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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中的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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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中的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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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破产债权种类很多,从性质上分为税收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担保债权等,在类别上分为民间借贷类债权、金融类(金融借款、票据)债权、工程类债权、买卖及租赁类债权、消费性购房人的债权等。

在破产债权中,职工债权较为特殊,职工作为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群体,不同于外部的债权人,为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破产法对职工债权进行了不同于普通债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二是在清偿顺位上,仅次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前;三是无需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也无需报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那么针对职工债权,应如何进行审查呢?

首先,审查职工的身份问题。向企业询问确认是否为破产企业的职工、确认工作年限,并结合企业移交的人事档案、劳动合同、财务账簿、审计情况等资料,并到社会保险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调查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缴纳起止日等进行综合判断。

其次,审查职工债权的数额,即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数额。通过企业的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职工工资流水、工资表等确定职工工资。

但是,针对破产企业董监高的超出正常范围内的非正常收入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最后,管理人针对调查的职工债权情况编制债权清单,虽然职工债权无需债权人会议核查,但管理人需在债权人会议上通报相关的调查情况并及时采取灵活方式进行公示。

因法律未规定具体的公示方式,在实务中,公示方式有多种,包括在债务人处张贴公告、法院公告、网络公示、电话通知等。另外,在公示时应告知职工可以提出异议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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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本文系转自《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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