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被继承人张大与原告李小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张二、张三、张一子女三人。张大于2003年2月10日去世。张二于2016年7月8日去世,李一为张二之妻,张小为张二之子。
登记在李小名下坐落于B市1号房屋为张大、李小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百分之五十份额为张大的遗产,应由原、被告依法继承。
登记在张大名下坐落于B市2号房屋,亦为张大、李小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张大留有遗嘱,遗嘱该房屋由其配偶继承,故该房屋中属于张大的份额应由李小继承。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张大所有的B市1号房屋的50%份额;
2、要求B市2号房屋由原告李小继承;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一、张小辩称,双方身份关系属实,张大享有的D区房屋份额主张由二被告全部继承,X区房屋中属于张大的份额法定继承。
三、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大与原告李小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张二、张三、张一子女三人。张大于2003年2月10日去世。张二于2016年7月8日去世,李一为张二之妻,张小为张二之子。
登记在李小名下坐落于B市1号房屋、登记在张大名下坐落于B市2号房屋为张大、李小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1999年5月20日,张大、李小二人在北京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我们夫妻于1998年11月27日按成本价购买了一套坐落在北京市X区某5号三居室住房一套。
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如果我们其中一方先去世,则其产权份额归另一方所有,如果我们都去世了,则上述房产归我们的女儿张三所有”。
诉讼中三原告要求D区房屋法定继承,X区房屋由李小继承。二被告则表示张二对张大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并装修了D区房屋,故要求继承D区房屋中张大的全部份额,同时二被告不认可遗嘱,要求X区的房屋法定继承。
三原告则否认张二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不同意D区房屋由二被告全部继承。
另,诉讼中二被告表示,张二去世后李小于2018年6月22日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张二的遗产,并出示《放弃遗产证明书》,原告李小的法定代理人则表示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李小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登记在李小名下坐落于B市1号房屋、登记在张大名下坐落于B市2号房屋为张大、李小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张大份额系张大的遗产,应当依法进行继承。
首先关于D区房屋,针对该房屋张大未留有遗嘱,张大去世后应由李小与张三、张一、张二法定继承,其中张二应继承的份额为张二与李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二去世后张二应继承的份额中属于张二的部分应由李小与李一、张小继承。
现二被告以张二对张大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并对房屋进行装修为由,要求全部继承东城房屋中属于张大份额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二被告辩称李小放弃继承张大遗产继承一节,李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加之其法定代理人亦未事后追认,故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故二被告辩称李小放弃继承张二遗产继承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X区房屋,张大立有遗嘱,遗嘱X区房屋中张大的份额由李小继承,二被告要求法定继承的意见,缺乏依据,亦不予采纳。
X区房屋中张大的份额应按照遗嘱内容,由李小继承。
五、裁判结果。
1、登记在张大名下坐落于B市2号房屋由原告李小继承并所有;
2、登记在李小名下坐落于B市1号房屋由原告李小、李三、张一与被告李一、张小共同继承并所有,其中李小占房产份额的四十八分之三十一,李三、张一每人占房产份额的四十八分之六,李一占房产份额的四十八分之四,张小占房产份额的四十八分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那么,父母去世房子怎么继承呢?可根据遗嘱,先进行公证,然后过户即可。
家庭承包权可作为遗产继承,农村承包土地继承的方式为继承人与发包人进行协商签订承包协议,继承人进行生产收益,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同创案例十二、购买小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案情回顾: 王某在昌平区邓庄村有两套房屋。2016年3月,王某和家人商量后,决定将其中一套出售。通过朋友介绍,王某联系到有购房意向的李某,二人洽谈后,李某对该房屋价格、该村整体环境均满意。于是王某和李某2016年3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为小产权房,出卖人王某所在村的村委会及党支部表示对此不予干涉,房屋价款
答:可以执行当中会遇到这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有一套与妻子及父母共同共有房子,这类型房子能否拍卖呢,在实践当中是很难拍卖的。因为只能拍卖被执行人的份额,也就是一套房子只能拍卖一部分。这种有纠纷的房子,没人愿意买。这也就造成了实践中的无法处置。遇到这种情况是不是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呢。本文对此提出一个可供执行的方法。长期以来被执行人一直有“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的错误认识。法律上述
1.房产权证和房产权共有证,是所有权共同所有。而共用,是使用权共同所有。所有权人可以出售房产,而使用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处分财产,但无权销售房产。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
争议焦点对于银行对案涉房屋是否具有抵押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为张某、王某夫妻共有财产。张某以夫妻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当时经过王某同意,故该抵押应认定无效。对于银行是否能够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抵押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
如何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如共有房屋先分割再拍卖导致价值减损的,可申请对整个共有房屋进行拍卖房屋共有人对外负债成为被执行人,法院到底应该拍卖整体房屋,还是仅拍卖被执行人所享有的房屋份额?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法院处置共有房屋的程序是什么?债权人、被执行人、其他共有人对法院的拍卖裁定不服,应通过何种程序救济?房屋共有人如何在拍卖程序中行使优先购买权?云亭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梳理了大量裁判案
婚后父母给子女购房的款,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登记在父母名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如果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则属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父母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是否一定享有该房屋所有权?若父母的债权人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该未成年子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裁判要旨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
对于银行对案涉房屋是否具有抵押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为张某、王某夫妻共有财产。张某以夫妻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当时经过王某同意,故该抵押应认定无效。对于银行是否能够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抵押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
收到传票了吗?什么时候开庭
农村父母死后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如果老人是土地的承包责任人,其亲属是联合承包人,父母死后应当地转交由联合承包人所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
婚后父母给子女购房的款,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登记在父母名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如果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则属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您好,一般而言,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合法有效身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婚后父母给子女购房的款,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登记在父母名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如果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则属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婚后父母给子女购房的款,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登记在父母名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如果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则属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都为无权处分,处分人若不能证明其他共有人同意该处分行为的,就不能要求其他共有人接受该
该行为构成侵占罪,会被判刑。具体量刑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
买卖二手房的个税计算公式:(成交价 - 房屋原值 - 税金 - 合理费用 ) x 20%税率【房屋原值的确定】房屋原值即购房成本。方式一,能够提供房屋原值合法凭证的,依据凭证确定原值。相关凭证包括购房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等。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的,可通过系统查询历史记录包括税收征管或房屋登记等信息来确定房屋原值。方式二,核定征收。根据卖房收入的1%-3%来核定征税,一般适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与 劳动关系绑定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框架下,除依托平台经济的新型就业形态外,劳动关系的存在始终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3]而判断延迟退休的超龄劳动者是否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又是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的先决条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面,尽管现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这并不等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