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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用人单位能否免除缴纳社保义务

问题描述

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用人单位能否免除缴纳社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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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黄某是某加工店(个体工商户)员工,双方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某加工店每月支付黄某社会保险费288元,合计6912元;

2013年4-6月,某加工店未支付黄某社保费。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黄某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双方于2013年6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黄某遂提起仲裁及诉讼,请求某加工店返还黄某已垫付的社保费。最终法院判决某加工店应当返还黄某社会保险费差额2764.63元。

【案件点评】

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

《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黄某与某加工店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某加工店应当依法为黄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保费。

虽然某加工店每月发给黄某工资包含社保费288元,而黄某也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但不能以此推定黄某属于《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缴纳社保费的法律义务。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的《2015年度江门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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