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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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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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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篇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民法典共七编,全文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为此,本期主编围绕民法典总则篇的变化及亮点进行分析解读。

一、《民法典》总则篇之变化总则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仅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语序、标点符号作了微调,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

主要变化为:

1、调整对期限的表述

期限的单位由月均修改为日,一个月修改为三十日,三个月修改为九十日。

2、个别条款中文字、语序、标点符号的微调

如,“但”修改为“但是”,“已”修改为“已经”,“的”字位置调整,“和”修改为“或者”,“从”修改为“自”,“消灭”修改为“消除”,“根据”修改为“按照”,“按照”修改为“根据”,“期间”修改为“期限”等。

3、监护制度新增条款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该条规定是基于一月份,一个名为《家人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湖北17岁脑瘫儿独自在家6天后死亡》的帖子引起广泛关注,针对此类监护人“失联”的情况,民法典总则篇新增该规定。

也就是说,在疫情等突发事件中,如果家长等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则由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兜底,负责照料被监护人的生活。

二、民法典总则篇之重、亮点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并施行近三年,但是很多人对其内容缺乏充分的认识。针对《民法典》总则编与此前《民法通则》的创新与亮点略作小结,以期对理解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所裨益。

1、强化保护胎儿利益

《民法典》总则篇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至8岁

民法典总则篇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时间调整为8周岁。据此,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买玩具,打酱油。

而且,其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则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法律效力。

需注意的是,关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再规定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意味着,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3、保护个人信息权利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极易被随意侵犯、收集、买卖,总则编新增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是顺应信息化时代的重要举措,也隐含了对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法的授权。

随着大数据时代衍生出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因其易变动的特性而易受侵犯。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等也在玩家的时间、精力、金钱投入下有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备了财产属性。

根据《民法典》总则篇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犯时,法律同样提供保护。

4、免除见义勇为之顾虑,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

针对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而引发的见义勇为纠纷,根据《民法典》总则篇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且侵权人逃逸,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事件的发生、摆脱不敢见义勇为的困扰,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根据总则篇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是对死亡者的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

5、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一是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扩展成三年。法律虽不保护躺在权力上休息的人,但两年诉讼时效对于复杂的诉讼这一救济途径来说过短,显然会造成利益失衡。

将一般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有利于平衡权利保护和督促权利行使之间的关系。但也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仍然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民法典995条就规定人格权受到损害,受害人的请求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是未成年人遭性侵后诉讼时效期限自成年后计算。在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许多未成年人不了解甚至不敢通过法律寻求保护,若在未成年时就起算诉讼时效,则极大地损害了未成年的利益。

为确保受性侵损害的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将该诉讼时效特殊化,起算点延长至年满18周岁。

三是规定诉讼时效法定,约定放弃无效。在民事活动中,合同的签订本身就有优劣势地位,而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让对方放弃诉讼时效这一诉讼权利,势必违反了公平原则。

因此,民法典总则篇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结语民法典总则编开宗明义、提纲挈领,概括了调整各类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集中规定民法的最一般问题,具有时代性、科学性和本土性,成为我们民事生活的指向标。

在今后几期,主编将继续解读民法典各分编,带领大家学习民事活动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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