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日,XXX超市(甲方)与霍某(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2.1条约定:“本合同签署时,乙方的工作性质为营运管理工作”。
第2.2条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乙方的工作能力确定。在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时,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的劳动报酬按新的岗位予以调整。”
第10.3条约定:“公司员工手册及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公司员工手册与本合同的规定不一致,则优先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2015年7月14日起霍某开始休病假,XXX超市开始按同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休病假前霍某担任杂货处处长,工资标准为每月13050元。
2017年1月13日霍某的医疗期结束,当天霍某回XXX超市报到,XXX超市安排霍某回家等待通知。2017年2月起XXX超市恢复按每月1305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017年5月26日XXX超市向霍某邮寄《通知》,内容为:“您于2015年7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休病假,现目前您休假前担任的原职务已无空缺。
2017年5月15日北京北区区长及店长与您协商您病假后返岗的新工作,提供给您的新岗位为:项目处长,负责协助区长及店长进行杂货的相关工作,此岗位与您之前的级别、薪资、福利无任何变化,但当日您已明确拒绝。
现公司对您的工作进行再次的安排,由于公司处长级别职位已无空缺,公司提供给您的新职位为XXX店家电处41部门主管,您的工作地点、薪资和福利无任何变化。
公司已于2017年5月18日向您发送书面通知,通知公司对您的上述安排。现本司再次向您发送通知,请您收到本通知后,于2017年6月5日至新岗位报到工作。”
2017年6月5日起霍某未到新岗位报到。2017年6月14日XXX超市向霍某邮寄《通知》,内容为:“因您于2017年6月5日始本公司多次以电话和短信信息通知您前来公司上班,但您一直未来公司报到上班。
现本司特发通知,望你收到本通知后7天内(以邮戳为准,即于2017年6月21日之前),前来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10--XXXXXXXX)。
若届时你未办理相关手续,本司将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你个人承担。”2017年6月21日前霍某仍未到新岗位报到。
2017年6月22日XXX超市向霍某邮寄违章违纪单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霍某自2017年6月5日起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于2017年6月23日与霍某解除劳动合同,霍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起诉。
2.法院判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果:驳回霍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驳回霍某的诉讼请求。
3.律师分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霍某在医疗期结束返岗工作时,XXX超市能否调整霍某的岗位,XXX超市调整霍某的岗位是否合理,霍某以不接受调岗为由不到新岗位报到是否构成旷工。
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2.1条只约定了霍某从事营运管理性质的工作,并未限定某一具体工作岗位。第2.2条进一步约定由XXX超市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霍某的工作能力确定霍某的工作岗位。
故XXX超市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合理调整霍某的工作岗位。当霍某在医疗期结束返岗工作时,在其原担任的杂货处处长岗位已无空缺的情况下,XXX超市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当前空缺岗位中合理调整霍某的工作岗位。
因此,霍某未按2017年5月26日的《通知》要求在2017年6月5日到新岗位报到,且在收到2017年6月14日要求说明情况的第二份《通知》后,仍不到新岗位报告,构成旷工。
霍某自2017年6月5日起连续旷工,已经达到了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条件,XXX超市于2017年6月23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情形,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岗,不到新岗位报到,属于旷工。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岗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调动劳动者的岗位的。因为,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劳资双方处于一种谈判状态,地位平等,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即对劳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所以,用人单位调
用人单位能否擅自调岗并降薪不能。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及劳动报酬条款是重要条款。公司通常会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其他规章制度中约定“变薪变岗制度”。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的岗位、薪资与公司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考核相关,那么当公司经营状况下降或员工业绩考核不达标时,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实行相应的调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法合理地调整员工岗位,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合理体现,也是配置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实务中员工常常对调岗抱有抵触情绪,再加上用人单位没有把握好调岗的操作流程和要点,而引发不少劳动争议,如何合法合理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呢,笔者来教大家几招。一、调岗是否需要员工本人同意?目前《劳动合同法》规定,调岗分为法定调岗、协议调岗、单方调岗。1、法定调岗是指,只要发生法律规定情况,公司就可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调岗。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分配的,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变更,不得单方变更。法律依据#第三章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案例十: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争议案案情简介张某于 2005 年 1 月入职某制造公司,双方于 2010 年 5 月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为机械维修工,月平均 工资为 6000 元。2019 年 6 月,制造公司因张某亲属从该公司退 休后在外省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决定将张某调离岗位, 从事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2019 年 8 月,制造公司下发 通知,将张某调整到保洁岗位,
一、结论概要1.用人单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创设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情形,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三个条款,分别是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六种情形)、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辞退”(三种情形)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并且“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
实践中,有人认为调岗系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在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合法有效。也有人认为,单位享有自主用工权,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单方调岗。那么,单位单方调岗究竟是否合法呢?实践中各种情况千差万别,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应从调岗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调岗的合法性实务中,单位单方调岗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定调岗,一种是约定调岗。下面分别讨论。(一)
法律分析: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年满55岁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55岁以上员工的,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试用
单位口头通知调岗降薪,劳动仲裁如何举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由劳动者举证的,但如果调岗降薪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由用人单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
有些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也是连续两次进行签订,但第三次时单位想要不续签。那么,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选择不予续签?朝阳律师给你提供一些意见。 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不能选择不予续签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40条的情形,劳动者愿意续签并且没有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仅必须续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形致无效;(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形致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
1、员工不同意调岗,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员工。如果在员工手册里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约定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1、员工不同意调岗,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员工。如果在员工手册里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约定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本人是否同意用人单位岗位调整、降低工资的决定。同意有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则是合法的。未同意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降低薪资是违法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没有效果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想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则可请求用人单位继续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关系,以及按薪酬待遇支付应付工资。若不想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可以以用人单位变相辞退为由,请求赔
一、职工行政拘留用人单位能否开除被行政拘留并非过失性解除的法定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
一、可以。调岗不分事业还是企业,如果已经决定要调岗,一定要有三方的同意:原所在部门领导的同意,接收部门领导的同意,HR人力资源部门的同意。也就是说有人愿意放走,有人愿意接收,同时不违反公司HR部门的规定或者原则。二、调岗情形主要有:双方协商调岗、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调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调岗时具体离开的理由一定要正确,提出调动时要先跟所在部门的领导谈,一般谈
124份判决告诉您:医疗期满,员工继续提交病假证明,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是除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并不是员工的治疗期间,医疗期满但员工的治疗尚未结束的发生也是常有之事。但让用人单位苦恼的问题在于,医疗期届满后,员工仍然请假不上班如何处理?该问题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能从案例中找些思路。笔者用“医疗期、不能从事、解除劳动”为关键字,检
引言:某公司单方将员工从经理调岗为店长,遭到员工反对。之后公司取消了员工的打卡权限,移出工作沟通群,并降低了员工的岗位工资。员工发律师函要求公司纠正无果,之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诉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参考案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12民初25580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2742号 一、基本案情Y某从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