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 管理规定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三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无偿转让第十四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第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九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
(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六章 收入管理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地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1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财政部 执行日期:2009-01-01 颁布日期:2008-12-16 文号:财教[2008]49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10-12 颁布日期:2009-10-12 文号:财行[2009]40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国有资
发布部门:安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安政[2007]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专业分析: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 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 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3月5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即将实施,使《社会保险法》的全面实施得以落地,对未及时申报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出了警示,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逃避法律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本《办法》是广东省地税局继2008年11月1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4-12-25 颁布日期:1994-12-25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国务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统称。因为中国特有的政治体制,时常是行政和事业单位不分家,很多政府部门如房管局、规划局等,有的地区是行政单位,但有的地区是事业单位,所以老百姓统称政府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很多地方政府发文也以此为统称,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等。 事业单位,通常指以增进社会福利,需要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资委各厅局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各级领导要亲自批阅
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7-20 颁布日期:1995-07-20 文号:建房[1995]4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殡葬改革和广大群众办理丧事服务,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殡葬管理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殡葬事宜和对本地区其他殡葬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第三条 殡葬管理所和殡葬事业单位的任务:1.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这项改革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政府的委托对国有公司进行管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其行为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唯一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权利。其职权由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了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