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叔侄私下转让宅基地 法院:转让合同无效
中国法院网讯(顾露)宅基地作为农民集体所有财产,个人仅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如不经审批私下转让,则可能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起关于宅基地转让引起纠纷的案件,并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
据悉,原、被告系四代内堂叔侄关系。2018年6月12日,被告将原告接到家中吃饭,席间原告在一张纸上捺印,该纸上由被告妹婿吴某写了一份转让宅基地的协议,其内容为“原告家后墙两米以外,原属原告的宅基地现转让给被告所有,签字生效,永不反悔。
转让人:原告署名,转接人:被告署名,证明人:吴某,2018年6月12日。”2019年10月,被告平整宅基地,原告以转让宅基地不知情阻止,被告拿出转让协议,认为系原告自愿转让给被告所有,双方各持其词发生纠纷。
后经迎河镇人民政府及派出所等部门调解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的土地及宅基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进行经营、管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个人无所有权,个人可依法取得使用权并且使用权的转让应经集体组织同意批准,办理合法的转让登记手续才有效。
原、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所有权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当事人约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该自动续期约定是否有效?答:租赁期间即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见
【裁判摘要】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在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同。如交易标的物不具有定作性,且接受标的物的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亦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权利的,交易当事人之间应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者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理论上认为,两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
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最新公报案例【案例标题】广西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xx进出口xx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终审日期】2006.06.02 【重要观点摘录】关于诉讼时效问题。xx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xx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1.无效合同的确认
1.转包行为无效,双方基于无效行为产生的“管理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强制判决的款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盛谐建设公司与逯淑梅转包行为无效,双方基于无效行为产生的“管理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强制判决的款项;逯淑梅参照约定的1%标准自愿给付款项,处分自身权益,应以其最终自愿认可数额为准。案例索引: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逯淑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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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债权人应依法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以法定方式提起权利主张,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对于保证期间采强制适用主义,保证期间为保证债务等固有属性。 保证期间是保证法律关系中的特有制度,不管当事人有无约定,保证合同有效时,均须适用保证期间制度,这是法
律师观点分析侯某与赵某为朋友关系,赵某因急需资金向侯某提出借款。侯某自身并无现金,碍于情面于是将自己的信用卡、花呗、借呗出借给赵某使用。赵某先后套现10余万元后无力偿还,侯某无奈之下只能先行偿还,并支付较大数额的利息和手续费。后侯某多次向赵某催款未果,进而成诉。本团队律师代理侯某向法院起诉,本案相关事实均较为清楚,证据亦比较充分。本案焦点在于侯某出借信用卡、借呗、花呗,相关金额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银行
最高法院:同一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房屋下宅基地使用权视为一并转让 【关键词】宅基地房屋 房屋买卖 地随房走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确权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宅基地住房,该宅基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让。本判例涉案事项为同一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依法应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即“地随房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有哪些呢?回复:(一)《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并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仅是对农民宅基地分配申请资格上的限制。《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1987年开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目前我国宅基地不允许买卖,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是可以转让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1、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故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或过户。2、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后,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在申请房屋过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相应的宅基地过户手续。
1、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故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或过户。2、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后,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在申请房屋过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相应的宅基地过户手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全体成员,一般需要公示)同意;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个村子的人);3、受让人不能违反“一户多宅”的原则,在接受转让时本人并无宅基地;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起转让。注意:转让人在此之后如果还要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是不能被批准的。
因经营不善,公司陷入僵局,三名股东协议内部转让股权,名为1元转让股权,实则以公司债权支付受让款。协议签订后,出让方要求公司支付价款未果,遂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转让协议。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股权转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股东私分公司资产违法,相关的约定自始就无效,故对崔某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0年11月,崔某与他人共同成立了大和公司。2011年5月,李某和涂某通过受让股权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当事人的目的是收购公司房地产,为了节税、规避房地产转让限制等情况,而选择股权转让方式来实现收购公司房地产的目的,是否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所谓“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地产转让”),人民法院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甚至认定构成犯罪,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近期笔者在制作2016年度公司法案件大数据报告时,发现最高人民法院2
宅基地未经变更登记私下转让的行为是无效的。一、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2)依法继承的材料;(3)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4)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5)其他必要材料。二、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流程(1)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2)如系
随着城市化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都跑向城市赚钱,使得家中的宅基地逐渐荒废,其实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那宅基地转让需要哪些条件?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一、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
对于农村宅基地住房,如果满足所有人属于同一村集体的成员且户口在同一村,则可以转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四十
非法转让农村土地 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 中国法院网讯 (何徽)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引起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依法判决买卖双方签定的《断卖土地契书》无效。1999年12月23日,浦北县乐民镇某村第四小组因修筑四级公路需要建设资金,时任该组组长的刘明相即召集本组干部和群众召开会议,会议决定把本组闲置的几处荒山旱地出卖给本组群众经营管理,被告刘大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