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别名:氧化亚氮),无色有甜味气体。人吸入该气体后,会丧失痛觉,同时脸部肌肉失控,出现诡异的痴呆笑容,因此该气体得名“笑气”。
长期吸食“笑气”,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危害丝毫不亚于毒 品。“笑气”目前主要作为手术麻醉剂、奶油发泡剂、汽车助燃剂以及火箭氧化剂使用。
近年来,“笑气”在一些地区的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流行起来,凭借“诱人”的名字吸引了不少追求新鲜与快感的年轻人,容易成瘾。
“笑气”对人体的危害与毒 品相似,具有成瘾性,能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
我国已将“笑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非法贩卖和吸食“笑气”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贩卖“笑气”的,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对于吸食“笑气”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典型案例01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笑气”
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天津)
一、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8年5月,武某从网上违法进购“笑气”(一氧化二氮,一种具有较强的传播性、成瘾性和致害性的危险化学品),在微信朋友圈售卖,以快递方式寄送给买方,销售金额6万余元。
已查明的购买者中,在校大学生8人,高中生2人,其中一名购买者因长期吸食“笑气”,出现腿回沟关节受损、中毒性脑病、泌尿系统感染等不良反应。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武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引导青少年远离“笑气”危害。
二、典型意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不可逆的双重摧残,以“笑气”为代表的暂未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管制目录的精神活性物质,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
针对此类案件,在依法予以打击惩罚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02四川省2022年度毒 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卖“笑气”给未成年人2人因非法经营领刑
一、基本案情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4月,被告人胡某寒、周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50余人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非法经营227020元,获利6万余元。
据了解,“笑气”吸食后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诡异痴呆的“笑容”。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害。
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本案由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彭州市检察院向彭州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寒、周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寒、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作案工具、供犯罪使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专家点评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本案系一起非法贩卖边缘性“准毒 品”“笑气”的典型案例。本案有力打击了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犯罪分子,对一味追求刺激、猎奇的青少年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对非法买卖笑气的乱象(特别是在娱乐场所和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发出了整治信号,有利于从源头堵住非法销售此类物品的行为。
来源:蜀黍爱学法
行为人打笑气是违法的。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将笑气纳入毒品行业,但打笑气会进行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行为人打笑气是违法的。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将笑气纳入毒品行业,但打笑气会进行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关于吸食笑气违法行为的处罚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行为人打笑气是违法的。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将笑气纳入毒品行业,但打笑气会进行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
笑气是违法的。但是暂时没有法律专门针对笑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法来处罚。一、笑气一般指一氧化二氮。一氧化二氮,又称笑气,是一种无机物,是一种危险化学品,呈无色有甜味气体,是一种氧化剂,在一定条件下能支持燃烧,但在室温下稳定,有轻微麻醉作用,并能致人发笑。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
行为人打笑气是违法的。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将笑气纳入毒品行业,但打笑气会进行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行为人打笑气是违法的。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将笑气纳入毒品行业,但打笑气会进行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行为人打笑气是违法的。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将笑气纳入毒品行业,但打笑气会进行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停工、窝工损失的计算均无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此应系主张停窝工损失的主要法律依据。二、停窝工损失
最高法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10起典型案例1.孙才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王开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3.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4.李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5.郝富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6.刘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7.徐云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8.黄圣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9.冯家礼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10.李殿军妨害公务案案例1孙才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一、北京顾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16年6月,北京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破获顾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经查,自2016年1月起,顾某伙同他人制作用于非法获取某公司账号的软件程序,并在互联网上大肆收购网站身份认证信息,使用软件大量实施“撞库”行为,非法获取该公司账号约10万组,并通过互联网大量出售账号及扫号程序,
目录 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二、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三、赵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四、侯博元、刘昱祈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2019年10月25日)一、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经营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支付接口代理。赵某在明知申请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
案例一张某、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两被执行人刑事责任,胶州市人民法院通过“悬赏执行”找到被执行人,经审理判决张某、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胶州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郑某某、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胶民初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
一、首付支助非权属,莫将资金当房屋 1、案情介绍 小王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2008年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2010年小王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直接转给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小王签署,房屋贷款是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
近年来,以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等为代表的传统毒品案件有减少趋势,但以γ-羟基丁酸、合成大麻素、佐匹克隆、艾司唑仑、唑吡坦、三唑仑等等新型第三代毒品有抬头趋势,同时也有一些非麻醉、精神管制药品的毒品替代品出现,典型的如“笑气”(一氧化二氮)、“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等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
贩卖“笑气”是否构成犯罪一、什么是笑气先来说一下笑气到底是什么东西,笑气其实就是N?O,是一种无色有甜味气体,有轻微麻醉作用,因此可以作为医用麻醉剂使用。其实,“笑气”并不会让人发笑,而只是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形成一个诡异的笑容,因此才被称为“笑气”。近年来,吸食“笑气”的潮流逐渐从国外流入中国,在各地的酒吧、KTV等娱乐场所风靡,有人一天吸食几百瓶甚至上千瓶,沉迷于其中不可自拔。二、笑气的危害写这
一、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举报途径有哪些发现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或者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写举报信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信访机构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
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举报方式有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涉黑涉恶案件主要包括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9类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
据民主与法制网2012年12月5日报道,12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据了解,2003年至2012年,北京二中院先后审理了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总额达49亿元,受害者94600人。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白山云介绍,北京二中院对十年来审理的集资诈骗、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专题调研显示,此类案件绝对数量、占经济犯罪案件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