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案例分享:
01
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x月x日出生,无业。199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2014年4月和5月,被告人李某某电话联系孙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后,先后2次指使李某甲(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广东省惠东县,从孙某某处分别购买1 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 000克氯胺酮(俗称“K粉”)后运回湖南省益阳市,由李某某贩卖。
同年5月22日,李某某电话联系孙某某后,于次日与李某甲携带购毒款到达惠东县。经孙某某介绍,李某某向他人购得氯胺酮3 000克及甲基苯丙胺5 000克。
24日5时许,李某某与李某甲携带毒品乘车回到益阳市,李某某将部分毒品放在某公司楼上。6时30分许,李某某携带毒品到益阳市龙洲路一餐馆与他人见面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05.9克、氯胺酮1 580.4克。
当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203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960.8克、氯胺酮2030.2克。综上,李某某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066.7克、氯胺酮共计4610.6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某某提供全部购毒款,联系毒品上家或者直接向上家购买毒品,亲自或者指使同案被告人李某甲到广东省惠东县接取毒品,并负责保管、销售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李某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李某某已于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在广东省制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的情况较为突出,所制毒品流向湖南、湖北、浙江等周边省份甚至更远地区。
湖南籍贩毒人员前往广东购买毒品运回当地进行贩卖,是当前湖南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从广东购买毒品后运回湖南进行贩卖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短期内多次从广东省惠东县购买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运回湖南省益阳市进行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且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重刑,属累犯和毒品再犯,并具有盗窃前科,主观恶性深。
人民法院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
02
臧某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臧某,男,汉族,1993年x月x日出生,农民。2013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臧某与赵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QQ或者微信联系后,假借淘宝购物或者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别向二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50克用于贩卖。
其中,臧某假借淘宝购物的方式,3次向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80克;假借淘宝购物及直接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2次向徐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70克。
2016年1月15日,公安人员抓获臧某,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5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臧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臧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臧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4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支付、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越来越便捷,为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覆盖面广、易隐瞒真实身份等特点,在网络交流平台上散布涉毒信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毒品交易,形成毒品犯罪的一个新特点。
本案就是一起通过互联网获取涉毒信息,再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跨地域购买毒品转卖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臧某根据QQ群中发布的售毒信息,与上家通过淘宝购物或互联网支付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5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250克,贩卖毒品数量大。
臧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仍不知悔改,又贩卖毒品,主观恶性较大。人民法院根据臧某犯罪的事实及其系毒品再犯等情节,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03
於某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於某,男,汉族,1969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於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5.4克。其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间,於某先后17次向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
2016年3月,於某先后2次向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4克。2016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於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2.0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於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於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且多次贩卖,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於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零包贩毒(一般指贩毒数量10克以下)作为末端毒品犯罪,是吸毒者获得毒品的直接渠道。由于我国吸毒人数庞大,零包贩毒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要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控制毒品犯罪增长,在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依法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本案被告人於某每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仅1克左右,但其贩卖毒品近20次,共计15.4克,同时,从其家中查获12.09克毒品,亦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根据於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49克的事实,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体现了对此类末端毒品犯罪的严惩。
04
利某等容留他人吸毒案——租赁娱乐场所容留多人吸毒,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某,男,汉族,1974年x月x日出生,农民。2005年11月29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蔡某,男,汉族,1983年x月x日出生,无业。被告人邬某,男,汉族,1971年x月x日出生,农民。
2016年1月,被告人利某、蔡某等人出资租赁广东省东莞市一KTV的2间包房用于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邬某等人负责包房的收费、记账等工作。
同年2月29日18时许,陈某等数人来到上述包房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次日19时许公安人员到场抓获利某、蔡某、邬某、陈某等十余人,当场缴获氯胺酮0.58克。
经现场检测,利某、蔡某、陈某等15人均吸食了毒品。至案发时,上述2间包房营业约15天,收入约8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某、蔡某、邬某结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利某、蔡某伙同他人出资租赁包房,负责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人数众多,可酌情从重处罚。
蔡某、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利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利某、蔡某和邬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万元和三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聚众吸毒是当前毒品滥用方面较为突出的一种现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而将娱乐场所专门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甚至聚众吸毒,犯罪性质较一般的容留吸毒行为更为严重。
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例。被告人利某等人为容留他人吸毒赚取利润而租赁KTV的2间包房,安排人员为吸毒者提供服务,容留行为持续时间长,案发时一次性容留十余人吸毒,犯罪情节恶劣。
人民法院根据利某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了刑罚。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1月4日发布5件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件自洗钱案件。2022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快速上升态势。后续,洗钱罪极有可能继续呈现高发态势: 案例一:黄某涉嫌洗钱罪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黄某为掩饰、隐瞒朱某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帮助朱某成联系境外洗钱人员黄某杰(公安机关已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将朱某成账户
