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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依据不可少!法定程序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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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依据不可少!法定程序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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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依据不可少!法定程序不可少!

案件事实

1990年,东川XX厂与西*市城东区XX**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场地房屋建厂。2005年东川XX润滑油加工厂变更名称为西***润滑油厂,即本案原告的名称。

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对房屋进行过翻修翻建。

2017年6月30日,被告城东XX向原告作出《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当日向原告送达。主要内容为:经查,**润滑油厂于2017年6月30日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XX进行空地建房的行为,面积67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筑,现依法通知你单位于三日内自行拆除。

限期内未拆除的,将强制拆除。并告知了如不服本决定,可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7月4日,原告的销售主管A以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被告写下了一份《保证书》,随后,原告自行对其部分房屋建筑物进行了拆除。

之后原告就拆迁补偿事项找被告协商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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