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三)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四)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三)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以及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审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需要配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审。
第十二条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和有关权属证书,做好资产登记等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或者个人。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严格控制,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出让、置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清查方案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清查结果应当报财政部门认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调解、裁定。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信息化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行为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本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未将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统称。因为中国特有的政治体制,时常是行政和事业单位不分家,很多政府部门如房管局、规划局等,有的地区是行政单位,但有的地区是事业单位,所以老百姓统称政府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很多地方政府发文也以此为统称,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等。 事业单位,通常指以增进社会福利,需要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明确、清理及时、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是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
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7-20 颁布日期:1995-07-20 文号:建房[1995]4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财政部 执行日期:2009-01-01 颁布日期:2008-12-16 文号:财教[2008]49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借调人员最长期限是多久,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1、借调最长年限是五年。事业单位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单位、借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借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借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后若需继续借用,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经借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借调人员不得在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学习、培训、考
就你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为你做出以下解释: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 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 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10-12 颁布日期:2009-10-12 文号:财行[2009]40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不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中方企业不能直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第一种,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国家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到国有企业中,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应视为出让性质,这样,国有企业就可以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根据《公司法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国有资
为了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保证各单位公用经费支出的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本着合理性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以公平为前提,以保证各单位正常运转为基准,考虑政府财力的可能,合理确定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二、支出范围公用经费定额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耗材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招待费、小型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公务交通费等方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执行日期:2000-02-16 颁布日期:2000-02-16 文号:国管财字[2000]3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退休年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