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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桶污水返水,房屋被泡,业主如何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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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桶污水返水,房屋被泡,业主如何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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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当事人A,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

    被告:北京XX公司

    原告当事人A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当事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告被告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被告被告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当事人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卫生间配套用品、木质地板、墙体、所有实木门等因公共污水主管道反涌进屋无法继续使用产生的维修费XX;

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洗衣机等地面家具、家电公共污水主管道反涌进屋无法继续使用产生的更换费用X元;

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保洁费XX;

4、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租金损失X元(以X元每月为标准,暂计X个月);

5、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XX;

6、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9日,原告接到所其在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位于XXXX家中漏水。原告赶到家中查看,已是满屋粪便污水脏东西满地,气味难闻。经被告一的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及现场排查,判定是室外公共污水主管线堵塞,导致楼内卫生间下水主管道粪便污水顺着马桶和地漏反涌至原告家中。因公共下水主管道泄露进屋,原告家中受淹严重,特别是来自厕所的粪便污水等污物,自卫生间马桶、地漏涌出,漫流至客厅、主次卧室等,造成原告屋内家具、电器、物品等不同程度浸泡损失。其中,墙体受潮起皮,地板污水起翘变形,地面家具肿裂,凡接触地面的物品都被浸泡污染,原告不得不重新装修更换家具并对房屋进行深度清洁除菌,因居室环境恶劣原告被迫搬出房屋。被告一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定期巡查及维护养护义务,因其疏于对室外公共污水主管道维护保养,导致原告屋内污水、粪便倒溢反涌,不仅使原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对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一作为被告二的分公司,被告一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工作人员要求赔偿,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被告一辩称:返水认可是室外公共污水主管线堵塞导致,确实是我物业公司职责范围,但返水不是我公司造成,我公司是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已经达到了每年维护次数,是突发事件,与原告对房屋疏于照顾有原因,房屋长期空置,原告没有及时发现返水,而且是屋内返水,我公司对屋内返水不能及时发现。

根据装修记录显示4月11日-6月11日原告的房屋已进行装修,不认可此时间段的租房费。原告家中很多家具都比较陈旧,时间较长,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家具价值。

原告主张维修费用及更换费用无客观鉴定依据,原告的泡水损失已经由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鉴定,鉴定赔偿费用为4600元,其次,地板、实木门、洗衣机等家具使用且并非全部受损,不应按照原告购买时的原价全部赔偿。

原告主张保洁费无事实依据,原告于2020年2月8日至3月9日期间将房屋钥匙交给我公司,由我公司进行保洁清扫。原告主张租金损失无事实依据,原告房屋一直空置状态,未对外出租,未对原告造成相应损失,且原告在朝阳另有住所,没有提供因泡水在外租房的证据,原告交钥匙和取回钥匙,也仅仅一个月的时间,不应按照三个月计算。

原告主张误工费无事实依据,原告并未因房屋泡水一事造成人身损害,未导致原告无正常工作减少的收入。

    被告二辩称:

一、原告主张维修费及更换费用没有客观鉴定依据,有关原告的泡水损失,已经由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鉴定,其鉴定赔偿费用为XX元。原告主张的费用无客观鉴定依据均为其主观认定,其次地板、实木门、洗衣机等家具已经使用且并非全部受损,不应按照原告购买时候的原价全部赔偿。

二、原告主张保洁费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关于XXXX污水浸泡事件的说明及补充说明可知原告于2020年2月8日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告进行保洁打扫,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取回钥匙,期间一直由被告进行保洁清扫,被告未向原告收取保洁费。且原告取回钥匙应视为对保洁结果的认可,原告也未提供其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保洁的证据。

三、原告主张租金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房屋一直为空置状态,未对外出租并未对原告造成相应损失。原告另有住所地在朝阳区,且未提供其因泡水一事在外租房的证据,即便在外租房,原告交给被告钥匙到取回钥匙,也仅一个月的时间,不应按照三个月计算。

四、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并未因房屋泡水一事造成人身损害,未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A系北京市大兴区XX×号院××号楼×层×单元×××室房屋的所有权人。

    2020年2月8日,涉案房屋的厕所马桶污水返水,造成涉案房屋室内被泡。

    2020年3月9日,被告一的李A出具关于××号楼×单元×××污水浸泡事件的说明,写明:2020年2月8日XXXXX楼底稻香村工作人员向我公司反映顶棚漏水,经我物业公司工程师傅判断水是从××-×-×××室内漏下。我公司客服联系业主告知情况后。业主两小时内返回家中,打开房门发现自己室内被污水浸泡。经我公司工作人员查看,发现原因是室外公共污水主管线堵塞导致。经对室外公共污水管道疏通,业主室内污水开始通过地漏下流。污水上涌情况解决。但是污水浸泡严重,客厅、主卧、次卧、卫生间全部被污水侵蚀。具体情况如下:

1、室内墙体1米以下部分出现黄色水迹(共计约60平米)。

2、主卧与次卧木质地板、室内全部踢脚线附近均被灌入污水,并鼓起。

3、室内家具(主卧木质双人床1张、次卧木制单人床1张、办公桌子1张、衣服柜1个、客厅木质电视柜1个、木质洗手池一体柜1个、门及门框3套)被污水浸泡底部。

4、卫生间内洗衣机被污水倒灌,卫生间内的坐便池,玻璃隔断被污染。我公司当日安排保洁人员对室内进行清理。因污水浸泡无法入住,业主将房屋钥匙交付我公司,以便后续清理地板消毒及安排保险公司对现场情况进行评定。2月12日,保险公司来现场进行勘查核定。2月18日,业主到我公司协商后续处理事宜,因房屋内余存屎尿气味,需要进一步消毒,故钥匙继续由我公司代为保存。2月25日,业主根据房屋装修标准提出赔偿要求及说明,金额为xxxx元。2月28日,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XXXX元能否接受,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业主要求上诉。

