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应该学会利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由于竣工日期不仅涉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还涉及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金的返还时间,所以该日期的界定十分关键。为防止发包方恶意拖延验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应主动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话,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
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款,承包方提交报告之日即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
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的竣工日期说不清楚,由此吃亏的教训太多了,实践中碰到多个被建设单位倒打一耙的例子。
如果承包方没有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现发包方在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情形,则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款,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亦可视为竣工日期。
承包方需要注意收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证据,比如对外开业通知、营销宣传单、广告册等。
由于从工程完工到发包方擅自使用期间,通常还有一定时间差,这一段时间的耽误也会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所以最可靠的办法,还是在完工后立即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请发包方代表签收;如发包方拒绝签收,可用EMS方式将《竣工验收报告》挂号邮寄给发包方,不能因顾虑影响关系而不发函,毕竟对方拒绝签收已经是一个诚信缺失的信号。
如发包方收到报告后提出整改意见,承包方应及时整改,不宜因对方未付款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承担质量整改义务,以免给对方留下借口;整改完成后,应再次书面提请发包方验收。
肢解发包属于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就违法发包有专门的认定标准,第6条
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合作一方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开发项目建设的合同义务,由其作为发包人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物理偿还工程欠款时,其他合作方对其偿还工程欠款原则上不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但已经交付使用,发包人主张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无须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盛公司已于2012年8月10日将涉案工程全部交付亚楠公司,且相关住户也已入住。亚楠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已向中盛公司支付工程款超过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
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道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未结算、未竣工验收工程,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获支持 ——一起长达五年的农民工劳务费追索案件引言目前,大多数工程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施工各方将建设工程层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中,发包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时,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更加严重!引起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之一,是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开发公司为什么能够长期拖延不结算呢?原因是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按照: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房屋→竣工结算的程序进行的,按此程序,在竣工结算时,开发公司已实际收到了房屋,因此一个月内能结算完的工程可拖到一年结算完,这对开发公司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防范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付款,承包人可以拒交工程。(1)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可见交付工程的前提条件就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2)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承包人可以留置建设工程,但是《民法典》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加工承揽合同符合留置的规定;(3)最高院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可以按照程序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
什么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的;或者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合同解除后,如果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则发包人仍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什么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
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道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2020年1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0〕96号),该示范文本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在2011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的基础上,依据当前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总体规划、参考FIDIC合同中通行的国际惯例,并考虑了当下国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践经验修订而
一、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建筑工程停工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承包人一般都可以要求赔偿以下损失: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4、工地管理费。诸如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建筑方面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如何注意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结算工程款诉讼中,原告必须是实际施工人,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由国家财政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往往会要求以行政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并以此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当承包人要求结算工程款时,发包人常常以行政机关的审计尚未完毕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面对这种情况,承包方应如何应对呢?第1则-THE FIRST-首先需要审查施工合同对审计条款是怎样约定的?01. 只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以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才能
临沂11月9日讯一工程公司经理承揽了土方运输工程后,为能揽到更多的土方运输工程并在工程质量上得到照顾,多次向工程发包人送钱达5万元。11月6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2岁的陈某是苍山县人,是临沂市某工程运输公司的原经理。2005年3月,陈某在兰山区南坊街道某建筑工地承包了部分土方运输工程。后为能揽到更多的土方运输工程并在工程质
一、发包人的过错责任情形 一般情况下,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主要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但是仔细研究《合同法》及《建筑法》等相关规定,笔者注意到,在下列情形下,发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一,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 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第三,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第四,直接指定分
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验收合同。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在诉讼法上属于以抗辩的概念,主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分拒付工程款的时间段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⑴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⑵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⑶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在上述规定中,退赔被害人损失
楼先森 京盛凯 2023-04-11 08:01 发表于河南来源 | 法务常识 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发包方仅支付部分建设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停工,因此造成的损失,除非有证据证明停工损失是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否则发包人应承担该损失 。 裁判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瑞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XXXXXXX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宏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
施工方中途撤场通常是因为发包方违约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人已经明确表明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会再继续施工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发包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继续施工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