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破产债权种类很多,从性质上分为税收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担保债权等,在类别上分为民间借贷类债权、金融类(金融借款、票据)债权、工程类债权、买卖及租赁类债权、消费性购房人的债权等。
在破产债权中,职工债权较为特殊,职工作为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群体,不同于外部的债权人,为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破产法对职工债权进行了不同于普通债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二是在清偿顺位上,仅次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前;三是无需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也无需报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那么针对职工债权,应如何进行审查呢?
首先,审查职工的身份问题。向企业询问确认是否为破产企业的职工、确认工作年限,并结合企业移交的人事档案、劳动合同、财务账簿、审计情况等资料,并到社会保险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调查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缴纳起止日等进行综合判断。
其次,审查职工债权的数额,即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数额。通过企业的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职工工资流水、工资表等确定职工工资。
但是,针对破产企业董监高的超出正常范围内的非正常收入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最后,管理人针对调查的职工债权情况编制债权清单,虽然职工债权无需债权人会议核查,但管理人需在债权人会议上通报相关的调查情况并及时采取灵活方式进行公示。
因法律未规定具体的公示方式,在实务中,公示方式有多种,包括在债务人处张贴公告、法院公告、网络公示、电话通知等。另外,在公示时应告知职工可以提出异议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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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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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劳动债权 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案件中对劳动债权的调查和审查 (一)调查核实职工身份 企业被裁定宣告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接管破产企业。在接管
一、信用担保(人保)债权问题1 . 破产企业为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关于破产企业为一般担保责任人的情形,有观点认为,破产企业仅对主债务人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主张不能或者主张的债权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管理人应当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受理债权人的保证债权申请。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债权申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而通过诉讼程
关于破产中的普通债权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普通破产债权指的是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产生。同时也包括因企业侵权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都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
一、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后能否要担保人承担责任1、可以。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二、债权担保的范围有哪些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如何计算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清偿一般是对债务而言的,清偿率就是偿还债务的比率,清偿率=已偿还的债务金额/全部债务的金额*100%。 1、普通债权,指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公司破产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最后的是普通债权。 2、未决债权是指正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尚未有裁决结果的债权。 3、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实际偿还金额/应偿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经历了飞速发展,人民生活逐步迈入了小康水平。我国经济增长之前主要依靠“要素驱动”,即信贷推动下的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方式,但是由于要素驱动投资的边际回报率逐渐下降,同时引发了一些列的民生问题和财政问题,所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对于经济平稳且高质量的发展有着跨时代的意义。经济由高速增长模式转变为高质量增长模式也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也是经济市场优胜劣
在破产案件中,由于破产债务人占有、使用他人财产以及与他人发生的经济交往的情况的复杂性,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在其名义下管理的财产的权属也多种多样。因此,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管理的财产享有不同的权利。取回权就是其中的一种。对相对的权利人来说,是按取回权还是按一般债权实现其权利,权利人所得到的利益差距非常大。因此,需对取回权问题加以认真研究和明确,以利于指导司法实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取回权的概念。取
本文小编以自身参与的破产重整项目为切入点,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拟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申报程序与审查程序、受偿范围及清偿顺位等四方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性质的认定,理论界大致持以下观点: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1]。留置权说认为,当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于经营不善,可能会面临企业破产清算。企业在清算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处理这方面问题也作出了法律规定。因此,这里我们将企业清算中的破产清算单独列出来,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税收问题相关内容,请阅读全文。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问题是怎样的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提到,企业应进行清算所
您好,关于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实际操作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将税收滞纳金、罚款作普通破产债权处理;(2)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单独申报、审查和确认,或者与所欠附加和基金合并申报、审查和确认。 2.税收债权的申报、审查和确认。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实践中可采取例外原则,即允许税收债权申报部门检查破产企业会计账务,列出欠税清单。尔后由管理人委派对税收有专长的人员对清单
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如下: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3、前项社保费用以外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4、普通债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
登记居住权这事可以的,但是你必须得到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是登记了居住权不代表将来以后你就能顺利地加名字,所以说你还得写一个婚内协议才可以这个协议,最好是让律师给你起草。
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清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对有关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职工个人所缴纳的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储存在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不应列入破产财产。2.单位在破产以前应当为职工缴存而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可比照单位拖欠职工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至被宣告破产前,能否解除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 【陈玉光13510159946】阅读提示:《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措施应中止。实践中,债务人进入执行程序后,其法定代表人通常会被采取限高措施。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相关执行程序中止,是否包括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裁判要旨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企业只是进
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进行审判监督,是大家的共识,不管从破产立法上,还是从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都没有否定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但我国目前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极不健全,对破产案件的监督也一直是审判监督的薄弱环节,存在法院在对破产案件相关事项的审判监督权上的行使无法可依的情况,也存在法院对当事人就破产案件中有关问题的申诉处理上感到十分无奈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如何建立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进行一
你朋友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会有如下安置1员工身份置换2买断工龄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4拖欠欠缴费用支付
在公司破产中,自己对公司的债权被认定为劣后债权,不仅丧失对破产企业抵押物的优先权,而且还要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相当于用钱打水漂后又引来了精准制导。 在破产程序中其他债权人可以针对部分其他债权,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还可以提出异议之诉,要求确认其他部分债权为劣后债权,从而增加自身受偿的比例。 破产企业股东向公司的借款就是被认定为劣后债权的重灾区,如果公司选择过于
笔者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必要就其中的股东债权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认定。这些案件具备如下全部或部分特点:1、债务人某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债务人绝大部分的股权,且该等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破产管理人所申报的债权占全部申报破产债权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2、该等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报的债权为向破产债务人提供的借款,或是其他垫付款等款项;3、债务人本身没有经营决策权,其生产和销
一、强制执行中的债权能否转让 强制执行中的债权不能强制转让执行期的债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转让债务,债务转让时,人民法院会中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转让。但债权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并且需要与受让人协商达成一致。而债权转让后,就由债务人依法向受让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