    2020年3月9日,被告一的李A出具关于××号楼×单元×××污水浸泡事件的补充说明,写明:2020年2月8日××-×-×××室内被卫生间粪便污水浸泡后,房屋钥匙始终在我物业处保管,并从2月8日至3月9日期间安排公司保洁进行多次卫生打扫及室内84消毒,事发一个月内,房屋窗户始终保持24小时敞开通风。

2020年3月9日业主下午来看室内房屋卫生情况,进屋后,屋内还是有很重的粪便异味,暂时无法入住。3月9日,根据业主要求将被泡地板被泡物品清除扔掉。

扔掉物品如下:两个卧室地板、主卧木质双人床1张、床垫1个、次卧单人木质床1张、床垫1个、木质办公桌子1张、木质衣服柜1个、客厅木质电视柜1个、椅子1把、布艺沙发1个。

洗手台木制柜1个。业主收回房屋钥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A提出更换主卧、次卧地板,估算的数额,实际已经更换了,找朋友的装修公司去更换的,请求法院参照装修合同确认金额。

30平米左右,每平米XXX元,XXXX元。墙面清除翘起和裂痕、重新刷漆,除了厨房以外的地方高一米以下,XX平米,每平米XX元,XXXXX元。

踢脚线拆除和更换XXXX元。卫生间玻璃幕墙、马桶共XXXX元。主卧、次卧、卫生间的三个门,每个XXXX元,共XXXX元,包括门和门套。

家具家电更换包括洗衣机XXXX元、大床XXX元、次卧单人床XXX元、两个床垫XXXX元和XXXX元,主卧衣柜XXX元、电视柜XXXX元。

卫生间洗手一体柜XXX元、沙发XXXX元、木质椅子XXX元、木质办公桌XXX元。保洁费XXXX元做了2次,已经实际支付。

第三方进行室内环境空气检测费用XXXX元,担心室内空气对身体有害,屋内始终有粪便异味,担心对身体有害,找朋友做的检测;

租金损失参照之前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价格,因为房屋不能正常居住使用,不能正常出租产生的损失,房屋已经装修完毕,从2月到5月,包括保洁清理和装修期间,每月XXX元。

误工费按照每天XXX元,计算XX天。同时提供室内受损照片、视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结婚证、收据、微信转帐记录(保洁费)、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装修-费的收据予以证明。

    被告一、被告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同时提出原告的房屋XX平米,认可两个卧室XX平米,之前被浸泡的木板确实没有价值了,更换木板应该有送货单,认为实木复合地板每平米XXX元。

对于原告上述提出的费用不认可,没有相关票据,价格过高,与对方提供的装修申请不相符。损失清单是XX公司现场勘察之后出具的。

保洁费和误工费不认可,前期是物业保洁做的大量清理,原告主张的保洁费不认可,是装修之后进行的保洁。提交对方4月10日向物业提供的装修申请,实际重新装修从4月11日开始4月30日验收。

向本院提供保险合同、公众保险单明细表、一期排水管疏通记录表、三级物业-标准、保险公司出具4600元损失清单、原告装修手续、物业对管道进行维护的照片予以证明。

    当事人A的质证意见:保险合同及明细表真实认可,关联性不认看;损失清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没有公司印章,也没有原告签字确认;

对于物业公司是否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实际维护原告无从得知。疏通记录表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没有写明与涉案房屋有任何关联;

装修手续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返水事件案房屋原告无法继续居住使用,原告才进行装修;管道维护照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被告员工在涉诉小区内进行维护,也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尽到了基本的物业-义务。

    当事人A曾申请对涉案损失进行鉴定,本院通过摇号确定了鉴定机构,综合本案情况,当事人A撤回了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说明、补充说明、现场照片、视频,可以认定因公共管道堵塞造成涉案房屋卫生间马桶返水,涉案房屋客厅、主卧、次卧、卫生间全部被屎尿等污水浸泡。

综合双方的陈述、现场照片、保险公司损失清单,本院酌情确定两个卧室地板损失XXXX元、墙面重新粉刷XXXX元、踢脚线拆除及更换XXX元、卫生间玻璃幕墙、马桶XXXX元、主卧、次卧、卫生间门及门套XXXX元、洗衣机1个XXXX元、主卧木质双人床1张XXX元、床垫1个XXX元、次卧单人木质床1张XXX元、床垫1个XXX元、木质办公桌子1张XXX元、木质衣服柜1个XXX元、客厅木质电视柜1个XXX元、椅子1把XXX元、布艺沙发1个XXXX元、洗手台木制柜1个XXX元、保洁费XXX元。

对于当事人A主张检测费XXX元,未能提供的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A主张给付租金损失XXXX元(以XXX元每月为标准,暂计3个月),考虑浸泡后晾晒、重新装修、通风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XXXXX元。

对于当事人A主张赔偿原告误工费XXX元,考虑北京市工资标准及实际处理此事的情况,本院酌情为XXX元。综上当事人A因为被污水浸泡造成的合理损失为XXXXX元。

    因被告一为分公司,对当事人A要求被告二承担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总则》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当事人A因被污水浸泡造成的装修、家具家电、保洁、租房、误工等合理损失XXXXX元;

    二、驳回当事人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当事人A负担270元(已交纳),由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负担2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超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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