在这里,笔者列举一份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遗产证明。

3、死者生前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须详细写明死者的父母亲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是否在世以及死亡时间)、配偶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是否原配、离异或死亡日期)、子女情况(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或死亡日期),已死亡的人员可不写身份证号码。

4、其他证明文件,如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

有的公证机关罗列的材料更为繁索,让诸位继承人看了不禁头大,没有专业的知识及调查的权利,平常老百姓是很难将这些资料找全的,于是很多人便向律师求助。

笔者现仅对继承案件中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确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问题,结合笔者亲办案例,进行浅显评析。

做为被继承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即发生继承,不管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都需要确定法定继承人身份,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我国继承法中规定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找到继承人,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常会遇到当事人因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而无法主张权益的案例。

特别是被继承人子女众多,且分散各处,甚至多年不予来往的情况,要想全部找齐,何其难矣!

一、被继承人子女众多,分户多年。

案例1:死者赵某,逝于2013年元月,其膝下五名子女(除一人工作,其余均退休赋闲),依次为赵一,赵二,赵三,赵四,赵五,均系其与前妻钱某所生子女,钱某因病死后,赵某又于2000年3月与孙某(女,62岁)再婚,二人无共同子女。

赵某病逝后,留下100平米私房一套,存款10万元,另有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用计15万元。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死者再婚妻子孙某欲起诉赵某五名子女。

孙某委托其亲属办理,其亲属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起初认为此案简单,后发现因五名子女身份关系无法查清,致使此案无法推进下去,遂求助于本律师。

办案经过:律师接受委托后,逐一核查五子女身份,发现,死者再婚妻子孙某,仅能够提供的,便是五子女姓名和大概的年龄段,还有住址,但经律师核查,因年代久远,五子女已有两名子女住房拆迁,不知搬向何处。

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子女姓名,单位及住址等零星信息,首先去死者单位人事部门调查,希望通过死者生前填写的档案来查找子女信息,却惊讶地发现,死者因历史原因曾被打成“右派”,可能基于不牵连家人的心理,其档案中子女记载只有两位;

律师去区、省档案管查询,其厚厚的档案材料中亦没有家庭成员的详实记载;律师又通过派出所进行人口信息查询,却被告知死者是“空挂户”,其户籍信息中只有自己一个人,在此之前的户籍信息无处可寻;

而依子女姓名查询,却发现重名重姓者众多,一一排查亦没有对应的准确信息。律师怀疑其子女户籍上登记的姓名或许和日常生活中的称呼不一致,遂建议当事人去死者墓地,将其墓碑上子女的称谓摘抄下来,发现果真其有两个子女的名字和日常称谓不一致,遂又返去派出所、移动电信等部门多方排查,历时近一个月之久,终于将所有子女信息调查清楚。

并顺利将此案在人民法院立案。开庭时,作为被告的五名子女均到庭应诉,原告如释重负,最终此案得以顺利解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原告亲身体会到了此案的艰难之处,和律师所做的种种努力,再三感谢律师。

二、案件中涉及转继承关系的

案例2:被继承人花某于2015年5月病逝,其尚有一老母亲王某在世,配偶张某(二婚),与张某婚生女花女某,与前妻江某婚生子花男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总计四名:王某、张某、花女某、花男某。

2015年底,老母亲王某因意外死亡,2016年3月,花男某突然提起诉讼,意欲继承父亲花某的巨额遗产。

案件分析:律师经过了解,发现花某继承案中涉及到转继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由于花男某起诉时,其奶奶王某已死亡,故属于王某的遗产份额发生转继承,依法应当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而王某逝时尚有四名子女,花一、花三、花四、花五(注:花二即本案被继承人花某)。

故在本案提起诉讼时,被继承人花某的继承人实际变为七名:张某、花女某、花男某、花一、花三、花四、花五。而做为原告的花男某,因家庭纠纷素与其余六名继承人不来往,除了知道姓名,和大致的住址及单位,不能提供任何信息,同样,奶奶王某与其子女亦分户多年,花一、花三、花四、花五分散居住在各处,要想查证身份及调取身份关系证明,困难重重!

办案经过:律师首先从六名继承人个人身份查起,此时首要想到的是户籍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调查中出现问题:其

一、花四没有单位,且其家庭住址不详,依据姓名检索,重名太多,无法排查;其

二、花五目前仅知道其似乎在郊区有住房。怎么办?律师在和当事人花男某聊天过程中得知一个线索,其继母张某在花某去世后因经济纠纷提起诉讼,似乎花四做过证人,因此经济纠纷与被继承人花某有关,律师得以从该案中调取到了花四的身份证明资料;而花五的信息,则通过去某区房产局调取房产信息而最终获得。

继承人个人信息获得后,如何找相关单位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则是继承案件中难点,本案中花一、花三、花四、花五均是被继承人花某的兄妹,且早已分户多年,再加上被继承人住址亦发生变迁,除了自家人,没有任何一个单位能够知其家底,知道其家中亲属先后病逝情况,也便没有任何一个单位能够出具这样的亲属关系证明。

律师同样是调取了被继承人花某及其母亲王某的墓碑信息,确定了身份关系后,得以使得本案顺利立案,并最终开庭审理,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因本案仅讨论实操中涉及到的调取继承人身份资料问题,涉及其它法律问题不在讨论之列。

三、孤寡老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案例3:方某系孤寡老人,一辈子未婚未孕,其于2019年元月去世,享年82岁,身后留下一处房产。方某生前共有兄弟姊妹七人,方某逝时健在兄妹只三人,其最小的弟弟早年死于车祸,死时父母均在,最大的长姐与家里断了联系,死亡信息无从查起。

而方某的父亲与母亲并不在一个户口薄上,父亲的户口信息并未注销,母亲的墓碑信息上也无父亲的信息。

方某的侄孙(注:其母亲系方某仍然健在的三个兄妹之一)向律师咨询继承事宜。

律师分析:本案中涉及到的身份关系证明,系律师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最为复杂的情况。这里面涉及到两个层面的证明:第一,证明方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证明方某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关系。第一个层面证明的难点在于,方某父母均已去世的信息无从查起,虽然其父母如若活在现在,已有120多岁的高龄,超出人类平均寿命很多,但法律相信的只有证据,方某父亲的户口信息并未注销,并无墓碑,而其母亲的墓碑信息中并无其父亲的信息,如何确定其父亲已亡,是一难点,律师戏言,不知道现在做一个墓碑是否还来得及。

而第二个层面的查证,则面临的障碍更多。除却七个兄弟姐妹个人身份信息,还要证明与被继承人方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兄弟姊妹的关系,一般是无法从户籍、档案等信息中查询到的,且其已逝长姐的信息亦无从查起。

以上三个案例,在继承案件中涉及需要调取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证明婚姻关系,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户籍部门,或社区人口登记信息查询;

查询个人信息,可以去户籍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用人单位、移动电信等通讯部门等;查询亲属关系,可以去单位人事部门、档案管查询,基于中国的殡葬传统,墓碑信息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另外还有多种当事人留痕的场所可以考虑,总之,做为一名专业的律师,应当想当事人所不能想,做当事人所不能做,竭尽全力甚至必要时另辟蹊径,才能为当事人谋求合法的最大化利益,才能对专业二字真正无愧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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