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
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文、刘某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刘某文对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享有六分之四的份额,原告刘某斌与被告陈某贤对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北京市海淀区M号原有北房三间,系由陈某坤、陈某旭、陈某杰、陈某新的父亲陈某刚及母亲钱某出资建造。钱某及陈某刚已经分别于1978年、1990年去世。
钱某及陈某刚去世后,陈某坤、陈某旭、陈某杰、陈某新子女四人就M号房屋的处置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房产由陈某新单独继承。
陈某新继承了该房产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2010年陈某旭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张某平及其子张某宇。原告刘某斌为原告刘某文与前夫所生育的孩子,此外陈某新与前妻李某育有一子陈某贤。
刘某文与陈某新于2001年5月1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刘某文、刘某斌、陈某新一起居住并形成了扶养关系,刘某斌的户口迁入M号内并成为该户之户主。
2002年,因M号内原有房屋破损,刘某文与陈某新二人出资对房屋进行了翻盖,2003年8月陈某贤的抚养人变更为陈某新。
陈某新于2006年4月因病去世。陈某新去世后,原告一直使用、管理M号房屋,并将一楼房屋出租帮补生活。
原告认为,M号的房屋于陈某新、刘某文婚后翻盖,其应当为陈某新及刘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新去世之后,M号房屋应当先分出一半的份额归其配偶刘某文所有,另一半的份额应当由陈某新的法定继承人刘某文、刘某斌与陈某贤共同继承,在遗产没有分割之前,视为继承人共同共有。
原、被告之间无法就M号房屋的份额确认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杰、张某平、张某宇共同辩称,我们不同意分这个房子。因为房子是我们家老人的房子,在原告刘某文和陈某新结婚到陈某新去世后,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其不能继承陈某新的遗产,所以原告刘某斌不能分到这个房子。
被告陈某贤辩称,陈某刚有四个孩子,陈某坤和陈某旭已经分过宅基地,只有剩下两个没有分过宅基地。南房已经出售,1993年的时候,卖了一半的房子,和本案没有关系。
北房三间仍然在使用。2001年对北房进行了翻修,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文出资。刘某斌户口迁入的时候签字有问题,刘某斌与陈某新之间不能构成抚养关系,所以刘某斌的继承也有问题。
被告陈某坤未参加本院庭审。
法院查明
经当事人陈述:陈某刚(1990年去世)与钱某(1978年去世)育有陈某坤、陈某旭(2010年去世)、陈某杰、陈某新(2006年去世)。
陈某旭与张某平育有张某宇。陈某新与其前妻李某育有陈某贤。2001年5月16日,刘某文与陈某新登记结婚。刘某文系再婚,且其与前夫育有的女儿刘某斌由刘某文抚养。
户口本显示刘某斌系陈某新之女。
1975年批准陈某刚在M号(以下简称涉案院落)中原有2间房屋的基础上增建1间半房屋。后M号总共建有北房3间(以下简称北房3间)。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无显示日期的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协议),显示,北房三间由陈某刚与钱某在世时所建,现二位均去世,北房三间,陈某坤、陈某杰、陈某旭、陈某新均同意将3间北房给陈某新,该协议上均显示有上述四人的签字。
对该份涉案协议,被告均不认可。
刘某斌、刘某文就本案被告曾经提起过继承纠纷诉讼该案以原告申请撤诉结案。在该诉讼中,本院就“上述签名是否为各位被告同一人书写”依法委托了北京某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对涉案协议进行了鉴定。
鉴定所于2013年11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显示陈某杰、陈某旭的笔迹并非同一人书写,而陈某新的笔迹是同一人书写。
在本案中,原告认可上述鉴定事宜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的,但是不认可鉴定的程序,要求重新鉴定。对此,原告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据。
就涉案院落房屋的现状,本院进行了实地勘验,勘验结果如下:一层包括:西边的厨房、卧室、客厅和卫生间,均由陈某贤居住使用;
东边的厨房、客厅、卫生间,均由陈某杰居住使用;一层共七间房。二层共8间房屋,左右各4间,该8间房屋未有批示。其中北侧4间房、南侧自西往东数一、二、三间房由陈某贤使用并用于出租;
南侧自西往东数第四间房由陈某杰居住。第三层为彩钢板结构房屋。
庭审中,原告只要求对第一、二层共计十五间房屋进行份额处理,不要求分割。就上述十五间房屋的演变,本院进行了询问,各方当事人陈述如下:
刘某文、刘某斌:2002年9月,由刘某文与陈某新将原来由钱某及陈某刚出资建造的北房三间推倒,重新翻建了楼房,一起翻建涉案院落内的房屋,之后房屋格局就未再变动。
上述翻建行为未有批示。
陈某杰、张某平、张某宇:涉案房屋确实在2002年由陈某新出资翻建,刘某文并没有出资,房子翻建后第一层是一个两居室,一个一居室,第二层是8间。
由陈某杰出资建了第三层,无批示,后又将第一、二层装修了一遍。房子是在2002年建造的,建好后就未再变动。陈某杰、张某平、张某宇主张二层房屋其有出资,未提供证据。
陈某贤:我方于2016年对房子墙壁、内墙和外墙进行过整修,一层改了几面墙,二层进行了装修加固。
在之前案件开庭笔录中,陈某杰陈述,1992年底,陈某新与李某结婚,翻建的北房,翻建后是三间北房,加洗手间、厨房和过道。
旧址翻新,面积及位置没有变化。后来的房屋是陈某新翻建的,具体时间不清楚。
2015年9月23日,刘某文、刘某斌将陈某杰列为被告以用益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该案以撤诉方式结案。
2017年1月23日,刘某文、刘某斌将陈某杰列为被告再次以用益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对涉案院落中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本院作出(判决,该判决认定涉案院落中的房屋系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由陈某刚与钱某夫妇获得批示,在陈某刚与钱某夫妇去世后,未经继承。
涉案房屋中未经权利人析产继承处理,权属不清,故判决驳回了刘某文、刘某斌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业已生效。
经本院询问得知,陈某坤有自己的宅基地;陈某杰除涉案院落外并无其他可居住地,自2011年2月至今住在涉案院落房屋中。
张某平、张某宇另住它处。刘某文、刘某斌自2008年搬走以后未在涉案院落居住,但于2008年至2010年间房子由刘某文出租。
另查,陈某新去世后,其继承人未进行继承。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苑M号中第一、二层共十五间房屋由陈某杰、陈某坤、张某宇、张某平、陈某贤、刘某斌刘某文共同继承,其中陈某杰份额为六分之一、陈某坤的份额为十二分之一、张某平、张某宇的份额共为十二分之一、陈某贤的份额为六分之二、刘某文、刘某斌的份额共为六分之二;
二、驳回原告刘某文、刘某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关于刘某斌的继承资格问题,刘某斌自2001年刘某文与陈某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涉案院落中,直至陈某新去世后于2008年搬离涉案房屋,且结合刘某文与其前夫离婚后,刘某斌由刘某文抚养的事实,而且户口本显示刘某斌亦为陈某新之女,故可以认定刘某斌与陈某新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涉案院落中的现涉案房屋系在陈某刚与钱某夫妇建造的三间北房基础之上加以翻建所得。陈某刚与钱某去世之后,由于涉案协议已经法院在之前案件中依法委托鉴定证实陈某杰、陈某旭各自的笔迹均非同一人书写,故不能认定陈某刚与钱某去世之后,各继承人均同意涉案院落中的三间北房由陈某新享有。
