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房产后私自办理过户登记?法院这样判!
父亲将房屋赠与给女儿,不料父亲病重后女儿对其不闻不问,私自办理房屋过户转移登记。父亲可否主张撤销赠与协议?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父女之间涉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最终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支持父亲关于撤销赠与协议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老刘与妻子老钟育有一女小刘。鞠某是老钟的母亲。夫妻二人婚后在北京市海淀区置办有90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人是老钟。
2018年7月4日,大病初愈的老刘顿感亲情的重要性,决定将902号房屋赠与女儿小刘,于是签署了《房屋赠与协议书》。
同日,女儿小刘与姥姥鞠某签署《房屋赠与协议》,该协议约定因老刘与老钟正在办理离婚诉讼,为避免其他人得到此房产,小刘自愿将案涉房屋赠与鞠某;
同日,老钟亦与鞠某签署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赠与鞠某。经查,2018年10月10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鞠某名下。
老刘在得知此事后感到疑惑,老刘与小刘均认可在2018年7月4日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书》之后,并未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就房产赠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而且更让老刘生气的是,自从赠与协议签订后,女儿小刘对其不闻不问,这让老刘感到很受伤。
于是,老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女儿小刘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书》。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原登记在老钟名下,老刘系法定隐形共有权人,故在老刘就其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案涉房屋在未办理相应不动产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自钟某名下转移至鞠某名下,该转移登记手续并非系基于老刘的赠与,故有关老刘对小刘的赠与,实质上并未完成权利转移。
因此,老刘对其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老刘与小刘于2018年7月4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
小刘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主张老刘向小刘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小刘已由此获得房屋的处分权,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且该房屋已于2018年10月10日基于小刘与钟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办理过户登记至鞠某名下,故本案赠与行为完成了权利转移,老刘已丧失任意撤销权。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赠与财产权利是否已经发生转移。
现行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根据自己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的撤销权,此处的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应指基于赠与合同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本案中,小刘上诉主张本案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老刘已丧失撤销权。但依据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房产赠与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就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本案房产在二人之间尚未发生权利转移,老刘基于赠与合同的履约行为尚未实施完毕。
本案房产后续所发生的转移登记,并非直接基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而且,对该转移登记的效力性评价,恰恰依赖于本案的处理结果,而非相反。
即小刘不得以后续发生的房产已转移登记的事实状态,自证转移登记的合法性及进一步回溯证明此前赠与行为已完成。
鉴上,小刘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官提示
本案系赠与人老刘行使任意撤销权要求撤销其与小刘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面对此类纠纷,应首先确定赠与标的物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等财产权利,再根据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标的物权属状态(动产是否交付,不动产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备案登记手续)确认财产权利是否转移,进而确定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此外,也应当着重考察标的物权属转移是否给予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因非基于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导致物权转移行为,不能因此就导致任意撤销权的丧失。
1.什么是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任意撤销权由赠与人行使,根据赠与人单方作出的撤销意思表示即可将已成立的赠与合同恢复到赠与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或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我国现行民法典根据权利义务相称原则,基于赠与合同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以及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会损害受赠人权益,故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任意撤销权行使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关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二是撤销赠与需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三是赠与合同须不属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形。
就本案而言,《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且不属于前述例外情形,所以本案的核心审查要点就是本案赠与财产权利是否已经发生转移。
不同于一般动产,本案赠与标的系不动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确立了对于房屋等不动产而言,交付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利转移,房屋等不动产应以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要件,受赠人取得赠与的房屋等不动产需要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具体剖析本案基本事实及诉辩双方意见,案涉房屋虽登记在钟某一人名下,但该房屋系老刘与钟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老刘向小刘赠与的完成,仍需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就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此之前,老刘作为赠与人均享有任意撤销权。
因此,老刘在双方就案涉《房屋赠与协议》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前行使任意撤销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老刘不再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小刘抗辩所称案涉房屋已完成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其实并非基于老刘向小刘所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老刘已在前述房屋变更登记办理前便已行使任意撤销权,小刘以后续发生的房屋变更登记之事实倒推房屋变更登记合法,以及赠与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老刘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是不成立的。
作者:北京一中院王晓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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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之间去名字,可以按照份额赠与或者买卖来计税,其中,按照赠与方式交的税费较少,只需缴纳所占份额的契税,从1%到3%不等。如果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只需缴纳契税和公证费。房产证去名字公证书需要一定流程和手续的,首先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带以下材料到所属的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地籍图,契税凭证原件,经公证的赠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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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注重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亲生母子因争夺房产对簿公堂,听起来就让人心酸,然而近日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原告贾某请求依法撤销房屋赠与被告汪某的行为,判令被告汪某将房屋返还。据了解,涉案房屋所有权最初属于原告贾某。贾某因罹患癌症住院治疗两次,治疗期间,其与儿子汪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涉案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母亲因没有其他房产,所以要求拥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至其去世,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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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买房子女赠与怎么办父母买房子女赠与的手续有:1、赠与人与受赠人签署房屋赠与的书面条约。2、办理公证。3、办理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4、赠与人将房子交付受赠人。二、子女可以赠与父母房产吗子女可以赠与父母房产。如果房屋的所有都是自己子女的,在自愿的情况下,子女的房屋可以赠与自己的父母;但如果房屋所有权属于子女和配偶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则子女的房屋必须要经过配偶的同意才能赠与自己的父母。【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父母将房屋赠与给给子女要交税的,但是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因为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进行过户房屋,都需要缴纳税费。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人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法律依据《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四条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事项。 第八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
关于请问一下父母房屋赠与子女要交税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房屋赠与人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动产的免征增值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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