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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怎样共同决定使用建筑物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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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怎样共同决定使用建筑物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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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怎样才能使用建筑物维修资金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管的权利。

我们知道,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住宅共有部分需要维修的,在房屋质保期内,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超过保修期的,由与之关联的业主共同决定,所需费用在维修资金内支出。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的业主且人数占三分之二的业主表决。

我曾代理过业主因维修外墙遭遇挫折与物业公司发生物业合同纠纷的案件。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如下:

本案是业主因住宅楼外墙漏水,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长达6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外墙漏水长达六年没能解决,物业确实不尽义务和职责。

业主老爷叔患两腿静脉曲张不便外出,久居潮湿霉变环境患上慢性肺炎,室内墙面、橱柜已损坏,但是一审业主败诉。业主在二审开庭前委托了本律师代理并胜诉。

涉案业主外墙自2015年漏水,证据材料显示报修时间是2016年雨季前的3、4月份,而物业公司对此有涂改并无证据证明其尽到职责。

2019年房屋检测部门出具勘察表、认定表载明外墙透水引起室内损坏。物业公司提供的自行《征求意见表》,显示业主不同意动用维修资金,一审庭后虽然由楼代表仅用两天半即完成了征求意见并通过了动用维修资金的表决比例,但是一审业主败诉。

  一审判决后,物业对其他并未起诉的业主对应的外墙进行了维修,单单甩下该业主对应的外墙部分不修。二审中律师在接案后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提交证据,经过开庭审理,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了业主诉请,最后物业也履行了判决。

针对本案启发的思考和律师建议:

一、面对纠纷产生的法律问题,如果在自己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应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因业主未咨询律师,在自力救济时,自己不能有力处理,未及时保留证据,物业拖延,导致受害不浅;在一审阶段,因未委托律师代理,很容易被专业性很强的对方糊弄过去,导致败诉。

二、因自力救济长期没有进展,业主可选择先自己找他人维修,然后再向业委会、物业主张权利。也可在纠纷发生后尽快委托专业人士,启动诉讼程序寻求法律救济,以免纠纷的纷扰和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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