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
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
㈡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
㈢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
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合同的签订;
㈡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㈢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
㈣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
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为长期租赁。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
㈠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2、信息。租赁申请批准后,由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租赁资产的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协议租赁方式等内容。
3、竞价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告指定的租赁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
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竞标人的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标。公开租赁信息后的第8天,出租单位应组织由单位纪检、财务(资产)、职工代表(3人或5人)参加的招(评)标小组,由招(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评标采用竞标人秘密报价(限报一次)、截时截价、当场宣布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出现并列报价,可按报名顺序确定或采取多轮报价的方式确定,价高者中标。
5、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的中标人,由招(评)标小组出具中标确认书,资产出租单位当场同其签订由监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报监管部门鉴证后出租人、承租人、鉴证单位各持一份。
上述工作结束后,参与竞价招标的所有招(评)标小组成员均应在相关租赁文件上签字认可,证实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㈡续租程序。原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资产出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出租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继续租用申请,继续租用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金底价等事项。
双方协商同意后,资产出租单位可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并报监管部门鉴证。协商不一致的,原承租人必须按期无条件交回租赁资产,资产出租单位在结清所欠租金、清点财物后方可退回租赁保证金,双方合同终止。
㈢公开竞价程序。资产出租单位闲置的资产需要中、长期租赁的或已经出租的资产合同到期后承租人需要续租1年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竞价租赁。
程序如下:
1、申报审批。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经批准后,由监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通过竞标等形式公开租赁。
2、信息。租赁信息由中介机构负责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及相关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公开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
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3、竞价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综合招投标中心租赁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
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租赁。公开租赁信息后,受委托的机构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于公告截止日次日采用公开租赁方式进行公开竞价,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不得以内部邀标的形式圈定承租人。若公开租赁信息后无竞标人应标,可采用降低租赁底价(一次不能超过原底价的10%)的方式再次租赁,直到成交为止。
再次租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期间有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单位或自然人并认可第1次公开租赁底价的可直接确定为承租人。
5、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认的中标人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中标确认书为准,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书上签字认可,证实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未中标人现场退还其竞标保证金。
6、合同签订和鉴证。租赁竞标成功后,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由监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报监管部门鉴证后出租人、承租人、鉴证单位各持一份。
第九条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㈠在租赁期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爱护和妥善管理所租用的国有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㈡在租赁期内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㈢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须先征得资产出租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装修(装潢)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限和投资回收期。合同期满,如承租人不再租用,应保持房屋完好。出租单位不承担承租人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部分的任何经济补偿。
㈣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
第十条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㈠及时收缴租金,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消费支出不得抵减租金收入。
㈡出租人及有关人员违规操作、故意泄露标底、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不收或减免租金的,未执行收支两条线、坐收坐支的,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㈢资产出租单位、监管部门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标活动。若出租单位、监管部门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标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竞标前申明并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租金收入及票据管理
㈠租金收入统一使用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由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请统一印制,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㈡市财政局设立租金收入财政专户。租金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
㈢市财政局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领用、统一保管、统一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专用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5-08-08 颁布日期:2005-08-08 文号: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政府的委托对国有公司进行管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其行为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唯一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权利。其职权由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了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2-10 颁布日期:2011-02-10 文号:国资发综合[2011]1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
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一般有三个区别,具体如下:1、性质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家控股公司,由政府以国家资本向企业投资入股,取得控制性股权、通过参加董事会,制定企业大政方针,但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2、设立条件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进行;3、管理制度不同。国有独资
发布部门:安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安政[2007]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11-05 颁布日期:2009-11-05 文号: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3-04-03 颁布日期:2013-04-03 文号:国资发综合[2013]4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路是什么当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资产评估是维护国有产权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评估结果是确定涉及到资产的基准价格的依据,也是建立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环节。然而,当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认识程度不全面。一些企业和部门对资产评估工作认知度还不够全面,单纯地认为评估只是为了某种经济行为的需要,不能从履行出资人和国有资产保值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9-07 颁布日期:2011-09-07 文号: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国有资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财政部 执行日期:2009-01-01 颁布日期:2008-12-16 文号:财教[2008]49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标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标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一、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是什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
专业分析: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