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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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父亲去世前,三子女就母亲张老太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每人每月付给母亲500元赡养费。岂料一年后,张老太将房产无偿赠与了儿子李军,这下大女儿李丽、小女儿李菲都不愿意了。
2014年12月,张老太将李丽、李菲、李军三子女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每月赡养费500元(自2014年6月起)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开庭时,张老太因远在广东委托了代理律师出庭,小女儿李菲委托代理人出庭声称,2013年4月所签订的赡养协议三方并没有实际履行,自己也不同意继续履行;
母亲张老太自己有退休工资、存款和积蓄,经济收入较高,生活较为宽裕,不属于没有经济能力,法律上明确规定属于不需要一定给付赡养费的范畴;
此外,李菲还认为,本案是儿子李军假借母亲张老太名义起诉,实际是李军为了侵占母亲财产所为;因此不同意给付母亲张老太每月500元赡养费。
大女儿李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也不同意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张老太赡养费。理由是:第一、2013年4月的赡养协议系三子女所签订,并非与张老太签订,该协议已经于2014年11月正式解除,李丽已于2014年11月将《解除赡养协议通知书》邮寄送达至被告李菲、李军处,在李菲、李军签收后,2014年11月28日,该协议即已解除;
第二、本案起诉并非母亲张老太本人意思表示,起诉书上的笔迹并非母亲本人签名,是李军假借母亲名义将女儿告上法庭;第三、2013年4月协议中明确约定:“母亲张老太养老居住房屋在有生之年不允许变卖和处分,留作晚年自用”,母亲张老太已将位于乌市价值40多万元的房屋无偿赠予给李军,李军表示自愿承担赡养及照顾母亲张老太的义务,李军的行为导致赡养协议中的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故应解除该赡养协议;
第四、原告张老太每月有固定退休养老金3000多元,加之还有个人积蓄存款7万元,经济收入较为富裕,不需要子女再给付赡养费。
被告李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老太系乌鲁木齐某公司退岗家属,每月有养老金及其他生活补贴等近三千元收入。张老太与其丈夫李某结婚后生育长女李丽、长子李军、次女李菲三个子女。2013年4月,长女李丽于起草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
一、母亲现有一套住房在有生之年不允许变卖,留作晚年自用,闲置期间可以酌情出租,但房屋租赁租金属母亲所有。
二、母亲有自己的养老收入,…三子女需分别轮流承担陪伴照料义务,母亲由哪位子女照料陪伴,其他两位子女需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并于每月30日前汇入指定帐号,…”签订该赡养协议时,原告张老太知道且同意该份赡养协议的内容。协议签订以后,母亲先在大女儿李丽处生活,后于2013年11月底至2015年开庭时都在广东与儿子李军一同生活,之前李军也按月向母亲支付赡养费。大女儿李丽和小女儿李菲给母亲按月支付赡养费至2014年5月,后得知母亲将乌市的房子无偿赠与给弟弟李军之后,李丽和李菲不再给母亲支付赡养费用。2014年11月25日,李丽通过EMS给李菲、李军邮寄了解除赡养协议通知书,李菲收到通知书后书面表示同意解除赡养协议。
针对李菲和李丽曾先后提出原告的诉状及其授权委托书非本人签名并申请签名的真伪进行笔迹签定的问题,法官考虑到原告张老太年事已高,且在广东生活,不能亲自参加庭审,法官通过电话与其沟通后,张老太于2015年3月在广东当地公证处为民事起诉状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别办理了签名公证和委托公证。
(二)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规定了赡养义务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因其涉及最基本的身份血缘关系和基本的社会公德,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由赡养人随意解除。
而该条文也明确规定了赡养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即父母只要符合或者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中的一项,子女就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而并非“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
本案中,原告张老太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83岁高龄,达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标准,即使其每月有固定收入,也并不影响其向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从该条规定来看,赡养协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订立主体仅限于赡养人之间;
二是赡养协议的形式必须以书面为之;三是赡养人签订的赡养协议须征得被赡养老人同意后才有效。本案中,被告李丽、李菲、李军作为赡养人,2013年4月就赡养母亲张老太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张老太知道且同意该协议,且协议签订后,被告李丽、李菲按照该协议实际履行了六个月,李军实施履行了五个月。
虽然被告李丽辩解称该协议的解除通知书已经书面邮寄给李军,而李军在收到协议后因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导致该协议解除,但是由于子女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和人身性且涉及基本的社会公德,赡养协议与一般合同法中的协议性质并不相同,其解除条件与合同法中协议解除条件亦不相同,赡养义务不能以单方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故被告李丽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2013年4月的赡养协议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最终法院判决大女儿李丽、儿子李军、小女儿李菲各自给付张老太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3月止十个月的赡养费共计5000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三)典型意义
古话说“养儿防老”,虽说传统上老百姓一般把养老的义务主要放在儿子身上,但现代社会中,女儿和儿子一样具有对父母亲进行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定强制义务,不会因父母的过错或其他原因而解除,父母能不辞辛苦抚育儿女长大成人,儿女也应不讲条件地照顾和赡养老人,动物尚有“乌鸦反哺”、“羊羔跪乳”之举,而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理应做得更好。
