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张先生诉称,a号房屋原系公有住宅,上世纪50年代我父亲张父所在单位将此房屋分配给其使用。2000年公有住宅出售,我父母明确表示不买,将购买房屋的权利让与我和张某强,我和张某强共同付款22738元购买此房,其中我支付12183.7元。
后张某强想法设法把我赶出房屋。2011年2月28日我向张父书面主张要求与张某强平等享有权利。2012年2月27日,张父、张母与张某强订立《赠与合同》,将部分属于我的a号房屋赠与张某强,之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张父、张母完全是因为张某强无休止的吵闹,无奈才订立赠与合同。
涉案住宅是我和张某强以张父名义、共同付款购买的,张父、张母承认(承诺)此房归我和张某强(一人一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张父、张母与张某强订立的《赠与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张母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从原告所提出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房屋的赠与无效。涉案房屋是张父夫妇的共有房屋,其二人有权处理该房屋。
张父夫妇办理了赠与和公证,并委托张某利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体现了赠与的合法性。2014年原告起诉张某强等人,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法院二审判决已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本次又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属于一案提出两次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强辩称,法院对原告起诉住建部的案件和确权案件都维持原判,原告再次起诉有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的嫌疑。房改房只出售给单位职工,房子是父亲单位出售给父亲的。
就涉案房屋的赠与和公证都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认为赠与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的。原告白住了父亲房子20多年,其出资不是购房款。
房产证登记错误不是我的责任,我也没有因此得到任何利益。
张某清辩称,原告代理人说2012年春节后解决房子的问题不属实。原告说公证没有告诉其本人,实际上当时原告已经出国,没有给我们留联系方式。
3月我父亲病重期间,原告给张某利打电话,电话中张某利告诉原告父亲病危,但是原告对此不予理睬,也没有留下电话,对父亲不闻不问。
当时房屋的购买权是张父的,我认为母亲没有购买权,原告多次谈到张母说让与购买权的事情,我认为没有意义。房改房是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子女出资供父母买房的,如果没有约定,都只能认定是借给父母买房,属于债权。
三、本院查明
张父、张母夫妇育有张某强、张某清、张先生、张某利四子女。a号房屋原系上世纪五十年代张父单位分配给其使用的公有住房。
2000年11月8日,张父与售房单位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22738元价格购买a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2.67平方米,同时需交纳公共维修基金1629元。
张父已于2000年1月26日交纳购房款22738元、维修基金1629.4元。以上款项系张某强代为交付,其与张先生各出资一半即12183.7元。
后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号)下发,登记所有权人为张父,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80.27平方米。
2012年2月27日,张父、张母与张某强签署赠与合同,将a号房屋赠与张某强,并办理公证手续。同年4月1日,张父去世。
8月2日,a号房屋过户至张某强名下,张某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4月25日,张某强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更正登记申请,申请将a号房屋的建筑面积由80.27平方米变更为62.67平方米,同时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企业第一行政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房屋登记表》等材料。
根据《情况说明》,原产权人张父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2.67平方米,属于一套三间住宅中的两间,但由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2001年办理房改售房时未将上述情况向测绘部门说明,导致提交了错误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楼房)》,使a号房屋的建筑面积错误登记为80.27平方米。
测绘部门已于2013年4月25日重新出具建筑面积记载为62.67平方米的《房屋登记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5月9日向张某强核发了房屋建筑面积登记为62.6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裁判结果
驳回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张先生主张其基于和张某强、张父夫妇达成的借名买房约定享有a号房屋52.5%的所有权份额,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各方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故法院未予支持。
张父和张母作为a号房屋原所有权人,自愿订立合同将此房屋赠与张某强,属于有权处分。赠与合同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虽与实际不符,但是因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2001年办理房改售房时未将相关情况向测绘部门说明导致提交了错误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楼房)》,致使房屋建筑面积错误登记为80.27平方米,且此后根据张某强的更正登记申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向其核发了房屋建筑面积登记为62.6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
张父、张母与张某强订立的《赠与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故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没有什么太大影响。1、未成年人可以不随监护人的户口一起迁移,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建议孩子的户口是随父母一并迁移的。当然也可以父母先迁过去,孩子晚一点迁过去。迁移条件: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2、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父(母)申请(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3)父母全户户籍证明、子女户籍证明(4)父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5)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3、办事程序:(1)申请(2)审批(3)发
父母将房产赠与其中一子女,不需要得到其他子女的认可。只要是父母的房产,有处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原告诉称原告姜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出卖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得房款380万元,由姜某杰向我返还卖房款130万元;2.诉讼费由姜某昊、姜某明、姜某杰承担。事实与理由:姜某德与徐女士是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姜某昊、姜某明、姜某霖、姜某峰。2007年1月29日姜某霖去世。2018年5月18日徐女士去世。2018年8月29日姜某德去世。姜某德与徐女士去世后留有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经查
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要缴纳的费用有哪些1、营业税一般来说,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如果是近亲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则免征营业税。如果是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2、附加税附加税是由赠与人负担的,只有在需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前
可以把房子过户给孩子。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处理自己的房子。但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如果想把房子过户给孩子,需要双方都同意。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把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孩子的,这个时候,夫妻只需要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或者将房子赠与给孩子。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子女不可以以父母有过错为由拒绝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
赠予房产是否需要其他子女同意是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的。房产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有百分之百的所有权,那么房产赠与是不需要经过其他子女同意的。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则分割房子时,就需要经过其他子女同意。二、婚后赠与房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资购房赠送给自己的子女,若没有公证说明该房屋是赠予夫妻双方的,则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馈赠,属该子
不需要,属于父母自己房产,父母可以随意处理房产,可以随意赠送给哪个子女,不需要其他子女签字。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被继
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振兴律师团队律师。对于您的问题,我们解答如下: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
股份赠与若是向外赠与,则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赠与与转让的程序是相同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代持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股权代持协议就是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比如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等。
股份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法律意见】对内而言,与代持方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解除代持,由实际出资人自己直接持有,因是代持回转,不涉及支付股权转让款。股东会决议也按照以上内容写明即可。对外而言,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可以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变更(如果凭解除代持的协议可以直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则以此办理。)当然,《公司法》及一般公司章程都会规定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话都需要作出股东会决议。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子女赠与父母房屋税收问题直系亲属间赠与,赠与方免征营业税、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就是说赠与方税收全免。居住时间一般看房产登记时间。普通住房各地的定义又不一样。受赠的房屋是依据受赠前旧房产证时间。再次转让个人所得税是按照题主说的方法征收。但是,如果受赠方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相关知识:一是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二是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
赠与房屋的税费包括:5%的房产增值税(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以及个人将购买满2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增值税)、3%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法律依据:《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
一般情况下,父母把房产赠与子女要交以下税费:1、赠与方要交契税、转移登记费及产证印花税,受赠方主要承担百分之三的契税,也就是赠与房屋税务核定价再乘以3%、转移登记费80元、产证印花税每套5元;2、免征个税。因为房把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免征个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
大优名下有三套住房,他的儿子小优已成年,现在他想将其中一套住房(征收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00万元,符合满五唯一,80平)过户给儿子。那么在赠与、买卖、继承这三种转让方式中,哪一种更划算,缴税更少呢?第一种转让方式是赠与,那么父母作为赠与方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缴增值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只
1、父母赠与子女房屋,可以公证,可以不用公证,由当事人选择。2、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赠与财产给与公证的法律程序。3、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共同向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赠与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办理赠与书、受赠书公证的,分别由赠与人、受赠人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赠与书、受赠书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如赠与的财产为不动产,也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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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