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进入汽车社会,无论是上班还是出差或旅游等,都离不开汽车。朋友之间、同事之间互相搭乘便车或顺风车的情况经常出现。
今天本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个民法典中因搭乘便车而产生的法律术语及规定——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这个民法术语,有些佶屈聱牙,不好理解。
我们先来看一下好意同乘的定义,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简单地讲,好意同乘就是朋友或同事之间搭顺风车、搭便车。
好意同乘绝对是“没有疑问的情谊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更多的社交属性和道德属性,你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并无法律的强制要求,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比如,张三与李四是同事,李四邀请张三搭他便车去上班,李四邀请你同乘的行为,并不是法律有强制规定,李四届时未让你同乘,李四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因为这纯粹是情谊行为,法律管不到。
问题来了,汽车行驶是高度危险作业。假若好意载同事上班或外出游玩发生车祸,车主该不该负责?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件:
汽车翻车了,朋友间友谊的小船也翻船了。
丹东市赛马林场职工胡先生顺路搭载刘某等几位同事上班。当车辆驶至赛马岔路村路段时,车辆翻入沟内,造成车内多人受伤,其中刘某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胡先生和刘某之间的友谊也“翻船”了。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2760.96元。
对此,胡先生大呼冤枉,并称自己没收同事一分钱,搭载同事纯粹出自内心的善良,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从情理角度有点说不通,自己难道不应该免赔吗?
那么好意同乘免责吗?
“好意同乘”不免赔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丹东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胡先生称自己是应刘某要求,在无偿的情况下搭载刘某的,属于“好意同乘”,事故发生纯属意外。
他也在第一时间施与救助,并垫付了医疗费,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本次搭乘为“好意同乘”,可减轻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鉴于胡先生在驾车中亦存在过错,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法院酌定减轻胡先生30%的赔偿责任,故胡先生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且无需承担对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胡先生还应赔偿刘某148114元。
那么法院判决胡先生承担70%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民法典施行之前,人民法院对于类似案件,一般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一条款来裁决案件。
法院认为“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
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
本文所介绍的案例,法院就是基于这一规定而作出的判决。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对此类案件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进入民法典,对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填补了立法空白。这一法律规定有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
研读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好意同乘”必须满足机动车辆为非营运性质、无偿且各方同意三大特征:
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酒店、大型商超为促进经营而提供免费班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二是无偿性,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比较常见的是私家车车主在上下班途中以顺风车形式按固定路线搭载同行人,搭乘人仅分担少量燃油费用,仍可认定为好意同乘。
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擅自搭乘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我认为,好意同乘现象将越来越普遍,民法典对好意同乘及时作出法律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好意同乘减轻责任,有利于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好意同乘,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要求好意人与一般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承担同样的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当然,好意同乘并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全部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条解读好意同乘,也称无偿搭乘、搭便车,是指非营运性车辆的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行为。因驾驶人不具有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的义务,仅仅是为他人利益,出于互利互助、提供便利的善意目的,邀请或允许搭乘人免费乘坐车辆,故好意同
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在好意同乘者,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是:1、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2、对于提供一定
一、民法典的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好意同乘造成了乘车人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司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如果司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好意同乘的认定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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