住房如果是父母合法拥有的财产,父母就有处置该住房的权利,父母可以把住房过户给任何人,不需要其他人员授权同意和签字。所以,父母把住房过户给一位子女,其他子女没有权利起诉。《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根据你说的情况看,赡养义务和赠予问题是两个法律问题,正常情况下应该依法赡养,如有特殊情况可以考虑
民法典规定父母健在子女不能处分房屋,父母与子女另有约定的除外。父母健在房屋属于父母所有,子女不能以遗产分割的方式处分房屋,继承必须在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父母将房产给子女怎样操作最为划算继承公证费和房屋评估费是继承过户中两项最大的成本。此外,继承过户时应承担过户税费,根据房屋评估价收取0.05%的合同印花税,同时还收取登记费和权证印花税等,后两项费用极低,可忽略不计。赠与更自由,无需公证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除了配偶、子女之外的其他亲人,都不能
子女不赡养老人的还享有分割财产的权利,不过在继承老人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老人也可以因子女未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不指定子女为继承人,排除子女的继承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
1、认为遗产分配不公平的,继承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遗产一般应当在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对于分割继承权的行为,继承人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3、提起继承权诉讼,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行使。 继承法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
父母严重偏心疼爱其他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生前被继承人已经处分了财产,该财产就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他子女无权分配
在生活中,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十分常见,且父母与子女也不会签署书面的合同。那么,如若父母将自己房产赠与已婚的子女,只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该房产的性质该如何确定?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子女配偶仅以过户时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房产属于购买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的父亲出于对女儿的爱护,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女
父母将房产赠与其中一子女,不需要得到其他子女的认可。只要是父母的房产,有处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1、房屋产权的过户费用是有一定标准的,包括手续费以及各种税费,但是夫妻之间的房产过户只需要缴纳手续费就可以了,所以夫妻房产过户费用并不贵,如果房屋的性质是住宅的话就只有100块钱左右,如果是商铺的话就是600块钱左右。夫妻因离婚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一般是900左右。2、办理夫妻房产证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具体提交的证件因房屋性
1、房屋产权的过户费用是有一定标准的,包括手续费以及各种税费,但是夫妻之间的房产过户只需要缴纳手续费就可以了,所以夫妻房产过户费用并不贵,如果房屋的性质是住宅的话就只有100块钱左右,如果是商铺的话就是600块钱左右。夫妻因离婚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一般是900左右。2、办理夫妻房产证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具体提交的证件因房屋性
父母在世时已经处分了该房产,就不属于父母遗产了,但还是要分情况,如果是在一方去世一方在世时处分的,其中部分为遗产。如果是双方都在世时处分的,该房产就不是遗产了。
与其父母和子女还有关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按房屋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1、所需材料: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2、过户所需费用:(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
刚成年步入社会的子女,经济能力尚显不足,父母给予帮助虽为通常情形但并非必然义务,双方若因某些原因对该购房行为看法不一,法律上可能如何认定,本律师团队在此予以分析。1、该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借贷行为。若有初步证据证明父母之女之间有借贷关系的内容,即使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等具体权利义务,父母给付的购房款一般也宜认定为系父母向子女的借款。因为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资助性质,购房款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房产证到房屋管理机关申请过户,填写申请表;2、房屋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查证;3、房屋管理机构对审核通过的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发放房产证。
父母立遗嘱将财产只给一人是不是有效 有效。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
你好,因为其他的儿女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你爷爷可以立自书遗嘱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遗赠给孙子,不可能将房产的全部赠与给孙子。如需进一步沟通,建议你方便时电话详谈。
有效。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
继承的顺序与条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国的继承法抄中,子女与配偶、父母同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