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朱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每人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取得房屋的一方按照房屋市场价值给我三分之一的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朱某聪与刘某霞原系夫妻,朱某杰、朱某亮、朱某辉系二人子女。朱某聪去世后,名下房屋经刘某霞与三名子女同意,由刘某霞一人继承。
现刘某霞已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继承人仅有子女三人,三人同一顺位,继承的份额应该均等。朱某亮一直占用涉案房屋自行居住,现各方就上述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朱某亮、朱某辉辩称,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取得的,朱某辉是被安置人口,应该自己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剩余三分之二才是遗产,由朱某杰和我们继承。
就继承的具体比例,朱某亮对父母进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该多分,属于遗产的三分之二应该分成四等份,由朱某亮继承两份,朱某辉和朱某杰分别继承一份,也就是说,最终朱某杰继承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朱某亮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朱某辉继承和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朱某亮要求分得房屋,按照市价给另两方折价款。
法院查明
朱某聪与刘某霞原系夫妻,二人生育三名子女,即朱某杰、朱某亮、朱某辉。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即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系二居室,原登记在朱某聪名下,系朱某聪与刘某霞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系拆迁安置取得,根据朱某聪与北京市H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朱某聪在A号有正式住房一间,正式户口4人,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是妻51岁,女23岁,以一号房屋直接安置。
2001年4月10日朱某聪与北京市P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成本价购买一号房屋,购买时折算了朱某聪与刘某霞的工龄。
朱某辉确认购房时其未出资。
朱某聪去世后,刘某霞与朱某杰、朱某亮、朱某辉就一号房屋进行继承权公证,朱某杰、朱某亮、朱某辉均放弃继承,朱某聪上述遗产由刘某霞继承。
一号房屋所有权之后变更登记至刘某霞名下。
就拆迁情况,朱某亮、朱某辉称拆迁时因朱某辉与朱某聪、刘某霞同为被安置人口,故分得两居室,若仅两名被安置人口则只能分到一居室,朱某亮、朱某辉就此提交了同一地址、被拆迁人为朱某亮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朱某亮在A号有正式住房一间,应安置人口2人,即妻25岁,以一号房屋直接安置,朱某杰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亦认可拆迁时有朱某辉的利益,但认为朱某聪去世后朱某辉放弃继承,也放弃了析产的权利。
庭审中,朱某亮称其对刘某霞尽到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朱某亮表示,2004年开始其与其子搬入一号房屋居住,照顾朱某聪和刘某霞,就此提交了其为一号房屋支付水电费记录、购买日用品支付记录、为刘某霞支付医疗费记录以及为刘某霞购买的衣物照片若干。
朱某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朱某辉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庭审中,朱某辉称其生活困难,要求多分遗产。朱某辉表示,现每个月退休金2500元左右,在此之前靠低保生活,目前有自有住房,不需要租房,就此提交离婚证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朱某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朱某亮对此认可。
朱某杰亦承认在刘某霞去世后其曾提出继承事宜,但各方未协商成功。
一号房屋现市场价值为568.05万元。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朱某亮继承,被告朱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朱某杰支付房屋折价款一百七十万四千一百五十元,被告朱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朱某辉支付房屋折价款二百二十七万二千二百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杰、被告朱某亮、被告朱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一号房屋系拆迁安置取得,根据安置协议,朱某辉系被安置人口,应享有部分拆迁利益。朱某聪、刘某霞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后未进行分家析产,现二人均已去世,应先对遗产进行析产后方可继承。
朱某聪去世后朱某辉虽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权,并不代表其一并放弃主张拆迁利益的权利。法院现对析产、继承问题进行审查后一并处理。
庭审中,朱某亮与朱某辉均主张多分遗产,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多分遗产的条件,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号房屋中属于刘某霞遗产的部分,三方应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庭审中朱某亮主张要房,朱某杰与朱某辉均表示要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其支付折价款,法院不持异议,朱某亮应按房屋市场价值向其他两方支付折价款。
就各方享有的具体份额,结合拆迁政策以及庭审各方陈述,拆迁时系因朱某辉的原因多分了一间房屋,法院综合考虑一号房屋面积、“房改”中朱某辉未出资等因素,酌情判决朱某辉享有相当于涉案房屋十分之一份额的拆迁利益,综上,朱某亮应向朱某杰支付房屋价值十分之三的折价款,应向朱某辉支付房屋价值五分之二的折价款。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刘
1、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
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振兴律师团队律师。 对于您的问题,我们解答如下:继承是复杂法律问题综合体。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还涉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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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部分子女出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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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1)继承(直系亲属):(不纳入限购)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未过5年:估价×5.6%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未过5年估价×1%2)遗赠(非直系亲属):(纳入限购)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未过5年估价×5.6%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过5年估价×1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1)继承(直系亲属):(不纳入限购)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未过5年:估价×5.6%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未过5年估价×1%2)遗赠(非直系亲属):(纳入限购)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未过5年估价×5.6%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过5年估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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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房屋遗道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2、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内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容照当地市场价格
我国的《民法典》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你的父母是否有留有遗嘱,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就是法定继承,这就需要子女对遗产的分配进行协商,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
要办理继承过户。继承相关手续如下:一、先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死亡证、房产证原件等,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因为孙子一般都不是继承权人,所以办理公证时,所有继承权人都要放弃继承,并把他们各自可继承的部分都赠予给孙子,就可以把房产集中到孙子一个名下。二、上面所有人带上面所有资料及公证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具体手续按当地房管局规定。
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名字,一方已去世,在世一方是否可以直接将房子过户给子女,视以下几种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已去世的夫妻一方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将自己所有 的房产份额指定由配偶一人继承,配偶可通过公证方式作出接受继承的继承公证后,则配偶对该房屋拥有了全部房屋产权就能够将房屋过户给子女。 第二种情况,已去世一方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指定由子女一人继承的,子女通过公证方式作出接受继承
原告诉称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张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我继承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父于2019年2月2日去世,其配偶张母于1991年去世。二人婚后育有原被告七个子女。张父生前留有遗嘱一份,明确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我继承所有。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张某仁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每个人
你好,也是可以要求补偿的哦
父母去世后房产继承权归谁需要视情况而定:一、父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的继承权归属于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二、父母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父母作为被继承人,留下的房产的继承权归属于其配偶、父母、子女。原则上各继承人平均分割该房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