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
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____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具有从事爆破作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
(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运输、实施爆破作业、退库的全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的;
(三)非法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
(四)当班作业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没有按时清点退库的;
(五)爆破作业后,没有认真清理爆破现场,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
(六)当班负责人和爆破员没有如实对当日领取、消耗和退库的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和签字认可的。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____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爆炸物品发放给无执业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二)超标准(炸药储存不超过3吨,雷管储存不超过20220枚,夏季炸药储存不超过2吨)储存爆炸物品的;
(三)发放爆炸物品不清,帐目混乱,帐物不符的;
(四)没有如实对雷管编码进行逐号登记,编码与实物不符的;
(五)无爆破员和当班负责人同时签字,发放爆炸物品的;
(六)各项登记记录丢失、焚毁,不按规定时限(两年)保存的。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守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____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检查、登记的;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不进行安检,致使他人将手机、容易产生静电、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的;
(三)在仓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和进行其它活动的;
(四)酒后上岗的;
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的;
(五)让无关人员逗留值班室与库区的;
(六)擅自 视频监控、防盗系统的。
第六条:仓库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造成仓库安防设施被盗、损坏的,由当日仓库守卫人员负责承担恢复设施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另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处罚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见习制度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 2014年1月23日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项目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减少违规和事故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购买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经项目安保科审核,项目经理签字、审批,根据各班组需要上报公安部门,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厂家购买。 第二条:专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掌握“三品”安全操作程序,严格遵守“三品”进出库安全检查、登记制度,认真履行专管员职责。 第三条:专管人员必须加强责任感,严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犯罪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身体健康、无残疾缺陷的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二、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必须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置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1、 操作程序 1) 每天上班,首先巡视库房周围及门、锁,查看有无异常。 2) 打开仓库门,巡视产品堆放有无异常,帐、卡、物数量是否相符。检查仓库消防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3) 每天检查库房内温度、湿度至少1次,高温、高湿季节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次数,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根据库房内温度、湿度变化情况,及时开、关通风门、窗换气,或采取拖地措施增加库房内湿度。 4) 出、入库作业时,指挥产品摆放位置,制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 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
柴油罐安全管理规定 一、 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防火规定,做到安全操作,防止漏油、溅油。 二、加油场地、储油罐、箱场地内严禁烟火,并设立醒目的警示牌。 严禁车辆停留。 三、严禁在加油场地、储油罐、箱场地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火花的作业。 四、雷击时应停止加油或卸油作业。 五、油槽车卸油时应 发动机,同时停止抽油作业,做好安全警戒,并设专人监护。 六、卸油前核准油罐存油量,以防卸油时冒顶泡油,并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施工生产的安全管理,消除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及安全设施、装置不完善等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将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促进本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建筑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制度。 一、安全管理方面 (1)预算安全管理资金投入率达100%; (2)开工前投保完成现场施
一、目的 :制定公司叉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叉车驾驶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二、职责 1、管理部负责规划并维持厂区交通秩序,负责公司叉车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证工作。 2、公司所属叉车由各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与保养。 3、安管部门负责监督稽查厂内叉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发现不合格事即开具异常矫正单并追踪改善。 三、规定 叉车使用 1、使用前须按照国家的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部件
排土场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排土场作业现场管理,使车辆排碴作业步入程序化、正规化,真正做到按规按章操作,确保排土场施工安全,排土场正常排碴秩序良好,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排土场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间的各项规章制度。 按时上下班,在上班当中,不得离岗,串岗,睡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迟到早退。 否则一经查出,将取消本人当班考勤,情节严重的交车间处理。 二、排土场所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政府发布文号:2022第2号《白山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月1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二○○八年八月十四日白山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吉林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易燃易爆物品造成的危害,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健康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燃易爆物品的散失、被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装卸运输要求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
酒店客房安全管理制度 1、当值期间要全心全意保护酒店财产及宾客生命财产安全;2、不给陌生人开房门,除非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3、当打扫房间有人进入时,应礼貌地向客人问好,查看房卡及钥匙卡是否与本房相同,或将钥匙试开房门,防止客人进错房间; 4、如客人忘记带房卡及钥匙,应向房务中心核对客人姓名及公司,证实身后方可开门。 身份不符时,可拒绝开门; 5、访客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将可疑或不正常的情况向上级汇报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风险提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
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遏制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提高和加强管理水平,共同创造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特制定本奖罚办法。 第二条 本奖罚办法种所指的违章行为及现象,主要依据如下文件种的规定: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条件的有关材料。2、审查后领取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程1目的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 2范围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吊装起重作业管理。 3定义本规定所指吊装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中利用起重机械和人力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4起重机械 4.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升降机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蓝)等。 4.2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二)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条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带10元/人次,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罚违章人10元/次。 3、不懂电器设备而玩弄者,使用电炉,乱接乱挂电线出现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