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十分常见,且父母与子女也不会签署书面的合同。那么,如若父母将自己房产赠与已婚的子女,只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该房产的性质该如何确定?
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子女配偶仅以过户时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房产属于购买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的父亲出于对女儿的爱护,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女儿,但是房子还用父母居住和使用。
之后双方已买卖的形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签订买房合同是夫妻双方的名字,但是买卖双方并未实际支付相应的购房款。而后原告被告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被告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本案原告的父亲基于与原告之间的血缘亲情并考虑今后自己家庭的和睦与稳定而立遗嘱将房屋赠与原告,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也符合一个父亲的真实意愿。
虽然之后双方以买卖形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双方没有发生实际价金支付的行为,房屋也一直由原告父亲居住使用。被告仅以产权登记信息上显示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据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房屋购买的价款,实际支付的情况等事项一概不知,只辩称家庭经济由原告一人掌管,审理中,也未提供双方实际交付钱款的相关依据。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形式上为买卖,但就双方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互有关联、相互印证,更符合赠与的特征。
故被告主张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该套房屋系原告父亲对原告的赠与,属原告的个人财产。
相关案例: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2)崇民一(民)初字第419号
二、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并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但未签署书面赠与合同的,对该房产究竟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将房产登记子女一人名下就已经是对赠与子女个人的意思的明确,因此该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该房屋原为原告母亲一人所有,后原告母亲以买卖的形式将产权转让于原告,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当初仅支付了一定的手续费及相关税费的说法予以认可,第二次庭审中被告虽予以否认,但对4.5万元购房款的资金来源说法前后矛盾,且被告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有理由相信当初未有支付4.5万元房款,且实践中父母子女间以买卖形式办理房屋赠与的情况较为常见,故本院依法认定国权北路房屋是原告母亲赠与给原告,鉴于国权北路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故本院依法认定该房屋是原告母亲赠与给原告个人所有,为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要求取得50%的产权,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401号
相似案例: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四初字第105号
2.另一种观点认为,父母未通过书面赠与合同明确系对子女个人赠与的,即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该房屋原系原告父亲王某丙所有,王某丙于2010年5月5日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0万元将房屋转让给原告,交纳了税费,过户至原告名下,房屋买卖合同、完税证、房款发票、房产证完整地证明了该房屋的买卖过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辩称并未支付王某丙房款,本院认为,是否支付房款系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另,原告辩称该房屋是王某丙为了避税以买卖的形式赠与给原告个人,对此,本院认为,
一、,即使是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该行为本身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并且作为通谋虚伪表示的买卖合同即使在原告与王某丙之间无效,也不得对抗包括被告在内的善意第三人;
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10年5月5日,当时双方尚未产生离婚诉讼,而王某丙于双方离婚诉讼中,于2014年5月9日出具房屋赠与证明,该证明属于证言,王某丙未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丙系原告父亲,与原告有亲属及利害关系,尤其是在原、被告进行离婚诉讼、分割财产的过程中,王某丙出具的有利于原告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三、,退一步讲,即使如原告主张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因在赠与时没有签订赠与合同,王某丙并未明确表示仅赠与原告一人,而如上述,王某丙在2014年5月9日出具的“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原、被告进行离婚诉讼时,其声称该房屋赠与原告一人,显然于情不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该房屋仍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原告辩称该房屋房产证记载单独所有,因此系原告个人财产,本院认为,该房产证系由原告一人办理,记载的“单独所有”系登记机关根据原告的申请办理,并非经过实质审查后做出的结论,不是该房屋系原告个人财产的充分证据。综上,因该房屋取得于原、被告婚姻期间,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相关案例: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初字第182号
相似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3124号
【律师说法】
夫妻本是同林鸟,良好的亲情关系是保持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但亲情有时候也是一把双刃剑,家庭关系和谐时,我们放松了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家庭纠纷产生时,我们后悔亲情的羁绊。
父母对子女的爱都是无私的,那么如果想让这份爱给子女和家庭带来美好健康的未来,就一定要将情感与法律区分开,不要在该讲法律的时候讲亲情,该讲亲情的时候讲法律。
因此律师建议,不论是赠与还是买卖,都要签订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明确受益人,明晰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每个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父母将房产赠与其中一子女,不需要得到其他子女的认可。只要是父母的房产,有处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赠与房屋的税费包括:5%的房产增值税(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以及个人将购买满2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增值税)、3%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法律依据:《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