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债中债张某和王某是好友。为了帮助张某经商,王某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30万,再转借给张某。到了银行还款期,张某却无钱还给王某。迫于无奈,王某和张某找李某借款25万还给银行,同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了还款期限,张某却拿不出钱,为此,李某将二人同时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等证据,证明收款25万的人是王某。所以,法院根据合同相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一起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时间:2015-12-04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一起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一、李某强合同诈骗案【基本案情】2008年7月15日,曲靖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生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以昆明某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被告人李某强电话约定购买钢材后,夏某生按李某强的要求于同月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急于在短期内致富的心理,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钱财,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震慑不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唐XX集资诈骗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XX原系安徽省万物春科
本律师代理了张某与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最近结案。总共四个程序:1、工伤认定,2、劳动能力鉴定,3、劳动仲裁,4、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本律师做了大量工作,案件处理过程中也总结了很多经验技巧以供大家分享,有些技巧和经验不能书面表达请读着谅解。案情概况:张某系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木工,2007年底工作期间手被锯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食指创伤性指截断等。单位支付了所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通报6起典型案例,分别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发布。其中包括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屏蔽一定范围内手机信号用伪基站伪装客服号码发送短信诈骗、谎称被害人涉嫌用医保卡购买违禁药品进行诈骗,非法购买个人信息,谎称要给被害人发放残疾人补贴、教育补贴等方式进行诈骗。福建高院副院长谢*红介绍,2014年以来,福建全省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663件348
案情介绍钟某某怀孕后,在被告医院产科门诊建档、按照医嘱规律进行孕产前检查,例行B超、四维彩超、唐氏筛查等检查,未见报告胎儿异常情况。2019年1月7日(孕晚期),钟某某于外院检查,B超发现胎儿侧脑室为1.0及16.5px,钟某某电话告知被告,被告嘱其返院复查。2019年2月17日被告复查,测胎儿左侧侧脑室宽约25px,右侧侧脑室宽约18.75px,但告知钟某某暂无特殊处理,继续规律产检即可。201
第一章 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 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
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品仓库特大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2005年11月8日4时30分,安康市汉滨区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品仓库发生火灾,烧毁仓库的9间库房和1座简易库房,过火面积588平方米,烧毁大量中西药品及两辆货车等物品,直接经济损失192.7万元。起火原因系空调线路短路所致。 1、基本情况 安康市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属民营企业,注册资本80万元,法人代表陈x平,主要经营中西药品及医疗器械。该公
案例3 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某某(男,13岁)进行猥亵。至2013年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男,11岁)、谢某某(男,12岁)、尹某某(男,1
【经典案例】如何认定保全错误和相关赔偿责任?(详细裁判规则+典型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诉请明显缺乏依据的,应认定发生错误保全,保全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期案例将介绍一桩因错误保全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甲公司为了阻止合作方乙公司继续销售一楼盘,独享该楼盘带来巨额收益,便起诉乙公司,并相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乙公司名下的全部楼盘,导致该楼盘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机。但是后来,甲公司败诉,其诉请
最高法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10起典型案例1.孙才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王开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3.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4.李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5.郝富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6.刘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7.徐云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8.黄圣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9.冯家礼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10.李殿军妨害公务案案例1孙才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
2022年卢晓燕律师代理的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排行榜来了!1、医案说法‖胆囊手术致胆管损伤,医院负全部责任(100%),赔偿54万!案号:(2019)京0105民初66728号主办律师:卢晓燕责任比例:全部责任,按100%比例判决赔偿数额:54万余元上榜理由:本案原告因胆囊结石入院,手术中损伤肝总管,在原告律师的积极争取下,鉴定机构认定原告的损害属于医源性损伤,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
【典型案例】投诉补缴社保,高院:不归人社局管,驳回!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王某系某公司的合同工,2015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某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2019年10月31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按照该协议,某公司支付153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以及其他一切补偿,王某放弃针对某公司的全部权利,王某在该协议上签字捺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一、北京顾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16年6月,北京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破获顾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经查,自2016年1月起,顾某伙同他人制作用于非法获取某公司账号的软件程序,并在互联网上大肆收购网站身份认证信息,使用软件大量实施“撞库”行为,非法获取该公司账号约10万组,并通过互联网大量出售账号及扫号程序,
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一.事故经过一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
目录 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二、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三、赵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四、侯博元、刘昱祈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2021年3月15日) 一、广州天赐公司等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基本案情】 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主张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吴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侵害其“卡波”制造工艺技术秘密,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
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案主体人数众多,地位作用、参与度及获益不同的走私共同犯罪处理,因各级法院审理经验的不同、对实刑与缓刑之间的级差把握受限、主从犯认定标准机械化等原因,易呈现出主从犯类案不同判、共犯量刑不均的问题。本文参考具体司法案例,简要分析为走私犯罪提供资金行为人的定罪问题。一、案例简介:案例一,(2020)苏0922刑初153号:为走私犯罪提供资金被认定从犯2019年4月份左右,阮某与他人共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2019年10月25日)一、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经营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支付接口代理。赵某在明知申请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