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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工龄补贴应不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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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工龄补贴应不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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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工龄补贴应不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工资”的含义,很多劳动者误以为工资就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这是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不管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还是原劳动部的有关文件,“工资”不仅仅是基本工资,还包括奖金、加班费、补贴等等。

因此,对工资一词含义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性收入,而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诉讼前要准备有关工资数额的证据,最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明确约定。

工人收入的工资组成

工人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事工人工作,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补贴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评年奖金,不终身制。

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工作,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

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中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是以国家级,省级,地市、县级,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用。

工龄津贴的类型

工龄津贴分为一般工龄津贴和特殊工龄津贴两种类型。一般工龄津贴是每个工作人员都可享受,随工作年限增加而增加一定数额。

特殊工龄津贴分为两种: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是分别为了吸引和鼓励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工作,在领取一般工龄津贴外而额外发放的特殊工龄津贴。

而且工资不仅仅是基本工资,还包括了奖金、加班费、补贴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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