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在破产案件中,由于破产债务人占有、使用他人财产以及与他人发生的经济交往的情况的复杂性,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在其名义下管理的财产的权属也多种多样。因此,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管理的财产享有不同的权利。取回权就是其中的一种。对相对的权利人来说,是按取回权还是按一般债权实现其权利,权利人所得到的利益差距非常大。因此,需对取回权问题加以认真研究和明确,以利于指导司法实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取回权的概念。取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破产程序中终结程序具体指什么 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①分配。是终结破产程序的主要形式。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团的变价情况,按照破产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依据平等分配的原则,制作破产财产分配表,经破产人会议同意和法院批准,进行分配。 ②强制和解。是指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强制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得到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2、只要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上述主体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的顺序不分先后。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1年后,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还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被供养亲属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目前,许多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为缓解资金压力、最大程度自救,往往会与债权人达成“以租抵债”协议,将财产长期租予债权人,以租金抵偿所欠债务。现实中,除正常清偿债务需要外,还有部分破产企业基于不正当目的,与利益关系人串通,虚构债务并签订“以租抵债”协议,然后再进入破产程序,意图以“以租抵债”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极大损害了其他债权人权益。因而,在破产程序中,如何正确处理“以租抵债”问题,既关乎
来源:民事审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其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至被宣告破产前,能否解除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 【陈玉光13510159946】阅读提示:《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措施应中止。实践中,债务人进入执行程序后,其法定代表人通常会被采取限高措施。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相关执行程序中止,是否包括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裁判要旨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企业只是进
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均无过错)(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笔者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必要就其中的股东债权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认定。这些案件具备如下全部或部分特点:1、债务人某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债务人绝大部分的股权,且该等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破产管理人所申报的债权占全部申报破产债权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2、该等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报的债权为向破产债务人提供的借款,或是其他垫付款等款项;3、债务人本身没有经营决策权,其生产和销
1.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则“以房抵债”债权人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类债权得到清偿,管理人无权解除合同。2.如债权人占有房屋系基于以房抵债的合同关系,并非为生活、居住需要,则可以认定该债权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所保护的消费者购房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3.房地产企业在破产受理前与债权人签订以房抵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 债务纠纷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作为债务纠纷,就必然具备相对抗的主体双方,清算组作为债权人是主张债权的主体,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务
《破产企业法》第31条将“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规定为可撤销情形之一,但没有界定对“未到期债务”撤销权界限,为统一适用“未到期债务”的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2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一项创新,它旨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点,在公平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得以高效、顺利地进行。 破产管理事务涉及多个专业领域,不仅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有时还需要具有特定资格的人员或组织执行相关事务,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所以在实务操作中,不管担任管理人职务的是哪一类社会中介机构,都会需要聘用其他专业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协助
一、破产程序中担保抵押权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清算中有抵押担保的,企业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取回抵押物,然后将抵押物变现,用于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二、公司破产清算怎么
01 执行问答 按照一般观点:“追加以一次为限”的要求虽未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但在执行实践中已是通说。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只能依据简单、清晰而易于判断的标志,不能过于参与实体审查,且适用法律追加被执行人应以一次为限。 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并非生效裁判等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责任主体,而是单纯因执行力的法定扩张而被纳入执行范围。如再以被追加的主体为出发点,适用相关解释再次追加关联方,实质上是将前
法律分析:谅解书必有一个主要家属签字即可(这些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应该就可以了。谅解书,一般指案件的受害人与侵权人或其家属之间,就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受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之前参加工作,或者符合国家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重要依据,是职工的档案记载,以及相关原始资料的印证,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档案,是职工的重要资料,有严格的管理程序,一般不会丢失的。 档案的丢失,失去了重要的认定依据,无法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很难解决,是很棘手的问题,根据规定,必须是原始资料
1、如果你处于实习期,只需要提前3天提出离职申请即可。2、如果你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3、如果你的公司比较人性化或者有其他规定,按照公司规定提出离职申请即可。4、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建筑施工中建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事故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