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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离婚协议将与前妻共有的房屋抵押贷款,银行还可以优先受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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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离婚协议将与前妻共有的房屋抵押贷款,银行还可以优先受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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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银行对案涉房屋是否具有抵押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为张某、王某夫妻共有财产。

张某以夫妻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当时经过王某同意,故该抵押应认定无效。对于银行是否能够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抵押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中,张某向银行提交的虚假离婚协议复印件上没有婚姻登记部门盖章或档案章,银行未让张某提交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亦未进一步核实。

同时,银行也未派出工作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查看,而是让审查流于形式,对张某提交的虚假材料进行放任,进而在张某对案涉房屋并无完整处分权的情况下办理抵押登记。

故不宜认定银行能够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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