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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遇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催告书》之后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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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遇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催告书》之后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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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遇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催告书》之后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可以看出,催告程序是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没有催告程序的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催告书》之后,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催告书》中的内容是否包括: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的主体、催告的时间,缺少以上某一项内容,该催告书即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2、未经书面催告即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对拆除决定书予以撤销。

3、经过催告履行期限发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即拆除决定,应当注意其内容是否包括:“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理由通常是过了催告书中的履行期限)”、强制执行的方式(通常为拆除)、依法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和机关、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缺少以上某一项,将导致该决定因为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综上所述,村民当接到《催告书》或者《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应当冷静处理,不要慌张,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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