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存在不规范用工的情况,有的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淡薄造成的,也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故意为之。
因此员工入职后未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连给员工发放工资时也用法定代表人、财产人员、股东等个人账户进行,以避免留下证据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以人个人账户发的工资,真的不能证明与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吗?其实并不能完全否认,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委或法院都是可以认定即使是个人账户支付的工资,同样可以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也无其它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或股东等定期以个人账户向员工支付工资,有的甚至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为“工资”用途。
在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否认个人账户转账支付的是工资,辩称转账行为与单位无关,但是这些人员与单位存在密切的关系,用人单位否认支付的是工资,又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或法院都可以直接认定个人账户支付工资是公司行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类案件中,劳动者一旦能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用人单位将面临多项法律责任,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等。
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问题,现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梅诉称,其于2013年8月19日入职润正公司处从事会计类工作,润正公司未足额向刘某梅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该月润正公司应支付刘某梅的工资为人民币3138.50元,实际支付刘某梅的工资为人民币2500元,拖欠刘某梅工资人民币638.50元。
且刘某梅在润正公司处工作期间,润正公司没有与刘某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刘某梅缴纳社会保险费。
润正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刘某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刘某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试用期内润正公司支付给刘某梅的工资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刘某梅有权要求润正公司至少按照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刘某梅试用期工资,即刘某梅试用期工资为每月人民币2240元。
润正公司长期不为刘某梅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刘某梅的合法权益。刘某梅有权据此解除与润正公司之间的事实关系,且有权要求润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刘某梅因不服某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润正公司向刘某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2万余元。
润正公司辩称,刘某梅提供的银行流水仅能证明有个名叫陈某龙的人给刘某梅转了款。但是,是不是与润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不能确定,润正公司并未转给刘某梅任何费用,刘某梅与润正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请法院驳回刘某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要点: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原、润正公司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因润正公司否认转款人陈某龙并非润正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刘某梅申请,法院向中国建设银行查询了62×××10账号开户人陈某龙的身份证号为××,与经润正公司确认的其法定代表人陈某龙的身份证号一致。
润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每月固定时间支付刘某梅基本固定的款项,该行为符合工资支付的基本特征,而实际生活中存在有些单位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情况,润正公司未能就其法定代表人的上述支付行为的原因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依法采信刘某梅的主张,认定润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刘某梅所发放的款项为每月的劳动报酬,并据此认定原润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刘某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数额等情况,依法应当由润正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润正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采信刘某梅的主张并认定刘某梅于2013年8月19日入职润正公司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800元。
刘某梅最后工作至2014年1月18日。
判决结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润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资差额共计19852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刘某梅入职后,润正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有的证据就是润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龙的个人账户转账明细,但润正公司否认该转账行为与公司有关,更是辩称刘某梅提交的转账明细上的户名刘某龙,不能确定就是其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劳动仲裁阶段,仲裁机构依法驳回了刘某梅的全部仲裁请求。
在法院诉讼阶段,刘某梅依法申请了调查取证,证明确实系润正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龙个人账户转账,在润正公司不能合理说明的情况下,法定认定陈某龙的个人账户转账系支付工资的行为,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梅的诉讼请求也全部得到支持。
在实务中,还有的是以财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配偶等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的,在操作上与法定代表人是一样的,要实际证明这些人员与单位存在密切的关系,不同的主体在证明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别,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
在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存在不规范用工的情况,有的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淡薄造成的,也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故意为之。因此员工入职后未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连给员工发放工资时也用法定代表人、财产人员、股东等个人账户进行,以避免留下证据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人个人账户发的工资,真的不能证明与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吗?其实并不能完全否认,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委或法院都是可以认定即
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但全部由厂方拿走,劳动者本人没有保留一份,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什么证据材料都没有,劳动关系法律咨询:搜集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呢?为了解答以上劳动关系法律咨询,接下来我们用一些文字,主要罗列一下,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如果去收集证据,如果收集对自己更有利的证据:1、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同时该通知也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
1、你好,你咨询的是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你入职时已经建立,是受劳动法规法律保护的。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但是有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3、没有劳动合同,你是可以收集其他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比如:胸
基本案情葛某于2015年9月与A消防公司签订了《自带车司机送货协议》,期限至2019年9月。协议约定:司机取货、送货要求,货物破损赔偿责任及奖罚细则;同时约定公司每月支付葛某租金3500元,并按照实际公里数计算燃油补贴。2018年12月,A消防公司因公司货物减少解除此协议。葛某收到该通知后向A消防公司主张经济赔偿金,A消防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引起纠纷。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构成劳动
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1、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2、如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到社保局网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搜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4、搜集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即,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但在实务中,劳务派遣协议不明,劳动报酬发放混乱的情况下,就劳动者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常常会引发争议。龙某于2019年9月22日经用工单位班长沈某
所谓的“失业证明”其实就是离职证明,员工离职需要单位开“失业证明”通常是为了说明离职原因是被单位辞退,以便领取失业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在员工主动要求的情况下,单位可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这条法规的初衷就是为了帮助员工顺利领取失业金。既然法律有离职证明的相关规定,那就必然有维权途径和管辖机构,单位不给开具证明,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尽量提供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二、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而且要出庭作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三、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予以证明,证明
拿什么来证明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3、用人单位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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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怎么取住房公积金1、离职员工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才可以提取。一般是离职一个月后,公积金账户就会被封存。2、提取公积金需要按照公积金允许提取的几种条件取得提取资格,也就是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材料。比如买房,可以提供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二手房可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租房,需提供租房发票和合同。满足提取要求后,离职员工可将上述材料和离职证明北起,然后由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然
微信在日常生活的应用,极大地方便了大家,公司日常交流建立微信群,老板发工资也用微信发工资。那么对于一些比较小型的企业员工,手上什么书面的劳动关系证据都没有,遇到老板用微信发工资,怎么才能巧妙的利用微信发工资这个行为收集劳动关系证据的呢? 张某友于春节过后到东莞市常平镇一家自动化设备公司做焊工,说是自动化公司,其实员工没有几个,主要的管理者就是老板和老板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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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资问题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可以拨打12333维权。更多复杂的工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再打官司吗有需要可以打。离职员工可以起诉公司,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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