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各厅局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各级领导要亲自批阅或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积极采纳群众反映的合理化建议、意见。
第三条 国资委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国资委信访工作实行全委归口管理,各厅局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各厅局根据职责分工承办具体信访事项。
第五条 办公厅下设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二)承接领导同志、上级单位和国家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有关厅局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向有关厅局和中央企业交(转)办信访事项,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向地方国资委转办信访事项。
(四)收集分析信访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群众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指导、协调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的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总结和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厅局信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厅局信访工作的内部分工、办理程序等制度,对信访事项进行督办。
(二)处理群众直接向本厅局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属于本厅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领导交办或信访办交(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对大规模集体访或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来访,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接谈。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七条 国资委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对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属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三)检举、揭发国资委工作人员以及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其他属于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对中央企业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国资委进行复查或复核,且请求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进行复查或复核。
第九条 对于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提出的信访事项,或按照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原则不属于国资委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国资委不予受理。
对于经过复查或复核,已经作出明确结论的信访事项,国资委不再受理。
对于国资委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十条 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研阅信访材料,了解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
能够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即时决定,不能即时决定的,在与有关厅局协商后,于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一条 信访办对国资委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分别交有关厅局、中央企业办理或协调处理。
需由两个以上厅局共同办理的,由信访办明确主办、协办厅局。
第十二条 有关厅局对于群众直接向本厅局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信访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决定具体处理方式。
对于领导交办或信访办交(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尽快落实办理责任,明确办理方式。对信访事项本身或办理程序有疑问的,应当及时与信访办沟通。
第十三条 信访办和有关厅局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进行调查分析。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一并督促所属单位和有关企业具体落实。
第十四条 有关厅局或中央企业承办的信访事项,其书面答复意见经本厅局负责人审签后直接送达信访人,同时抄送信访办。
对于领导同志、上级单位和国家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应经承办厅局或企业负责人核签后送办公厅,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审签后,由办公厅统一报送领导同志、上级单位或国家信访部门。
第十五条 国资委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同意,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于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领导同志批示、国家信访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厅局应指定专人负责。限时件要严格按期完成,一般办件应在30日内完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应在60日内完成。
办公厅负责跟踪督办。
第十七条 信访办和有关厅局对于国资委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在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的同时,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我委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厅局或供本厅局参考;
(二)对涉及中央企业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企业;
(三)对涉及地方国有企业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省(区、市)国资委,必要时可转送有关省 (区、市)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要做到恪尽职守、秉公办事,热情接待、耐心疏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服务群众、注重实效。
第十九条 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对涉密信访问题或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信访档案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章 信访信息第二十条 各厅局对重大信访事项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信访办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信息,以《重要信访摘报》等形式及时报送委领导。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对突发性信访事件,要及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办应当定期做好信访情况统计分析工作,信访统计应当真实、准确、规范。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 承办信访工作的有关厅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转送、交办、督办,或者没有遵守保密、回避规定的;
(二)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拒不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或者拒不给予信访人书面答复的;
(四)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厅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工作人员因过失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的,应予以纠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徇私舞弊故意将上述材料、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反映人员和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因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打击报复信访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纪委、监事会信访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资委直属单位、直管协会的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自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1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3-04-03 颁布日期:2013-04-03 文号:国资发综合[2013]4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2-10 颁布日期:2011-02-10 文号:国资发综合[2011]1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11-05 颁布日期:2009-11-05 文号: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5-08-08 颁布日期:2005-08-08 文号: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8-07-10 颁布日期:2008-07-10 文号:国办发[2008]8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9-07 颁布日期:2011-09-07 文号: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政府的委托对国有公司进行管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其行为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唯一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权利。其职权由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了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
专业分析: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一般有三个区别,具体如下:1、性质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家控股公司,由政府以国家资本向企业投资入股,取得控制性股权、通过参加董事会,制定企业大政方针,但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2、设立条件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进行;3、管理制度不同。国有独资
发布部门:安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安政[2007]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11-22 颁布日期:2004-11-22 文号:银监发[2004]8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11-26 颁布日期:2010-11-26 文号:银监办发[2010]35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灾减灾宣传周工作总结的报告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5-26 颁布日期:2011-05-26 文号:银监办函[2011]3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国有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08-05 颁布日期:2010-08-05 文号:银监办发[2010]24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9-27 颁布日期:2007-09-27 文号:银发[2007]35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