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因此、业主有权聘请还是不聘请物业公司来对小区进行管理。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业主可以根据需要,解聘或者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当然、解聘或更换物业公司,必须依法进行。
一方面。解聘或更换物业公司,首先参加人数需要符合条件,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其次,由于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四,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人,故必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另一方面,在合同期内解聘或更换物业公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比如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否则业主解聘或更换物业公司属于单方违约,需要赔偿物业公司损失。
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吗案例分析×小区业委会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业委会委托该公司对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是,在服务过程中,物业公司的某些服务环节不到位,很多业主对此不满意,提议解聘该物业公司。那么,解聘物业公司这件事应该谁说了算?业主们共同决定的事项又有哪些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居委会不能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不必承担业主的义务。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上述规定中的“业主”并非单个业主,而是指全体业主。单个业主是不能行使解除权的,必须由全体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才能解除物业服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之间法律关系分析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组织,在对外关系上,其与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本文当中,本律师将借合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简要分析。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
在实践中,过去我们大都将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锁定在“委托”或“委托代理”上,其实这是望文生义引起的片面理解,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一)委托的产生、发展是由于因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囿于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由此而生委托。这与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确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一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而限制其出入小区吗 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限制业主进出小区的做法是不对并且违法的。 业主基于物业所有权人的地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因此有权自由进出其所在的物业小区,其他人无权妨碍其行使所有权。业主自由进出小区是所有权派生的权能之一,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妨碍业主对所有权的行使。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是业主的违约行为
既然物业收取了相应的停车费用,那应当按照约定管理,保障业主的优先停车需求。你可以要求物业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业主可以依法解聘物业。解聘物业公司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所签合同规定;二是需要小区入住或现有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业主同意辞退。法律依据:业主可以依法解聘物业。解聘物业公司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所签合同规定;二是需要小区入住或现有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业主同意辞退。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而没有罚款的权利。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处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不具有约束力。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设立处罚权。【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小区物业管理要求业主提供身份证存档,其目的可以解释成为方便物业管理,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文,不违法即合法。虽然合法,不等于是法律赋予它权力,业主可以不配合,拒绝提供他们所要的证件,业主也没违反任何法律条文,不违法即合法同样适用业主。在生活中业主不愿意配合的原因,主要是怕泄露个人信息,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其实个人身份证上的信息都属于公开状态,不应该属于隐私范围,气量越是大度的人,隐私范围越小,个人隐私范围
问题一:更换物业基本步骤1、小区先成立业主委员会。2、如果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已到期,那么,由业主委员会通知物业管理公司撤出,由业主委员会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3、如果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尚未到期,那么,由业主委员会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判决生效后,再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问题二:是否能更换其他物业管理公
建议你协商解决或者起诉
《民法典》第278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决定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行使业主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首先,应当满足表决的人
一、开发商与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是什么关系1、开发商与业主是购房合同关系,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从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属于从属关系;开发商以原始业主的身份订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为合同关系。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
不交水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停水停电,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首先,业主破坏绿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 49 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 50 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将绿地破坏后种植蔬菜属于改变公共部位的用途,擅自占用场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
法律分析:篮球场属于小区共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将篮球场改为停车位。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可以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此事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篮球场予以恢复原状。篮球场作为小区居民的健身设施,并非可有可无。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以小区停车紧张为由,就随意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业主选择购买该小区的房屋时,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及整体配套
原告:某小区物业委员会被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李某案情:2009年5月1日,原告购买了演达路某小区楼房后,与被告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一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半年后,被告一与被告二李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被告一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交给李某,以被告一的名义成立物业管理处,由李某任负责人;管理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物管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由李某负责。该管理处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并未领取法人营
不交水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停水停电,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一、物业公司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答:一般可以分成两种情况和方式,一是,从购房人收房签字后,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二是,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登记入住手续时开始收取管理费。二、开发商的空置房要缴纳物业管理费?答: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按照目前的行业惯例来看,开发商的空置房都交纳物业管理费。至于交纳多少的管理费,可以按照《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三、在收取物业的管理费时,计费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