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姜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出卖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得房款380万元,由姜某杰向我返还卖房款130万元;
2.诉讼费由姜某昊、姜某明、姜某杰承担。
事实与理由:姜某德与徐女士是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姜某昊、姜某明、姜某霖、姜某峰。2007年1月29日姜某霖去世。
2018年5月18日徐女士去世。2018年8月29日姜某德去世。姜某德与徐女士去世后留有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经查询,房屋已经被姜某杰交易给第三人,交易金额为380万元。
姜某杰通过与徐女士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未经共有人姜某德同意,也没有支付140万元购房款。徐女士无权处分此房,姜某杰与徐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此房应该返还所有继承人。
法院查明
姜某德与徐女士系原配夫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姜某昊、姜某明、姜某霖、姜某峰。姜某霖于2007年1月29日去世,姜某杰系姜某霖独生子。
2018年5月18日徐女士去世。2018年8月29日姜某德去世。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徐女士名下,于2001年7月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时使用了徐女士与姜某德二人的工龄优惠。
2017年6月29日,徐女士与姜某杰就涉案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约定成交价格为140万元。
2018年11月5日,姜某杰在中介公司居间下,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成交价格为380万元。2019年1月18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
裁判结果
驳回姜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案房屋系徐女士与姜某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使用了二人的工龄优惠,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徐女士与姜某德生前,房屋已转移登记至姜某杰名下,并非为法律所规定的遗产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姜某峰主张徐女士与姜某杰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且没有生效裁决认定该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姜某峰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现姜某峰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要求分割姜某杰出售房屋价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要缴纳的费用有哪些1、营业税一般来说,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如果是近亲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则免征营业税。如果是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2、附加税附加税是由赠与人负担的,只有在需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前
一、原告诉称 张先生诉称,a号房屋原系公有住宅,上世纪50年代我父亲张父所在单位将此房屋分配给其使用。2000年公有住宅出售,我父母明确表示不买,将购买房屋的权利让与我和张某强,我和张某强共同付款22738元购买此房,其中我支付12183.7元。后张某强想法设法把我赶出房屋。2011年2月28日我向张父书面主张要求与张某强平等享有权利。2012年2月27日,张父、张母与张某强订立《赠与合同》,将
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能撤销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携带撤销抵押单原件和复印件撤销抵押登记,随后填写撤销申请表,双方签名盖章,不得空缺,最后带齐所有的合同进行注销登记备案即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刘x(202x年x月x日去世)、孙x(201x年x月x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四原告与
不可以啊,人家老人生前用自己的实际行为告诉大家这个钱给他孙子,除非你说是老人跟孙子写一个协议说借用孙子的名义存款。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如果在父母生前已经将房产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的话,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被转移到这个指定的子女下面,而其他的子女是没有权利享有的。1、老人在世的时候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的处理是基本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扰。2、遗产是没有共同享有的说法的。如果子女父母都在世的情况下,房屋首次在老人名下登记,但是房产过户的行为在老夫妻其中一人已经过世之后的话,是可以起诉认定房产为父母的共有财产,那么其
共同共有房屋继承办法是还在世的共有人的份额刨除,剩下份额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依法继承。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
子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土地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继续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否则不可以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继承的顺序与条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国的继承法抄中,子女与配偶、父母同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
有权的,但是照顾父母比较多的子女有权获得较多的分配。
通常没有权利1.老人在世时对其名下房产的处分是其基本权利,不受他人干涉!2.遗产没有共有的说法。除非房屋首次登记在老人名下时,子女父母都在世,而房产过户行为在老夫妻其中一人已过世之后的。那么可以起诉,认定房产为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其中一人单方面指定给子女的,只能处分其个人份额,对剩余份额其他子女可以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假设有子女N人,父母其中一人去世后(假设父母的父母此前已经死亡),那么另一方
老人将房产给孙子,孙子不尽赡养义务的办法: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剥夺孙子的法定继承权,并返还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且未被宽恕的,会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老人在世时 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其中包括金钱。只要老人确实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并将该钱给与特定人,即使没有书面赠与合同,赠与行为也是成立并生效的。其他子女不能在老人去世后主张该笔款项,因为该笔款项已经赠与给别人,不属于老人去世时候的遗产,其他子女无权主张继承。
原告诉称原告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赵某、张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拆迁利益,由原告共同均等享有拆迁补偿款557744.4元、共同均等享有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的七分之六份额;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某鹏与霍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某文、张某武、张某成、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超七名子女。原告赵某、张某明为张某成的
原告诉称赵某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由赵某鹏继承;2.诉讼费由赵某宏承担。赵某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赵某鹏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某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遗漏审查重要证据,错误理解当事人形成的书面文字说明和处分意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我方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我父亲赵某刚去世后,
子女赠与父母房屋税收问题直系亲属间赠与,赠与方免征营业税、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就是说赠与方税收全免。居住时间一般看房产登记时间。普通住房各地的定义又不一样。受赠的房屋是依据受赠前旧房产证时间。再次转让个人所得税是按照题主说的方法征收。但是,如果受赠方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相关知识:一是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二是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
大优名下有三套住房,他的儿子小优已成年,现在他想将其中一套住房(征收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00万元,符合满五唯一,80平)过户给儿子。那么在赠与、买卖、继承这三种转让方式中,哪一种更划算,缴税更少呢?第一种转让方式是赠与,那么父母作为赠与方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缴增值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只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省高院:父母在农村有房,能否将房屋赠与给城镇子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为村集体成员而准备的,所以法律禁止村集体成员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但是这其中的问题是:房屋是属于村集体成员
在生活中,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十分常见,且父母与子女也不会签署书面的合同。那么,如若父母将自己房产赠与已婚的子女,只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该房产的性质该如何确定?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子女配偶仅以过户时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房产属于购买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的父亲出于对女儿的爱护,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