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父母子女间的房屋赠与撤销纠纷案例

问题描述

父母子女间的房屋赠与撤销纠纷案例
1个回答

百善孝为先,注重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亲生母子因争夺房产对簿公堂,听起来就让人心酸,然而近日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

原告贾某请求依法撤销房屋赠与被告汪某的行为,判令被告汪某将房屋返还。

据了解,涉案房屋所有权最初属于原告贾某。贾某因罹患癌症住院治疗两次,治疗期间,其与儿子汪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涉案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母亲因没有其他房产,所以要求拥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至其去世,其间儿子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母亲搬离涉案房屋,母亲患有疾病或生活需要照顾时,儿子需尽赡养义务,如因经济困难导致母亲无法就医,则需卖掉涉案房屋看病。

协议签订后,贾某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至汪某名下。后双方因房屋居住问题屡屡发生纠纷,贾某多次报警,称汪某在涉案房屋内闹事。

法院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贾某作为赠与人无偿将涉案房屋所有权给予被告汪某,并对被告汪某附以“由被告保障原告居住权”及“由被告照顾原告生活、看病、养老”的义务,据此可以认定原告贾某与被告汪某间形成了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本案中,被告汪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对原告贾某尽到孝敬、赡养义务,且根据报警记录,被告汪某多次扰乱原告贾某在涉案房屋内安宁居住的权利。

此外,原、被告签订协议的时间与原告贾某起诉被告汪某的时间间隔不足一年,原告贾某依法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按照法律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原告贾某提出判令被告汪某将房屋返还的请求,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撤销原告贾某与被告汪某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被告汪某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至原告贾某名下。

法官提醒,立爱惟亲,立敬惟长,房产有价,亲情无价,作为子女应当以孝为先,善待父母,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伤害了宝贵的亲情。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2-07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