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之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何种情形会被法院认定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呢?看以下案例: 一、因续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续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有所变更的,不视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案号:(2015)苏中民终字第01352号 审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首先,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自身的经营状况,合理调整、设立生产部门。
福田公司撤销其原有的“涂布课”,将该部门员工并入其他部门,系属其自主管理范围,并无不当。其次,杜建平与福公司签订的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杜建平从事“操作工”的工作,福田公司可基于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安排,并结合杜建平的综合素质情况,调整杜建平的工作岗位或职务。
福田公司调整杜建平的新岗位仍为“操作工”工种,并没有改变杜建平的工作性质。杜建平亦未有证据证明新岗位的劳动报酬或劳动强度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杜建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新岗位工作内容的用眼强度高于原岗位工作,且杜建平个人身体条件无法胜任新岗位工作要求。
综上,本院认为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程中,福田公司并不存在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之情形。福田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书面征徇杜建平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杜建平明确表示不续订劳动合同,故在此情形下,福田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杜建平的劳动合同,无需向杜建平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098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出租车行业作为公共交通系统的一个重要补充,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服务性,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实行行政管制,通过双班率调节出租车运力是北京市政府的管制手段之一。
从这个角度看,出租车的运营方式是单班还是双班,不完全属于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约定的范畴。综合上述分析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诉出租车在李国英离职后曾停运近三个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仅凭中真公司将涉诉出租车的运营方式由单班调整成双班这一事实,本院难以认定中真公司在征求李国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时存在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中真公司存在恶意规避法律,逃避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这一法律责任的事实,李国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用人单位提供空白劳动合同不被认定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案号:(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67号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刘军与新世界公司的劳动合同至2013年6月30日届满,2013年5月29日刘军即收到新世界公司向其邮寄送达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空白合同、员工手册,但刘军未予响应。
为此,新世界公司又于2013年6月18日再次向刘军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载明双方原劳动合同期限截止2013年6月30日,倘若在期满前未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届时新世界公司与刘军的劳动关系将期满终止。
该通知于2013年6月25日向刘军邮寄,邮递公司因刘军拒收于6月27日退回新世界公司。上述事实表明,新世界公司在其与刘军原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即要求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虽然新世界公司随《通知》向刘军提供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认定新世界公司企图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况且刘军并无证据证明新世界公司向其明确表示过该意思。
因此,刘军不与新世界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到期终止。案号:(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85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为空白合同,未注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劳动报酬,不能确定合同签订之后的福利待遇是否不低于之前以及对将来的工作环境担忧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原审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合法终止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及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三、违法调岗、降低工资待遇、任意增加条款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案号:(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411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朱学军主张新的劳动合同降低了其工资待遇,君恒利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根据君恒利公司提交的两份劳动合同,朱学军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3500元,而新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的工资被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的效益工资1300元需要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
因效益工资能否全额领取存在不确定性,朱学军每月确定可以领取的工资只有2500元,故本院认为,朱学军主张其本人工资待遇被降低,有事实依据。
案号:(2016)鲁10民终273号 审理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关于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应聘的岗位是国际贸易设计,被上诉人具备该岗位的专业技术,并得到了上诉人的认可。
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其不胜任该岗位工作即将上诉人岗位调整为缝工岗位。虽然上诉人称缝工岗位的薪酬待遇可能不低于设计岗位,但缝工岗位与设计岗位并不是同一类型的岗位,被上诉人并不具备缝工岗位应具备的技能,且缝工岗位的劳动强度一般要高于设计岗位,而劳动环境却不及设计岗位,上诉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擅自做出该调岗的决定,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号:(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145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王松华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双方签署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包含第11、12、19条的内容,并提交了其持有的《劳动合同》原件作为证据。
经查,该《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内容为: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客户资料、技术资料、财务资料以及离职后利用在甲方处工作时取得的工作成果所自主形成的商业秘密)及甲方合作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告知任何第三人;
乙方对其持有的记载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在调换工作岗位或离职时须全部交还甲方。第十二条内容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1)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甲方业务相同或相关联行业的工作;
(2)以任何形式自己投资或以他人名义投资到与甲方相同或相关联的行业;(3)担任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关联行业单位的兼职职员、业务员、顾问等职务。
第十九条内容为:如乙方违反了第十二条所述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须支付5万元违约金给甲方,如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按甲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双方确认,劳动合同到期前,威强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但威强公司不同意王松华提出删除《劳动合同》文本中的第十一、十二、十九条的要求,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最终导致王松华于合同期满后离职。
因第十一、十二、十九条属于对劳动者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性条款,威强公司在原合同内容之外附加相应的条款,实际上降低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
何为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呢 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实践中,引起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企业将某些特定员工进行转让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下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合并与分立情形 “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企业合
案情简介: 李某与某公司于2013年5月4日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普通员工。李某入职后不久被晋升为店长,但李某的工作岗位变动后,双方未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2016年5月3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以李某所担任店长的门店多次在管理达标验收中未达标为由,将李某调岗为普通员工,并要求与李某按普通员工岗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公司的调
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省内,这个约定过于宽泛,且公司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没有特别提示,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应按照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劳动者签订合同后,已经在当地工作2年,这个地点应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一方面,从格式条款上看,工作地点为“省内”的约定无效。工作地点既是职工提供劳动的地点,也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由于与职工的家庭生活、社会交往、职业规划等紧密相关,因而是职工选择就业的
在试用期内,有正当理由辞退的,无需支付补偿金。但是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月工资计算,也就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发。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劳动合同地点变更,若是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
一、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
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约定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保是否有效无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如果不缴纳社保的话员工可以以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整工作岗位涉及到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有不少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自愿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安排”。有人认为这样的约定即是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安排。笔者认为,这里的协商一致应当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时,双方再进行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订立无限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国企改制后重新签约,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或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等。
整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与固定期限相对的,一般用人单位都是与入职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期限的约定。那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具体如下: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不间断工作满十年,而不区分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和的期限
01案情简介 顾某2018年4月10日入职A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顾某提供劳动至2019年3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顾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1)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休息日加班工资111457.48元;(2)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工资25227.59元。仲裁委支持了顾某的仲裁
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地点确定为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内,公司就可以因为有约在先随意调动员工吗?答案当然不是,公司同样不能随意调动员工。从格式条款上看,工作地点为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内的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17条之所以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要求双方只有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其目的主要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增加劳动者工作及生活成本等。公司为了能够随意调动员工,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以格
双方的此种约定是无效的。《社会保险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曰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
订立无限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国企改制后重新签约,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或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根据最新的司法判例规则,尽管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但是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实质性地影响了劳动者个人生活,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首先,从劳动合同的继续性特征及市场实践的必然要求角度来看,应当赋予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当然,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其次,从各地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限制用人单位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