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顾某2018年4月10日入职A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顾某提供劳动至2019年3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顾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1)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休息日加班工资111457.48元;
(2)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工资25227.59元。仲裁委支持了顾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中约定:“4.”“工作时间及地点”“雇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星期五天,午膳时间为一小时。
雇员理解并确认应聘本协议规定之职务的特殊性及同意根据工作需要,雇主可安排雇员于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包括公众假期(受限于法定假期规定),而该等超时工作报酬已经包含在第5条基本工资中,将不另行支付超时工作津贴。”
“5.”“基本工资”,“雇员的试用期工资为每月人民币27900.00元(税后),转正后工资为每月人民币31000.00元(税后)”。
同时,A公司提交的离职结算确认函中载明:“本人同意以上结算安排并承诺永不会于任何法院及任何团体起诉A公司或其附属任何企业,以追讨任何形式之赔偿责任”该证据载有顾某签名。
02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聘用协议已经约定被告加班费已经包含在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中,且核算后的加班费基数标准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故应当认定A公司支付顾某的基本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费。顾某在离职结算确认函中亦承诺“不会起诉A公司或其附属任何企业,以追讨任何形式之赔偿责任”。
故A公司无需再次支付林某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休息日加班费、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03律师解析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且约定应发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的,从其约定。
但核算后的加班费基数标准不符合本指南第33条规定(第33条规定即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齐的,应予支持。
根据天津市当前的规定,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中已包括加班费”,一般是有效的。但要注意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核算后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将不被法院采纳。
举例说明:
(1)劳动者2020年9月1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50元,月工资已包括加班费”,这样的约定肯定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当前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就是2050元,约定该工资包含加班费不符合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
(2)劳动者2020年9月1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包含200元固定加班费”,但是经核算,劳动者每月延时加班均超过36小时,就算以最低工资为基数折算,公司应当支付的加班费也超过了200元,公司是需要依法补足差额的。
04风险防范
那么,如何更好的预防加班费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各位HR一定要注意做好以下6个方面:
(1)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
按照天津目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有效。如果没有约定,则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
劳动者应得工资难以确定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则会导致用人单位承担高额的加班费。
(2)明确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确认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的,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进行约定,最好能够明确所包含的加班费数额,请结合本文案例解析的相关内容进行妥善约定。
(3)建立并严格执行加班审批制度
有的员工存在下班后在公司逗留但并非加班的情况,导致其考勤打卡时间显示超过了正常工时,因此导致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加班审批制度,规定员工加班审批的流程,并严格执行。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非经公司批准或安排的不认定为加班。
(4)区别值班与加班
在日常的考勤管理中,一定要严格区分值班与加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值守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仲裁和法院将不予支持,劳动者只能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值班待遇。
但如果考勤中只能体现劳动者出勤,不能区分是值班还是加班的,用人单位将面临加班费补偿。
(5)约定及审批特殊工时制度
我们知道,目前有三种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综合、不定时。在不同工时制度下,认定加班的标准也不一样。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做好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审批。
(6)妥善保留员工的工资确认
在日常管理中,可以每间隔一段时间要求员工核对自己的工资发放情况,并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已经及时足额支付了包含加班费在内的所有工资。
员工离职时,也应当要求员工做好上述工资确认的签字并妥善保留。
双方的此种约定是无效的。《社会保险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曰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
在试用期内,有正当理由辞退的,无需支付补偿金。但是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月工资计算,也就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发。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一、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和实际的不一致怎么办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工资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
一、劳动合同约定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保是否有效无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如果不缴纳社保的话员工可以以单
根据最新的司法判例规则,尽管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但是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实质性地影响了劳动者个人生活,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首先,从劳动合同的继续性特征及市场实践的必然要求角度来看,应当赋予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当然,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其次,从各地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限制用人单位单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虽然工厂搬迁但并不能绝对导致你不能继续工作,除非你在工作之初和工厂签订的合同上有条款约定。若你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
团体意外保险拒赔理由有: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保险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拒赔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落款时间写错,不影响生效时间。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
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工资不得随意扣除,企业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
合同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合法吗要具体分析,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却未约定加班费的具体数额,由此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时,如果实际执行中确实既有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又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补足劳动者加班费差额。《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7点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社保机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包含社会保险费用的效力,北京和云南作出明确规定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效力如何认
单位有工龄补贴应不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工资”的含义,很多劳动者误以为工资就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这是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不管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还是原劳动部的有关文件,“工资”不仅仅是基本工资,还包括奖金、加班费、补贴等等。因此,对工资一词含义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性收入,而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主要由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个组成部分中,加班加点工资明确被列入其中。
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均无过错)(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1、工资开的比劳动合同约定的多是可以的,一般公司考虑到员工个人的绩效表现跟运营成本,在约定的书面合同当中的工资都是按照每个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约定的,所以说有些员工就会发现实际拿到手的工资要比合同当中的工资是高很多的。2、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3、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一、劳动合同上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 劳动合同上工资是税前, 劳动合同可以自拟格式,我国法律没有强调劳动合同的统一格式。但是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地点变更,若是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
法律分析: 私人老板拖欠工资不给,没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第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