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典型案例(强制猥亵)

问题描述

典型案例(强制猥亵)
1个回答

典型案例(强制猥亵一案)

 

   案件概述:2019年6月6日,西宁市援转函字【2019】刑第114号指派通知书,指派青海省延辉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马某,2018年和被害人及其姐姐喝酒吃饭,先后转场多处共同饮酒,被害人17周岁,男性系未成年,马某喝多了要求被害人送其回家,到马某住处后,被害人洗完澡,马某心生奸淫想法,被害人拒绝后,马某想用金钱说服,但被害人知道马某没有钱,但是害怕被伤害就同意发生关系,在肛交过程中,被害人反抗,并在卫生间报警,一审马某没有辩护人、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当庭翻供,并主张公安机关有刑讯嫌疑,法庭组织调查排除,被告人要求当庭宣判,一审超出法定刑判处马某强制猥亵罪5年6个月。

马某认为原判刑罚过重,当即提出上诉,后受市援助中心指派,指定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树业律师担任辩护,要求及时做有效辩护。

 判处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似罪名:《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浅析:我国《刑法》在强奸罪中的有关规定中只保护女方性权利,但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猥亵的修改,让男性性权力也在受保护的范围内,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上诉庭审结果:(2019)青01刑终136号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马某强制猥亵罪,判处刑罚4年6个月,接受指派后,王树业律师分析案卷并前后多次会见被告人,通过有效沟通合理的确定了辩护思路和辩点,首先由于基础关系的存在导致本次事件的复杂性,其次,双方存在互肯的交易行为,虽然约定的交易价格不一致,但被害人意思的模棱两可导致案件存在诸多疑点,最后,一审法院认为侵犯未成年是加重情节,但是《刑法》二百三十七条没有规定,辩护人认为应按照一般从重情节应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当庭发表了以上辩护意见,由判决可见被采纳。

 启示:随着经济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多元化,很难在道德层面对一般人有太高的期待和要求,但是法律作为最低底线要求,三个字:别犯法,自己意思清晰明确的表达,是性侵类犯罪最有效的防范手段

      

    

 

 

 

 

    

 

 

相关问题

Top