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
相邻关系制度旨在调节相互毗邻不动产之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害。
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涉及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容忍义务就是相邻关系的核心。
法国、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的法律体系均确定了容忍义务,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制度也以容忍义务为核心。《民法典》物权编在多个条款提到的“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违反规定”“不得危及安全”也体现了容忍义务的限制。
不仅如此,物权编还对处理相邻关系设定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综观物权编的相邻关系制度,从具体规范到一般原则,均反映出容忍义务的核心地位。
二、容忍义务的理论基础
所有权社会化理论、社会连带主义给容忍义务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所有权社会化理论对于解释容忍义务而言显得过于抽象,社会连带主义理论在解释容忍义务正当性方面亦存在不周延的缺陷。
相较而言,邻人共同体理论和权利边界理论更为全面。
(一)邻人共同体理论
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认为,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形成了一种“邻人共同体”关系,相互间应当负有相互照顾和容忍的义务。
他们基于长期或暂时的居住或停留而形成的近邻关系,从而产生出一种长期或昙花一现的共同利害状态。德国法中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理论基础就在于邻人共同体理论,即由于邻里之间处于一种紧密联系的共同生存空间之中,容忍义务正是来源于该共同生活关系,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反映。
容忍义务本质上是在平衡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是为了维护也是巩固邻人共同体因生活所产生的这一共同体所必需。
(二)权利边界理论
权利边界理论认为,权利是自由的体现。而自由的边界就是由权利的限制所确定的任何权利都应存在限制,需要通过权利的边界加以确认。
相邻关系是因不动产相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受相互邻接的物理空间限制。这种关系使相邻当事人之间“不得不”长期交往,在这样的关系中,一方期望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势必要借助邻人的容忍和帮助,如此才能保持邻人和睦、和谐的生活和生产状态。
这就意味着,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来自对权利的界定和限制,容忍义务的范围构成了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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