一般情况下,父母把房产赠与子女要交以下税费:1、赠与方要交契税、转移登记费及产证印花税,受赠方主要承担百分之三的契税,也就是赠与房屋税务核定价再乘以3%、转移登记费80元、产证印花税每套5元;2、免征个税。因为房把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免征个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
根据你说的情况看,赡养义务和赠予问题是两个法律问题,正常情况下应该依法赡养,如有特殊情况可以考虑
一般情况下,父母把房产赠与子女要交以下税费:1、赠与方要交契税、转移登记费及产证印花税,受赠方主要承担百分之三的契税,也就是赠与房屋税务核定价再乘以3%、转移登记费80元、产证印花税每套5元;2、免征个税。因为房把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免征个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
父母把房产赠与给子女,父母即失去了对房产的控制权,子女拥有对房产的处分权。有可能因资金周转将房产抵押,出售,投资不善有失去房产的风险。有可能将房产赠与他人,如加上配偶的名字,一旦子女发生婚变,有被分割的风险。另外,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内接受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赠与合同中确定系对一方的单方赠与。也就是说,如果赠与前没有明确书面赠与协议,约定系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那么该房产就有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编者说:一老人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现老人将唯一房产留给儿子,但对于养老费却要求子女按法律规定均摊。女儿们认为儿子获得了财产,理应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法院会如何判决?裁判要旨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等权利。父母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分配权,不管是出售还是赠与,子女无权干涉;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
需过户到一人名下才可出售?哪里有这种规定?如果是父母遗嘱设定的条件,有子女违背了,其他子女可到法院起诉。
父母将房产赠与孩子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赠与方需缴纳契税、转移登记费及产证印花税,受赠方主要承担的税费为3%的契税,即赠与房屋税务核定价再乘以3%、转移登记费80元、产证印花税5元/套;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孩子等免征个税。
2003年,夏某、钱某和另外3个朋友打算合作开超市,他们五人共同出资从银行竞拍一套2000多平方的房屋,由于当时拍卖的所有手续都是钱某一人出面办理,为方便办事,五人同意将该房屋登记在钱某一人名下。保险起见,拍卖成功后,五人签署了一份《房产股权确认协议》,约定该房产产权为五人所有,每人占比20%。协议中还特别注明:房产未经5人同意不得私自买卖、不准私自转让、不准私自用于任何抵押。如房产户主私自将产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行为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违法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就越大,越应当从严惩处,如果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了违法后果,不仅对社会的危害小了,也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改的表现。二是,取得
赡养老人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如下:1、对于父母,子女一般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对于涉及继承的财产分割,一般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应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到公证处办理该名继承人为唯一房产继承人的公证手续(同时办理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手续,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到场)。然后凭该公证手长孩拜绞之悸瓣溪抱娄续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假一赔三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夫妻双方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房屋的归属,协商不成法院的判决一般是一人一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
作者:杨钦仁你是不是在房屋交易中时会听到,虽然房子本来是你的,但因为善意取得,所以房屋不归你,归XX。心中纵使千万头草泥马飞过,也改不了房屋易主的现实。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的“以手护手”制度,主要为了维护交易稳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安全。本文添附所得,是杨律师在处理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查阅相关案例,发现并无法直接对处理案件有用,但未来办案有益,进行归纳添附所得。其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
您好!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需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责任不服,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申请复核时除提交申请书外,建议一并提交有利的证据。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年纪大了,为了膝下子女今后的生活,通常会出现父母赠与房产的情况。不过,父母走赠与房产途径的话,就必须要经过合法过户才能赠与到子女名下。赠与需要的费用是多少,赠与流程是什么?下面薛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供各位参阅! 父母赠与房产过户的费用怎么计算?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最低,约为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你们以后要转让房
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赠与会好于买卖吗刘-伯的女儿马上要结婚了,由于女儿女婿现在手头比较紧买不起房,而刘-伯夫妇现在手上有两套房,刘-伯打算将其中的一套过户给女儿和女婿。但在过户的方式上,既可以办理“继承”和“赠与”,也可以进行买卖,3种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尤其是考虑到女儿将来经济宽裕了要换房的话,刘-伯采用哪种方式更省税费呢?这套房子是81平方米的两房,目前的市场价格在120万元左右,房产证未满5
一、子女将房产赠与父母的程序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2、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3、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2)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