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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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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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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实际操作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将税收滞纳金、罚款作普通破产债权处理;

(2)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单独申报、审查和确认,或者与所欠附加和基金合并申报、审查和确认。2.税收债权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实践中可采取例外原则,即允许税收债权申报部门检查破产企业会计账务,列出欠税清单。尔后由管理人委派对税收有专长的人员对清单进行审查复核,核对无误后。

再通过编制《债权申报对账单》确认双方共认的欠税及欠费余额。编制上述对账单时应注意:(1)凡调增企业(债务方)余额的,应在右列债务方“核对调增数”中的“其中”下行及以下分条列出。

也可以用欠税清单作为附件,在“其中”项目列示汇总数:(2)上方“债权入”栏填写国税、地税机关名称,下方“债权性质”栏,申报欠税的,写“税款”:申报附加和基金或者税收滞纳金、罚款的,则写“普通破产债权”。

因此,所欠税款与所欠附加和基金或者税收滞纳金、罚款应分别填单申报。(三)税收债权的分配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应在非优先清偿的一般债权的第二顺序清偿,即在全部破产财产(指变现和追回、清收所得总和)扣除破产费用等,再扣除按规定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和所欠职工第一顺序债权后,再以其余额,与除应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劳动保险费用在同一顺序受偿。

经上述分配后余额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的,按比例清偿:只够或者不够第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所欠税款等第二顺序不再清偿。

破产企业所欠附加和基金、滞纳金及罚款,分配时则纳入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第三清偿顺序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则不再清偿。

破产财产变价等相关税款的处理 (一)财产变卖必须缴税 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时的应付税款,除企业破产前欠税外,还包括:(1)破产财产变价的应交税款;

(2)破产时或有税金,比如履行未完合同产品销售时应交税金、破产期间出租企业整体资产等收到租金时应交税金等。破产清算中财产变现行为是否应税一直存在争议。

有不应税和应税两种观点,且各有各的理由和依据。为此,2003年最高法院召开破产工作会议时,专门就此作出说明,明确“破产变现应当缴纳相应税金”。

其实,就破产税收实务而言,处置财产缴纳税金似乎成为破产清算的必然选择,因为出售商品、转让不动产以及以破产财产对外租赁,肯定有买受方、受让方和承租人,标的为货物、使用权的,买受、承租人必须取得有效发票才能凭以入账和在税前扣除;

标的是不动产的,受让方既要凭有效发票办理过户领证,也要凭有效发票入账和计提折旧、摊销。这样,既然无免税或不应税的相应规定,处置、出租破产财产是依法纳税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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