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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泳馆摔伤,如何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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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泳馆摔伤,如何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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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67岁的郑某和妻子到某温泉游泳馆泡温泉,郑某在游泳馆所提供的休息区休息时,因游泳馆所提供的塑料椅子腿发生断裂,导致郑某摔伤。

郑某摔伤后,在家属的陪同下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后,郑某被确诊为左侧胫腓骨远端骨折。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郑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游泳馆支付各项费用共计49604元。

郑某认为,自己在被告游泳馆内消费娱乐,被告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因为游泳馆的设施管理不到位致使自己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游泳馆则辩称,按照游泳馆的入馆须知,65岁以上老人出入游泳馆需要监护人陪同,如果出现问题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某温泉游泳馆赔偿郑好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7000元,另外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原告到被告处娱乐,被告所提供的服务设施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保障功能,现由于被告所提供的塑料座椅存在质量问题,发生断裂,导致原告摔伤,对原告的伤害,被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涉人名系化名。

作者:田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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