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1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财政部 执行日期:2009-01-01 颁布日期:2008-12-16 文号:财教[2008]49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统称。因为中国特有的政治体制,时常是行政和事业单位不分家,很多政府部门如房管局、规划局等,有的地区是行政单位,但有的地区是事业单位,所以老百姓统称政府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很多地方政府发文也以此为统称,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等。 事业单位,通常指以增进社会福利,需要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国务院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国有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 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 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
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7-20 颁布日期:1995-07-20 文号:建房[1995]4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10-12 颁布日期:2009-10-12 文号:财行[2009]40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04-04 颁布日期:1996-04-04 文号:财社字[1996]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
发布部门:安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安政[2007]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
不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中方企业不能直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第一种,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国家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到国有企业中,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应视为出让性质,这样,国有企业就可以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根据《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
为了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保证各单位公用经费支出的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本着合理性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以公平为前提,以保证各单位正常运转为基准,考虑政府财力的可能,合理确定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二、支出范围公用经费定额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耗材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招待费、小型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公务交通费等方
退休年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明确、清理及时、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是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