三间北房还应作为陈某刚与钱某的遗产房屋。
根据查明事实,陈某新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并于2001年与刘某文结婚后,次年出资将原有北房三间翻建成二层楼房(共15间房屋),以改善居住条件来说,可以视为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人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了翻建。
张某平、张某宇、陈某杰提出存在出资翻建二层房屋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法认定上述事实。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
现涉案院落中第一、二层的共15间房屋,故依据该条规定,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考虑各继承人现实际居住的情况,在涉案院落实际居住利益、15间房屋的来源等因素在继承人陈某杰、陈某坤、张某宇、张某平、陈某贤、刘某斌、刘某文之间酌情予以份额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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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刘x(202x年x月x日去世)、孙x(201x年x月x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四原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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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张某文、张某武、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赵某、张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拆迁利益,由原告共同均等享有拆迁补偿款557744.4元、共同均等享有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的七分之六份额;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某鹏与霍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某文、张某武、张某成、张某万、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超七名子女。原告赵某、张某明为张某成的
原告诉称原告姜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出卖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得房款380万元,由姜某杰向我返还卖房款130万元;2.诉讼费由姜某昊、姜某明、姜某杰承担。事实与理由:姜某德与徐女士是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姜某昊、姜某明、姜某霖、姜某峰。2007年1月29日姜某霖去世。2018年5月18日徐女士去世。2018年8月29日姜某德去世。姜某德与徐女士去世后留有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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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持公证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生前被继承人已经处分了财产,该财产就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他子女无权分配
原告诉称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张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我继承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父于2019年2月2日去世,其配偶张母于1991年去世。二人婚后育有原被告七个子女。张父生前留有遗嘱一份,明确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我继承所有。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张某仁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每个人
你好,也是可以要求补偿的哦
1、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
父母去世后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无论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户,土地确权应该归其儿女所有,子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土地。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继续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否则不可以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1)继承(直系亲属):(不纳入限购)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未过5年:估价×5.6%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未过5年估价×1%2)遗赠(非直系亲属):(纳入限购)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未过5年估价×5.6%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过5年估价×1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1)继承(直系亲属):(不纳入限购)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未过5年:估价×5.6%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未过5年估价×1%2)遗赠(非直系亲属):(纳入限购)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未过5年估价×5.6%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过5年估价×1
您好,我是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的赵丽律师,我们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对于您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答:公租房不归承租人个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租房并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遺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般来说,承租人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公租房,因此法院一般是不予处理的。但考虑到其家庭其他成员通常会一同居住,公租房使用也涉及到了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利益。所以,同住人或其他亲属在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