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案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或者
改正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措施。这种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性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决定时,已经认定被责令单位或者个人存在非法占用土
地的事实;二是这种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属于强制性措施,被责令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如果被
责令的单位或者个人不遵守,就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可以看出,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一经作出便对
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无论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若行政相对人不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行为,就会受到
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利后果。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行
政相对人实施的合法行为被行政主体错误的责令停止,就会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为保障被责
令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被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法律救济的途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行终1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泮元德,男,194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大汉峪二区30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述涛,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林,济南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小军,济南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潘恩峰,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办事处汉峪新苑北区12-2-1502室
。
泮元德因诉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行
初4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3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泮元德及第三人潘恩峰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一份,内容为:“你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大汉峪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你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
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2019年1月30日,泮元德向济南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济南市政府于2019年2月1日予以受理,于
3月28日作出济政复决字[2019]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9号复议决定),认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
知书》系作出行政处罚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
的行政复议申请。泮元德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一般而言,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
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一般并不包括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过程中
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
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的主要内容是对泮元德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法律后果的告知,属于作出行政处罚前的程序性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通知书》中没有行政机关依职权决定的事项,未对泮元德设定新的权利义务, 未对泮元德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
响。因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济
南市政府以泮元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对泮元德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
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济南
市政府收到泮元德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向泮元德送达,复议决定作出程序符合法律规
定。济南市政府作出的89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泮元德提出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泮元德的诉讼请求。
泮元德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和济南市政府作出的89号复议决定并判决济南市政府依
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主要理由如下:1.上诉人合法拥有大汉峪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此修建的养殖场和护林房,
并非擅自占用土地的违法建筑及设施,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上诉人停止违法行
为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2.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涉案土地为设施农用地,上诉人并未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3.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未告知上诉人申请行政
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4.济南市国土
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对上诉人的权利直接产生影响,原审法院适
用法律错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外部性、单方性,这些特性足以证明其作为行政行
为,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应当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即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非最终的行政决定,也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
实际影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驳回上诉人的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济南市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经审理,本院同意原
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
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
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或者改正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措施。这种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性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违反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决定时,已经认定被责令单位或者个人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二是这种责令停止或者改
正违法行为的措施属于强制性措施,被责令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如果被责令的单位或者个人不遵守,就会承
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可以看出,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一经作出便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无论该行政
行为是否合法,若行政相对人不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行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利后果。
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合法行为被行政主体
错误的责令停止,就会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为保障被责令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
予被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法律救济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
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
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
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采取
的是概括式肯定列举加否定列举的形式,除了第八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被责令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土地主管部门的责令行为使其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
受案范围。
本案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对泮元德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中要求“……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
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
罚”。由此可以看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被诉责令停止行为,包含认定泮元德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和其
必须遵守上述命令否则就会受到行政处罚的两个事实,同时设定了泮元德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则对泮元德的权利
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泮元德不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济南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
围,济南市政府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具体到本案中,济南市政府在89号复议决定中认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只是作出行政处罚前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具有终局性,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未对泮元德的权利
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由此驳回泮元德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行初40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9]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济南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行政强制措施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强制法中并没有直接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作为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案情回顾】 某林业部门对李某下达“责令停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通知书”,认为李某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责令李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准备依法接受处理。 李某不服林业部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向法院提起诉讼。林业部门答辩称其作出的通知是准备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程序部分的一个程序,不是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全部程序,不具有独立意义,不构成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请求驳
不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中没有这一种。而且该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表明了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而“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应该属于“责令改正”的范畴。以上就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吗的回答望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条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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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属称。俗指建设行业的政府主管职能部门,一般是各级建设行局,有些称建设局,有些地方则称建设委员会(简称建委),有些则称建设办公室。如从事建设行业的单位,如建筑公司、工程监理公司等,他们的主管单位是建设局。如管道燃气公司要进行道路开挖行为,则要到建设局进行备案。2.因此,所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局或建委。当然,如果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可能需要专管副职签名,如建设局签章后到主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请问:
1、公安局要把犯罪嫌疑人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交给检察院吗?
2、公安局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决定要经过检察院批准吗?
3、公安局要把取保候审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提交给检察院吗?
4、已经解除取保候审满一年以后,犯罪嫌疑人可能还要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5、已经解除取保候审满一年以后,犯罪嫌疑人应该怎么办?
谢谢解除取保候审决定要经过检察院批准吗?公安局要把取保候审决定书和解除取保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自行辩护的权利; (2)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3)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4)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5)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 (6)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等等。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
一、由什么部门处理对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1、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部门的规定如下:(1)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2)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六条二、检察院违法办案该如何追究责
【问题】我们是某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我们部门是在发现当事人有涉嫌违法行为时就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的,但是我们看到有些环保局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才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我们想问问,根据法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书应当在什么时候送达当事人?某县生态环境分局【解答】现实工作中,有些生态环境部门是拿着责令改正决定书去检查的,发现了涉嫌违法行为就立即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而有些生态环境部门仅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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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偷工减料是违法行为,违反我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可以向建设局举报。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